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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民革菏泽市委会副主委王爱秋、民革菏泽市委会秘书长苏慧敏等一行 16 人来到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对设立于此的民革济南市委会社会法治实践共建站和民革全国示范支部高新法制支部进行参观调研。民革济南市委会副主委、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姚虎明参加接待活动。 姚虎明主席带领大家参观了党建阵地建设的内容以及设立于本所的民革济南市委会社会法治实践共建站、民革全国示范支部高新法制支部、民革党员之家,向菏泽民革一行介绍了济南民革的基本情况和近年来在思想建设、组织发展、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亮点及经验。 姚虎明主席同时向菏泽民革一行介绍了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和行业地位与影响,姚虎明主席表示律所坚持党建立所,打造律正·众成清泰党建品牌,强化“党建 ”引领的同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民主党派成员的关心帮助和教育管理,为民主党派履职尽责提供有力支持保障。民革成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展现优良作风和责任担当,增进共识,凝心聚力,开创新时代多党合作事业更高层次格局。会议最后双方互赠了书画和《出彩民革人》书籍作为礼品。
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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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实用艺术品之著作权保护资格:艺术统一、可分离或高阶层(一)
[ 摘要 ] 对于实用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形成了艺术统一和艺术分离两种理论,在此基础上出现了认定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资格的三种基本标准: 艺术统一、可分离或高阶层。相较而言,高阶层标准与工业艺术发展的时代相背离,有逐渐被放弃的趋势;可分离标准存在模糊不清和不确定性的较大缺陷;而艺术统一标准简洁明确,更符合工业艺术发展的潮流,更尊重智力劳动成果,实践也证明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实用艺术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不明确;司法实践也比较混乱,形成了公众认知标准、可分离标准、美学意义的创作统一标准等标准;理论界更多主张采用可分离标准,但是缺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我国目前已成为制造业大国,正向创新型经济转型,这即为实用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物质基础,又提出了保护的高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我国著作权法修订适宜选择艺术统一标准,对于具有原创性的实用艺术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同时向可分离和高阶层标准妥协,对于一般的实用艺术品给予较短的25年保护期限,对于艺术程度较高的实用艺术品给予等同纯艺术品的保护期限;对于艺术特征完全或者极致地受实用功能支配的实用艺术品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 实用艺术品 著作权 艺术统一 可分离 高阶层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的著作权法采用了严格的艺术与实用二分法,保护的客体是纯艺术或精美艺术作品(works of pure or fine art)。这一理论在工业初期及更早的时代可能更合适,那时实用品和艺术品的分离更为明显;满足衣食住行的物欲产品并不具有很强的艺术性,如衣服是粗布麻衣即可,缺少精美的颜色、图案和形状;满足审美的精神产品实用功能较少,如文学、绘画和雕塑等。但是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实用品越来越精美;如移动电话,较早的是笨重的大块头模式,但是现在却有各式各样的形状、颜色及精美装饰。随着艺术在实用领域的广谱,越来越多带有审美价值的实用品提出了强烈的著作权保护要求,因此著作权法面临保护客体的变革。较早立法变革的国家是法国,1902年其对版权法修改,明确规定:不管作品的目的如何,装饰品的雕刻及设计应受保护。这一变革也逐渐反映在国际条约中,在1948年召开的修订伯尔尼公约的布鲁塞尔大会上,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被明确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而在之前1909年伯尔尼公约修订的柏林大会上,实用艺术作品的客体资格却被众多成员反对。1948年后伯尔尼体系的国家越来越多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虽然当前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已很少被质疑,但是其可版权的资格条件及保护标准并没有在国际社会中达成一致。综合而言,目前实用品可版权的资格标准主要有三种:艺术统一、可分离或高阶层。 在我国,早期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将实用艺术品作为作品对待。1992年随着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我国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其第6条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法规虽然规定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资格,但是明确限于外国作品,另外也没有规定实用品成为作品的具体判断标准。对于国内实用艺术作品,其作品资格在立法中一直没有明确。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利用了扩大解释的方式,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来保护,但是采用的判断标准非常混乱。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类型,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但是该草案并没有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资格条件。那么在该立法通过后我国仍然面临目前司法实践中混乱局面。因此实用品之著作权保护资格依然是我国著作权法领域亟需研究的一个课题;需要在比较可分离、高阶层、艺术统一等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目前的形势,提出合理可行的实用品著作权保护资格基准。 二、三标准溯源 (一)艺术统一标准 早先法国法也秉承纯艺术和实用艺术(applied art)的严格区分,实用品外观设计作为工业艺术并不受1793年著作权法保护,而受1806年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对于二者的区分,法国司法实践也发展了许多标准。如:产品生产过程是否是机械的,如果是机械的属于实用艺术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工业目的标准,若目的是用于工业的外观设计不受版权法的保护;艺术特征标准,由法官通过审美的角度来判断产品艺术层次。这些标准均存在众多缺陷,很容易导致主观武断。如机械生产的或用于工业目的的产品并不意味就不具有艺术性;由法官进行审美判断会带来主观随意性。