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引领

Party building leads the way

06

2023-06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赵彬律师受邀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开展劳动用工风险及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

6月6日上午,众成清泰济南所合伙人赵彬律师受邀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开展“劳动用工流程及法律风险防范”专题法律培训。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下辖16地市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同步参会。     赵彬律师针对各地分行汇总的问题,结合实务经验,以员工从入职到离职的过程为时间轴线,就过程中涉及到的用工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性了系统性讲述。授课结束后,针对各地市分行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答疑。赵彬律师授课受到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2023-06-06

05

2023-06

动态 | 济南仲裁委主任衣光军一行莅临众成清泰济南所调研工作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结合市委市政府“项目突破年”工作部署和济南仲裁办“服务满意度提升年”工作要求,2023 年 6 月 2 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主任、济南仲裁办主任衣光军,济南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朱志恒等人莅临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调研工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洪钢、济南所主任耿国玉、监事会主席姚虎明、律所副主任周继勇、于鹏、杜文堂、何泽锋等热情接待。     耿国玉主任陪同济南仲裁委一行参观了济南所的办公区域,介绍了众成清泰的党建工作、市场拓展与业务发展等情况。   双方重点围绕律所服务中心工作情况及服务过程中的仲裁需求展开深入探讨;并就律所办公系统、信息化建设情况及律师作为代理人使用“济南仲裁委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及改进建议进行了讨论;同时律所对济南仲裁办案件管理、仲裁员管理、仲裁制度推广等工作及便利化服务措施进行了双向沟通。  

2023-06-05

02

2023-06

动态 | 众成清泰麦家荣冯杜(济南)联营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在香港隆重举行

5月29日,2023港澳山东周在香港正式启动。本次港澳山东周以“深化合作,共创未来”为主题,在产业合作、科技创新、金融对接、人才引进、服务合作、文化旅游等领域开展多场交流活动,展示山东近年来的发展成果,吸引更多国际目光关注山东。   作为本次港澳山东周的重要环节,5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举办“济南市2023(香港)高质量发展推介会暨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示范区合作机会清单发布会”。推介会上,众成清泰麦家荣冯杜(济南)联营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隆重举行,众成清泰耿国玉、于鹏律师,香港麦家荣律师行麦家荣、赵志鹏律师,澳门FC Law 黎剑雄律师作为三地律师代表参加揭牌。于海田市长、杨丽副市长,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山东社团总会、香港中华煤气等多家港澳机构和企业代表,以及济南市各区县、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领导和平台公司代表现场参加活动。     众成清泰麦家荣冯杜(济南)联营律师事务所由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香港麦家荣律师行、澳门FC Law共同发起,是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区济南片区第一家鲁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办公地点设在济南,执业律师由三地律所分别委派,旨在为涉港澳事务提供高质量专业法律服务,助力打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服务鲁港澳经贸合作。  

2023-06-02

01

2023-06

视点 | 关于企业破产业务中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数额问题的探讨

近几年,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再到企业税务登记注销,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容易引发涉税争议。本文就企业破产业务中涉及的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规定并未限制滞纳金的上限,只要纳税人欠税就会一直计算,直至税款缴清为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纳税人关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提问时答复说:“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在司法审判中,部分法院认为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例如,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与山东省建材物资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19)鲁01民终4926号]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为:加收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建材公司管理人认定的滞纳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槐荫区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管理人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另外,在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南甸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案[案号:(2020)冀0131行初7号]中,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为:对本案滞纳金远远超过税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南甸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实际对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税款2439975.08元加收了14397072.96元滞纳金,该滞纳金计算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滞纳金的数额以不超出滞纳税款的数额2439975.08元为宜,除应纳税款2439975.08元及滞纳金2439975.08元外,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南甸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多收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的滞纳金11957097.88元应予退还。   作为税款滞纳金,到底适用哪部法律?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属于普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计算税款滞纳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观点认为,税务机关也属行政机构,其对纳税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约束,因此,在计算税款滞纳金时不能超过税款本金。总之,在目前的税收环境、法制环境下,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数额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在破产业务中,建议管理人对破产业务中涉及的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数额问题,应当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尽可能的避免引起涉税争议,或者引起其他责任纠纷。依法合规处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问题,有效的规避的执业风险,推动破产业务顺利进行。

2023-06-01

01

2023-06

公益的力量 |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家魁律师受邀为重汽集团“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作民法典专题讲座