在这些反对声音中“艺术统一”(unity of art)理论逐渐发展起来,出现了一些代表性学者,如尤金•鲍伊莱(Eugene Pouillet),认为在美和不美之间很难划一条清楚的界线,单纯因为实用品的实用性否认其艺术性并不合理。随着工业艺术的大发展,艺术统一理论在法国逐渐占据上风,1902年法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将装饰品列为版权保护客体,而不管其目的如何。1909年进一步修订,将所有实用品外观设计纳入版权保护客体,不管其实用品的性质、艺术特征及性质如何。此后法国著作权法一直秉持艺术统一理论,不仅明确将实用艺术品列为作品,还特别将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列为作品。 不过法国的艺术统一标准并不意味着毫无条件接受一切实用艺术品,根据法国的司法实践,对于完全(entirely,exclusively或solely)受功能支配(dictate)的外观设计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二)可分离标准 可分离标准是指实用品外观所体现的艺术部分与实用品的实用功能从物理上或概念上分离,那么实用品外观将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可分离标准较早发展于意大利,后被许多国家采用,下文选择部分典型国家来阐释可分离标准体系的发展。 1、意大利著作权法——可分离标准立法的缘起 意大利可分离标准的理论(the theory of dissociation)是与法国的艺术统一理论的争论中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被称为艺术与实用相分离的理论(duality of art),其代表学者是皮奥拉•卡塞利(Piola-Caselli),该理论主张艺术和实用是分离的,实用品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早在1925年的意大利版权法中,艺术统一理论还得到了支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意大利的高等法院却采纳了皮奥拉•卡塞利的观点;1940年意大利外观设计法明确装饰设计和模型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坚定了艺术与实用相分离的观点。不过紧随其后,1941年的意大利著作权法却对其进行了修改,对于实用品的艺术价值能够与工业特征相分离的部分赋予了著作权保护资格,这就是意大利的可分离标准(scindibile)。意大利的可分离标准既包含物理可分离方法也包含概念可分离方法;如佛罗伦萨洗礼堂门上的人物雕像即使嵌入其他媒介将依然保持其艺术特征,这就是物理可分离;切里尼做的盐瓶的构造毫无疑问可以用到糖果瓶或墨水瓶上,这就是概念上可分离;不过意大利的概念可分离范围非常狭窄,实践中几乎排除所有立体设计。 1998年欧共体通过了《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指令》(Directive 98/71/EC),将外观设计版权保护设为成员的强制义务,规定在成员国注册的外观设计应该也有资格获得其版权保护,但是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条件由成员国自己决定,实施该指令最迟截止期限是2001年。为实施该指令,2001年意大利修改了其著作权法,删除了可分离条件,并将明确具有创新和艺术价值的工业外观设计纳入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别。在艺术价值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艺术品质标准(artistic quality)。如何界定“艺术品质”在意大利引起了很多争议,也有很多解决方法提出,其中主要有两种被案例法所遵循。第一种方法是:创作目的判断,著作权授予属于同业艺术领域内的艺术者做出的外观设计并且实用品能够用艺术字眼来销售;第二种方法是外观设计应有较高的创造性,也就是其外观设计更易于吸引审美评价而不是实用功能评价,其审美评价的证据存在于外观设计是否在艺术书籍中引用或在博物馆或展馆中展示。 2、美国著作权法——可分离标准的繁荣 美国的著作权保护首先基于其宪法,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后来经过多次修订,其作品的范围越来越广,不过直到1909年,其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客体限于精美(fine)艺术作品。1909年美国著作权法明确使用了艺术品(works of arts)这一词汇,而删掉了精美(fine)这一修饰词,美国著作权法的这一修改显示了工业艺术品版权保护的强烈要求。实际上在此之前,美国已有司法判例开始承认著作权保护可以授予实用艺术品,而不应该仅限于精美艺术品。在这一段时期美国理论界就该问题陷于激烈争论中,不过作为官方机构美国版权局拒绝为实用艺术品提供著作权保护。1954年一个扩大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标志性案例的出现,完全改变了之前严重分歧的局面。这个案例就是Mazer v. Stein案,该案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在中国制造的舞者雕像被用作台灯底座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舞者雕像是否具备专利保护资格,是否安装在台灯上,均不能阻止其著作权保护资格;一件工业品的意图或实际用途也不能阻止其著作权保护资格。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完全消除了实用艺术品版权保护的障碍,不过该案并没有明确实用艺术品版权保护的标准。在该案后的1959年,美国版权局发布法规,规定如果实用品的形状包含艺术雕像、曲线、图画等特征,当这些特征能够作为艺术品被分离出来和独立存在,可以进行作品登记。自此,美国立法借用了意大利的可分离标准来区分实用艺术品。1976年美国版权法修订,吸收了1959年法规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可分离标准,并且对其进行了完整描述。其第101定义条款中规定:绘画、图形、雕刻作品包含实用艺术品;对于工艺品,保护工艺品的形状而不是其机械或实用方面;对于实用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其包含的绘画、图形、雕刻特征能够与实用品的实用功能分离和独立存在,保护能够分离和独立存在的部分。1976年美国版权法以法案的形式确立可分离标准。在该法案的国会报告中,特别突出的是:明确了可分离包含物理可分离(physical separability)和概念可分离(conceptual separability),只要满足其一即可。 虽然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看似明确了可分离标准,但是从其立法条款的表达中完全找不到如何判断可分离的条件或方法,特别是概念可分离的判断。相对而言物理可分离较好理解,是指作为艺术特征的部分能够与其实用的部分切割;或者去掉其实用的部分,艺术特征的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如腰带上的珠宝设计,珠宝设计从腰带上分开并不损害腰带的实用功能;再如1954年的Mazer v. Stein案,舞者雕像能够从台灯中切割出来。概念可分离是指实用品的艺术特征部分虽不能从物理上分离,如果其从概念上可与实用功能分离,也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如雕刻在花瓶上的图案可以用在保温瓶上,虽然很多情况下图案不能从花瓶上切割出来,但是从概念上可以分离,用在其他瓶子上。相对而言概念可分离是个非常抽象的概念,给我们的感觉经常是:好像是明白了其内涵,但是碰到具体案例却又模糊不清、似是而非。如花瓶的造型既很美又适合于插花,此时美的造型也能够应用于其他瓶子或罐子,一般意义上讲可以从概念上分离,但是其是否构美国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可分离并不容易判断。迄今在美国的理论、立法和司法界均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可分离界定标准,而是形成了众多的方法。如在美国2015年新发生的Varsity Brands案中,美国第六巡回法庭总结了9种概念可分离判断方法;还有学者沙赫沙哈尼(Sepehr Shahshahani)总结了10种方法。综合美国的实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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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法律视角 | 4月12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3年4月12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此次征求意见稿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基础上,保留了原有框架,并进行了修改。 一、修改背景 1、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7号文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先行先试的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吸纳进来,上升到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层面,为矿产资源法修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 2、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是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客观需要。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推进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保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一系列要求。落实这些要求,需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3、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地方和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力度大、操作性强,切实解决了多年来矿政管理中的一些制度难题,堵塞了制度漏洞。各地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各层级部门管理权责更加清晰,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切实减轻了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优化了矿业营商环境。 二、修改原则 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的基础上,本次征求意见稿修改原则为: 1、适应国内经济形势和国外环境变化,落实中央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要求; 2、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回应社会、企业诉求; 3、符合《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指导思想和相关内容; 4、政策风险总体可控、共识程度高、好操作的先行出台,看不太准、操作上有困难的有待今后深入研究论证。 三、修改亮点 《征求意见稿》在保留了原文件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1、为解决协议出让情形过于严格的问题,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反映诉求,已设矿业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的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安全生产距离要求)的夹缝区域(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允许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第二条)。 2、为坚定市场主体投资信心,解决企业多次提出扣减幅度偏大问题,适当调低扣减面积比例。一是扣减基数由首设证载面积改为延续时的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二是扣减比例由25%调整为20%(第七条)。 3、油气探采合一是7号文出台的一项创新制度,结合3年来的实践,梳理细化了自报告探采合一计划、开展探采合一工作、登记采矿权等各环节以及未转采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内容(第六条、附件2)。 4、7号文执行以来,完成并发布实施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等60余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系列文件10个,全面完成7号文明确的储量管理改革任务。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第八、九、十条)。 5、为减轻相对人办事成本,在延长探矿权延续期限基础上,将探矿权保留期限由2年延长为5年(第七条)。 6、将确定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依据的WTI原油价格修改为上海原油期货价格(附件1)。 7、为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第一条) 8、结合实践经验,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第四条)。 9、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文件衔接,简化或调整了与之相关内容表述(第一、三条)。 四、征求意见稿全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 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执行。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时,以附件1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确定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已设矿业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属同一主体的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安全生产距离要求)的夹缝区域,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该类协议出让不再报地方人民政府。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合法合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战略性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余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附件2)后即可进行开采。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探矿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违法采矿处理。探矿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除外)。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或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扣减。