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是真正意义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重汽集团2023年5月围绕民法典普法宣传开展了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掀起了普法宣传新高潮。   2022年5月27日,重汽集团本部邀请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家魁律师以《民法典亮点解读》为主题对民法典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读,让参培的线上线下200余名员工更加深刻的理解到《民法典》对于公司运营的具体影响、对员工生活的具体影响,增强了员工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了民事法律知识,提高了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本次讲座中,周家魁律师分别从“《民法典》对营商环境及公司运营的重要影响”以及“《民法典》对员工生活的重要影响”两方面为员工进行《民法典》解读。通过对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部分条文的精讲,同时配合案例加以解析为公司及员工提示了在公司运营以及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相应的提出了防范措施。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通过重点学习《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合同制度、担保制度,调整侵权诉求关系的侵权责任制度,调整市场主体的代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全面强化了重汽集团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获得一致好评。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充分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承担律所的社会责任,组织律师成立公益法律宣讲团。定期开展法治进校园,法治进村居,法治进企业等一系列公益法律宣讲活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023-06-01

31

2023-05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赵开勇律师受邀为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法律风险防控培训

5月31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城建房地产二部主任赵开勇律师,受邀为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发包人视角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法律风险防控”专题法律培训。     赵开勇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比较突出的通知及信函往来问题、工期问题、质量问题、工程造价与结算问题、转包分包问题、农民工欠薪处理问题、工程档案管理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技巧等九个方面,对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进行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了讲解。赵律师结合各类典型案例,对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重点剖析,多角度提出了应对策略及专业性建议,并对工作人员提出的具体问题及疑问一一进行解答。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子公司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参训人员对赵律师授课给予高度评价。      

2023-05-31

30

2023-05

视点 | 关于企业破产业务中滞纳金问题的分析

近几年,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再到企业税务登记注销,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容易引发涉税争议。本文就企业破产业务中涉及的滞纳金问题进行探讨。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形成的税收滞纳金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社保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该规定与上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794号)认为:“七、破产债权及清偿顺序……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是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是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7〕5号)第五十四条也认为:“债权人申报的下列债权不予认定:(一)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及其他有关费用;(二)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上述两份文件均规定“迟延利息和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在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与黄山智恒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1023民初363号]中,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应以破产受理的时间点为节点来确认破产债权。即破产受理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属于破产债权。但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法律规定并不能反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该条表述的滞纳金、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可确认为破产债权。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带有惩罚性,具有特定实施对象,若确定为破产债权,实际受惩罚的是全体债权人,这有违该措施的本意和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精神。最终法院驳回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社保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有的司法判例确定为破产债权,有的司法判例不确认为破产债权。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上述案件的裁判观点提供了新的思路,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带有惩罚性,具有特定实施对象。若确定为破产债权,实际受惩罚的是全体债权人,有违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精神。”   在破产业务中,建议管理人对破产业务中涉及的税收滞纳金问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尽可能的避免引起涉税争议,或者引起其他责任纠纷。依法合规处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问题,有效的规避的执业风险,推动破产业务顺利进行。

2023-05-30

29

2023-05

动态 | 众成清泰仁布所成立“民族团结 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团,为西藏日喀则市仁布县73个村居实现执业律师服务全覆盖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发挥司法行政关机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在西藏日喀则市仁布县司法局的大力指导和积极帮助下,于2023年4月下旬成立了由张伟、程守法、何泽锋、张传伟、窦小鹏、赵纪傲、卢宗菊、蔡本杰、张军、林静、张为、林爱梨、葛晓威、杜丰君、宋祥潇、金正纯、刘文文、王伟等18名执业律师组成的“民族团结 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团。     仁布县地处藏南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地带,喜马拉雅山中段北坡和冈底斯山东段南坡,境内山高谷深、沟壑纵横,山脉大多呈东西走向,最高峰为东南角的乃钦康桑峰,海拔7191 米,山顶终年积雪不化。全县总面积2124平方公里,地势东高西低,北部和南部均为高原山地。全县有一半地区的海拔在4000米以上,东部5个乡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西部3乡1镇平均海拔在3700米以上。由于仁布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主要法律服务资源位于德吉林镇,居住在偏远地区的藏族同胞由于交通不便限制,在面临法律问题时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5月上旬,众成清泰仁布分所积极与仁布县司法局沟通,结合仁布县各个村居的实际情况,开展律师团队的对接服务。在众成清泰仁布分所的积极沟通协调下,18名律师与仁布县八乡一镇73个村居实现结对服务,采用“线上 线下”或“线下”方式,由内地律师担任“线上”律师,仁布分所律师担任“线下”律师,免费为73个行政村免费服务,服务范围涉及村居依法治理、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等工作。   目前,仁布县全部行政村居已经同众成清泰律师团律师分别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村居法律顾问聘书,在村居醒目位置放置公示牌,公布民族团结村居法律顾问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切实为村民提供 “民族团结法律顾问”免费法律服务,方便及时联系法律顾问为村委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全面形成了以县级公法中心和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总所统一指导、仁布分所具体负责和日常法律服务的工作架构,实现在目前有限的法律资源条件下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延伸至乡村基层。   通过“民族团结 村居法律顾问”活动,进一步做好执业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解决了仁布县村居法律顾问由执业律师担任的瓶颈问题,实现了内地与西藏法律资源的共享,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众成清泰律师所将以“民族团结村居法律顾问”活动为契机,不断深化法治乡村建设,持续加大乡村普法力度,深入贯彻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把西藏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做出更大贡献。