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五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八、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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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上市、债券发行、国际合作研发、跨境贸易等均会涉及数据出境问题,随着国家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进程,数据流动日益频繁,如何实现数据合法有效利用,又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规定,成为现实的需要,那么企业如何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呢? 一、何谓数据,何谓数据出境 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任何”一词可见数据涵盖范围极广。数据出境的本质就是中国境内产生的原始数据或收集汇总数据被通过不同的方式被境外主体获得,比如直接进行数据传输或存储,或者开放数据服务器境外主体可以查询调用或下载。无论是主动传输还是被动开放数据,只要存在被境外主体获得的情形,均属于数据出境。 二、何种数据出境需要完成安全评估 数据安全是每个主体应当负担的义务,单个的数据价值可能不大,但大量看似无价值数据汇总后就具有新的功能,甚至具有极高的利用价值,这就是大数据难以估量的作用,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并非所有数据出境均需要进行。以下情形必须进行数据安全评估: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自上年度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除此之外是否就不必进行安全评估?并非如此,除前述情形外,国家网信办有权规定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另外对于第一项重要数据的概念并不明确,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这些似乎容易确认,但实践中又难以泾渭分明。如果我们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大量汇集研发数据,利用该数据就能分析推断企业研发路径和国家发展方向,甚至泄密后为竞争对手所用,导致境内企业丧失竞争力,这些企业本就是国家产业链“补链” “强链”和“延链”的作用,由此而言虽然是单个企业的数据,但却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完成安全评估。假若普通企业如果汇聚大量信息,同样产生放大效应,作为大数据仍具有不可估量作用,是否需要安全评估,又要以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数据安全制度本身也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需要企业在经营中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数据安全负责人及管理机构,对于重要数据要进行定期的评估。 三、如何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 数据处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方式为送达书面申报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省级网信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查验。通过完备性查验的,省级网信办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网信办;国家网信办自收到省级网信办上报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评估完成后,数据处理者将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数据处理者须按照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结果通知书的有关要求,规范相关数据出境活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核心要求 数据如果必须出境,就要证明该行为本身合法正当和必要性。数据输出方是否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具体负责人和机构,有无保障数据安全的能力。数据出境中和出境后数据流动过程中是否安全,接收数据方是否能持续实现数据安全保障。数据输出方和接收方之间是否就相关问题作出协议安排,以及相关协议安排如何保障被正确有效实施,具体而言,至少应在数据出境安全自评估报告中包含以下方面: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总之,无论数据出境还是境内数据利用,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数据风险监测,定期完成风险评估,保障数据安全情况下实现有效利用,于国于民均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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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公益的力量 | 众成清泰济南所城建房地产二部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4月13日,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二部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律师团队与幼安小学校长赵晖、副校长季英华、康万燕、政教处主任赵小丽等校领导进行了座谈交流,随后分别在报告厅和各年级开展法治宣传讲座。 张文馨律师就如何预防校园欺凌这一主题在学校报告厅为五、六年级的学生进行宣讲,告诉同学们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以及如何防止校园欺凌。 郭泽凯律师在学校报告厅为五、六年级的同学们进行了题为《青春期——为成长种下阳光》的讲座,帮助高年级的同学们进一步了解青春期和叛逆期,指导大家如何做好自我保护。 孙晨律师给三年级的同学们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告诉同学们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知法守法,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马甜甜律师为二年级的同学们进行《做文明小学生》的宣讲,教育同学们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公共设施。 见习律师马嘉骏为四年级的同学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解什么是宪法以及小学生应知的法律小知识。 律师团队针对不同的年级学生的特点准备课件和案例,深入浅出的进行宣讲,并且通过与学生们互动,有奖问答等方式活跃课堂气氛,寓教于乐。本次普法讲座,充分展示出了我所律师的公益心和对同学们关爱,取得了校领导、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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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动态 | 众成清泰仁布所张伟律师获“2022年度仁布县民族团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4月11日,西藏日喀则市仁布县召开2022年度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会议暨2023年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署会议。县委书记土登出席会议并讲话,县委党委、县政协主席、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统战部长等领导,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寺管会主任,国企负责人,工商联执委会代表,以及受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等参加会议。会上表彰了2022年度仁布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众成清泰(仁布)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获得“2022年度仁布县民族团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作为获奖代表上台领奖。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智慧结晶,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众成清泰仁布分所将继续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以思想政治为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丰富方式方法,聚焦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为今年仁布县保市级争创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做出新的贡献。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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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2023年4月11日,众成清泰党建工作专班于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召开第一次专班会议。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行,由专班组长、中共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耿国玉主持,全体专班成员参加会议。 众成清泰总所主任韩洪钢带领大家学习了《关于党建引领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指导精神,并表示要在政治、组织、人才、作风、服务和责任六个方面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把“六个引领”精神融入律所各项工作,丰富律所党建内涵。 党建专班副组长袁健宣读党建工作专班2023年度行动计划,专班组各委员对行动计划积极出谋划策,细化专班组工作,并对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深入讨论。 交流中,耿国玉介绍了济南区域党建工作,展示了律所党建宣传片,演示了党建智慧平台和律正·众成清泰党建品牌打造情况,带领大家参观了党建阵地建设的内容。专班组副组长,青岛党工委唐宗队书记介绍了青岛区域“1116”党建体系建设情况,简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务中心”工作情况和未来总体规划。各委员对本所党建情况进行了概述,并对专班组在推进律所党建工作一体化问题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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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动态 |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三起破产案入选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在近日公布的2022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滨州法院2018至2022年度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众成清泰承办的破产案件共有三案入选。其中,山东永安棉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入选2022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滨州法院2018至2022年度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简案快审跑出破产办理新速度——山东永安棉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永安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是亟需出清的“僵尸企业”。2021年12月,永安公司向济南章丘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永安公司财产状况清楚且债权人人数较少,该院决定简化审理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1月,永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次性完成全部表决事项,采用顺位在先的实物分配方式,灵活处置破产财产并实施分配。 典型意义 该案系实施破产审判“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典型案例。该案在破产审查阶段充分研判案情,制定审理预案。在裁定受理前完成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方式和实物分配变价方式。该案自立案受理至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33天,为“僵尸企业”快速出清积累了宝贵经验,是目前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最短的案件。 滨州法院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受经济形势及企业经营管理等综合因素影响,齐星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邹平市法院裁定受理齐星集团等27家关联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因该27家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区分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为公平清偿债权人,根据管理人申请,2017年10月20日,邹平市法院裁定齐星集团等27家公司合并重整。 【裁判结果】 2018年7月16日,邹平市法院裁定批准齐星集团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终止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的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邹平市法院分别裁定受理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指导管理人全面调查论证,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创新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制度,并在制定重整计划时,选择保留27家公司的主体资格,分板块制定经营方案。因重整企业涉及金融债权数额较大,关联企业互保和对外担保涉及经济主体较广,对此统一协商通过减少担保债权偿付比例、第三方债权收购等方式,从法律层面上熔断关联担保链条,有效防控了担保圈的无限蔓延。