2023-05-29

29

2023-05

视点 | 集资诈骗罪之辩点梳理

坊间有句传言:“成功了就是传奇企业家,失败了就是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公司的经营、项目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撑,因此,集资就成为许多人扩大经营规模的手段。但实践中有一些不法人员通过诈骗的手段非法集资,非法占有他人的集资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集资诈骗罪量刑规则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24万),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120万),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万),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400万),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2)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三、集资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诈骗方法; 3、非法集资。   四、集资诈骗罪辩点       第一类、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不具有非法占用目的的表现:   (一)在案证据并未反映行为人有大肆挥霍或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   (二)在资金出现周转问题后,行为人采取个人筹集资金、与相对人结算或确认债务数额等积极措施能够印证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行为人将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情形。   无罪辩点二、行为人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实践中,行为人经常采取的方法有: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计划,伪造有关批件,以能够取得高回报的养殖、种植、生产产品等为名,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使人相信其投入一定能够获得几倍几十倍的回报,而其实这些绝大多数都是子虚乌有。   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手段进行集资的具体表现为:   (一)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实施诈骗的故意。   (二)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无骗取客户投资的共同故意。   (三)行为人没有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诈骗手段进行集资。   (四)行为人吸收资金属履行单位安排的职务活动,对单位收取款项后的用途及去向不知情。   无罪辩点三、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行为人的借款对象为其战友、同事、亲戚、朋友等特定人员,并非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社会公众。   无罪辩点四、证据不足之辩    由于集资诈骗罪必然会涉及数额计核的问题,因此以《报告书》《计核报告》等形式存在的鉴定意见,是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证据,从鉴定意见入手,进行证据不足之辩,往往会有奇效。   辩护律师可通过鉴定意见制作过程中的委托单位、鉴定单位、鉴定方法、过程、材料等方面质证,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证明力大小等。       第二类、轻罪辩点: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应重点关注资金“来”与“去”的情况。如行为人只是根据单位安排履行职务参与了吸收资金,但对单位收取款项后的用途及去向不知情,则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不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款项去向尚未查明的,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对集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类、罪轻辩点   罪轻辩点一、构成单位犯罪,非个人犯罪,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罪轻辩点二、犯罪数额之辩   集资诈骗的数额应该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但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罪轻辩点三:地位作用之辩   集资诈骗犯罪多以团伙形式发生,应对各个单位人员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进行区别处理,对在单位内部不涉及集资诈骗行为的人员,不应做犯罪处理;对涉及集资诈骗行为,但在单位中并非主要责任人员的人,则应根据其涉案金额以及金额的来(是否从亲友)等入手,与主要责任人员区分开来,以获得较轻处罚。  

2023-05-29

25

2023-05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高级合伙人殷会力、张钦博律师参加山东省工信系统地市巡回普法活动(第三场)并为企业法律体检

5月24日,2023年度全省工信系统地市巡回普法活动(第三场)在东营市举办,本次活动主要目的是引领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帮助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新经济发展,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策法规处、省瞪羚企业发展促进会、省物联网协会、人工智能协会、东营工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及东营市的114家企业的负责人参加活动。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殷会力、张钦博,律师李爽、姚润梓作为巡回普法宣讲团队成员受邀参加本次活动。     宣讲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规处三级调研、副处长张志博主持,省物联网协会、人工智能协会秘书长苏冠群围绕工业互联网赋能企业转型相关措施政策进行分析,省瞪羚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曾大伟针对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培育认定进行讲解。会议指出,发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工业互联网是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支撑。近年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致力于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传统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稳步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座谈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规处三级调研、副处长张志博主持,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殷会力、张钦博、李爽、姚润梓律师为企业进行法律体检,通过与参会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问题给予现场解答,还就工程建设各阶段风险防控、知识产权维护、股权投融资风险防控等问题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常年法律顾问,将积极助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在企业发展创新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帮助企业向瞪羚(独角兽)企业方向发展,为全省工业经济数字化转型、新经济创新发展贡献法律专业力量。

2023-05-25

< 1...145146147...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