本案是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司法实践,降低了破产成本,平等保护了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也为大型企业重整中解除担保圈,依法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作出了有效探索。 滨州法院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向开发区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因远洋塑胶公司具备生产能力和招商条件,开发区法院裁定受理远洋塑胶公司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2021年1月22日,开发区法院裁定批准远洋塑胶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条件和重整价值,开发区法院积极实施破产挽救,确定远洋塑胶公司采用由债务人自主经营、管理人全面监管的模式进行破产重整。持续经营保证了企业生机,有利于重整投资人招募,有利于稳定职工和债权人情绪。同时,通过优先保障小额债权人和提升小额债权人全额清偿人数的方式,最大限度保障了小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司法挽救困境企业,以司法智慧助力企业再生,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和债权稳定兑现的典型案例。 多年来,众成清泰在破产业务领域持续发力,形成了专业高效的业务体系和成熟稳定的业务团队,具有较强的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承办能力,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众成清泰破产业务板块中,济南所、青岛所、淄博所、德州所等四家分所具备一级管理人资质,城阳所、滨州所、西海岸所、烟台所具备二级管理人,耿国玉、黎汝志、贾茂远、唐宗队、马士彬、李雪花等6名律师具有个人管理人资质。 众成清泰将继续深耕破产业务,高度重视项目质控和人才培育,不断开拓创新、整合资源、提升案件承办质效,为拯救困境企业、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应有力量。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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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视点 | 构建多功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以管理人视角赋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建设
前 言 自2016年1月,“智慧法院”概念提出后,在破产审判领域逐步推进数字化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重整信息网”),实现了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及时对外披露,使审判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及时接受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监督。重整信息网的设立目的为“提高审判的透明力与公信力”,其主要在于使审判法院和管理人及时对外公布信息,接受监督,具有“外部性”特征。除重整信息网外,市场中也存在一些其他破产办案数字平台,如“破产云”“破易云”等平台,这些破产办案数字平台主要以管理人工作为主体进行设置,当前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接收债权申报,然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法院、管理人外,也离不开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与支持,在这些主体内部之间,如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法院与债务人之间、法院与债权人之间等均存在大量的沟通工作,这些主体之间的互动具有“内部性”。当前的重整信息网及市场上的破产办案数字平台无法实现这些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主体之间的沟通仍然以线下为主,这无疑增加管理人、法院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沟通成本,降低破产办案工作效率。本文旨在结合管理人日常实务工作需要,以管理人视角为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出设想,构建多功能的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 一、增加债务人板块的设置 以重整信息网为例,当前重整信息网设置的破产办案参与主体为法院、债权人、管理人、投资人,缺乏对债务人板块的设置。债务人在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中至关重要,其主要是“配合”义务,表现在主要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破产企业财务和营业事务的交接,配合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调查工作与核查工作等等。债务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债务人的配合程度、参与程度有时直接决定破产案件的办理进程。此外,法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向债务人企业发送相关文书、通知时,也可通过办案平台一键发送。故理应设置“债务人”版块,增加债务人对整个破产案件的参与透明度,推进破产程序的良性发展。 二、完善破产立案系统设置 当前破产案件的申请大部分是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线下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需要通知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若法院受理申请后,需要向债务人送达裁定以及要求债务人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由债务人企业掌握的企业信息材料。而这些申请破产的相关材料也是后期管理人了解债务人企业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在实务操作中,法院下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进场后,往往也会在第一时间向法院复印相关的破产申请材料。在破产案件数字化发展进程中,在增加债务人版块设置的前提下,增设破产案件网上立案系统,债务人、债权人可实现立案材料、补充材料的上传,法院可实现向债权人、债务人的一键式发送通知,法院也可实现破产申请材料向管理人的一键式发送,各个工作环节实现数字化操作,大大节省工作时间、提供工作效率。 三、在管理人工作平台单独设置债权人系统,实现通知信息一键式发送 向债权人及时发送各类通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破产案件的整个流程中,一般向债权人发送通知有:债权申报通知、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核查情况沟通函、提醒参会通知等等。在目前实务中,大部分管理人仍采取传统邮寄方式向债权人发送通知,有时囿于当地技术的限制,给债权人发送的邮寄单也是采用手写而非机打的形式。且为确保债权人收到相关通知,管理人一般也会采取向邮寄局索要回执单,自己手动查询快递信息的方式,以证明债权人收到相关材料。手写邮寄、查询快递信息、索要回执与邮寄信息相匹配等工作均是为了保障向债权人发送的相关通知能及时送达到债权人手中,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人数成百上千,每一次向债权人发送相关通知时,这些重复工作均花费管理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若能单独设置债权人系统,管理人能自由录入债权人信息,则无论发送几次通知,每次只需选中债权人,一键发送,就能完成相关工作。而是否发送成功、债权人是否收到相关通知也能依靠技术统计,完全实现数字化发展,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 在当前实务中,也存在部分数字化系统,依靠债权申报系统中债权人填报的相关信息向债权人实现通知一键式发送,此种操作也能提高效率,节省时间,但仍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一为在法院或管理人(实务中一般为法院委托管理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债权人并没有填报债权申报系统,第一次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债权人名单往往以企业提供的债权清册,加之管理人接管企业后通过尽职调查等手段最终确定的债权人名单为准。第一次发送债权申报通知时无法利用债权申报系统发送;其二为有的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申报成功,往往在系统中填报多次债权,利用债权申报系统一键发送,会导致重复发送问题;其三在于有的债权人囿于技术水平限制,难以利用债权申报系统申报债权时,往往采取传统的现场申报或纸质邮寄的方式申报债权,此时利用债权申报系统向债权人发送通知会将该部分债权人遗漏。因此,对于债权人名单的确认应以管理人自己掌握、确定的债权人信息名单为准,而非以债权申报系统中债权人的信息为准。而向债权人发送通知也应以管理人自己掌握的债权人信息为准。 四、在管理人工作平台单独设置职工系统,公示职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无须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职工债权虽无须申报,但管理人调查后仍需向职工公示,尤其是职工对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以此保障职工的权益。在实务中,管理人调查完毕职工债权后,一般会通知职工,在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张贴职工债权,职工对债权有异议的,向管理人提出,职工对债权无异议的,签署无异议确认单(也可不签)。在破产企业中,往往存在多年欠发工资的情形,有部分职工早以处于离职状态,在新的单位就职,再让这部分职工往返确认债权对职工来说存在一定难度。因此,职工债权的发送通知、确认工作可全部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管理人通过平台向职工发送其债权情况,职工也通过数字化平台对其债权予以确认,实现数字化绿色办公。 五、在法院与管理人之间设置关联系统,实现文件的递交与批复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基于工作需要,部分文件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复同意后方可有效实施,如:关于《提请批准XX有限公司重整工作机制方案等制度的请示》《关于提请批准XX公司公开选任审计、评估机构的请示》《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关于提请许可延期提交XX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请示》等等。此外,管理人也需要定期向法院做工作汇报,如:《管理人接管公司工作报告》《关于XX公司工作简报》。在实务中,管理人向法院递交文件时,一般事先和承办法官约好时间,向法院递交相关材料,但有时也因临时事项而变更时间给法院递交文件。等法院批复后,管理人再到法院取回相关文件,来回反复,才能完成一项工作。但如果在管理人与法院之间设置关联系统,管理人能直接通过办案平台向法院递交相关文件,法院审阅后,将批复文件再传送给管理人,如此,可方便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提高工作效率。 结 语 破产案件的办理需要多方参与,破产办案数字平台化的构建也需要多方参与才会逐步完善。笔者对多功能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的构想仅以管理人视角出发,以最切合实际、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提出以上几点构想。法院、债务人、投资者、债权人也不应缺位破产办案数字化平台的参与构建,由此才能使数字化平台建设趋于完备,使数字化平台的构建因具有实用性而不至沦为“摆设”。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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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高级合伙人殷会力、张钦博律师参加山东省工信系统产能置换政策宣讲并为企业法律体检
4月6-7日,2023年度全省工信系统地市巡回普法活动(第二场)在枣庄市举办,本次活动主要目的是帮助企业解决产能指标法律风险,消除企业发展隐患,引导广大中小企业树立合规意识,为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策法规处、原材料产业处、枣庄和济宁工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及枣庄、济宁市的30余家水泥、粉磨、平板玻璃企业的负责人参加活动。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殷会力、张钦博,律师李爽作为巡回普法宣讲团队成员受邀参加本次活动。 宣讲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规处三级调研、副处长张志博主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产业处二级调研员王功永围绕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相关产能置换政策进行讲解。会议指出,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水泥和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近年来,省工业和信化厅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坚决”部署的要求,深化动能转换,瞄准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加速结构优化调整,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整合,取得良好效果。 座谈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规处处长王克华主持,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殷会力、张钦博、李爽律师对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指标置换及产能指标司法强制执行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了宣讲,并对公司法人治理、劳资管理、合同纠纷等共性问题给予现场解答,还就完善法律机构建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外法律纠纷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常年法律顾问,将积极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为推动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为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律专业力量。
2023-04-10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