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引领

Party building leads the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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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动态 | 华润置地华北大区、东北大区法律负责人贾贵林一行莅临众成清泰济南所交流指导

2023年1月11日,华润置地华北大区、东北大区法律负责人贾贵林及华润置地华北大区法务线条成员章守天经理莅临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交流指导。众成清泰济南所蔡卫忠主任及本所高级合伙人刘保喜、王业华等热情接待并开展座谈交流。   蔡卫忠主任对贾总一行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双方共同参观了律所党建活动室、会议室、办公区及律所奖项荣誉展示厅等。在座谈会上,蔡卫忠主任就律所的党建文化、发展历程、业务开展、专业团队等做了全面而详细的介绍。   贾总对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对双方合作事宜进行了沟通交流,对众成清泰律师的精神风貌、团队建设、专业能力及业务水平表示赞赏和肯定,并希望与众成清泰所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此次访问增进了双方之间的了解,也为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寻求更多业务契合点,加强资源和业务对接打下基础。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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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喜讯 | 众成清泰济南所在济南市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中拔得头筹

引领全市律师走专业化发展之路,打造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产品,通过产品创新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济南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了“济南市律师行业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于翠兰、张浩律师《网络系统批量处理小额专项金融业务》法律服务产品,所晓雁律师《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服务产品斩获一等奖,罗祥虎、刘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实务操作指南》法律服务产品,杜文堂、王业华律师《建设工程合规风险管理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规法律风险清单》法律服务产品获得二等奖。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学习本次大赛优秀成果,自觉对标济南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要求。凝聚和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产品,不断增强律师的创新意识和律所的竞争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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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荣誉 | 众成清泰济南所荣获“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

023年1月9日,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举办了2022 年度工作总结大会,会上对2022年以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荣获“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     2022年度,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健、赵开勇、刘潇艺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团队,为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在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履责过程中提供了专业、优质、高效的常法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全方位审查对外的函件、对内业务法律实操汇编及相关协议的审查;针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事项,本所律师都会积极参与现场勘查和座谈会议,结合实际对疑难事项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尽可能从法律角度提出可行建议,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或口头建议;提供法律培训与讲座,重视法律知识及法律实务方面的专门培训,对城管系统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时事热点进行法律讲解,促使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树立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避免违法或不合理执法造成不利的法律风险,减少因此带来的诉累,更好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履职,维护法治政府形象。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右二)上台领奖   此次获奖是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对众成清泰律师工作的肯定,众成清泰将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去,以提供卓越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奉献社会”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尽善尽美”的服务标准,努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全国一流律师事务所。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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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副主任周家魁受邀参加力高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培训活动

1月6日上午,山东省律协民事委员会副主任、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家魁律师受力高集团邀请为力高集团法务部门进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为题的法律培训活动。力高集团法务部全体成员以及华北区域各项目人员分别在区域公司大会议室及线上方式参加本次培训活动。 本次培训恰逢力高集团年会,为提升集团法务部门业务能力,系统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为集团更好保驾护航,特邀请周家魁律师作本次法律培训。        本次培训中,周家魁律师分别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构成”、“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等方面为集团法务讲解如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控。通过对《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部分条文的精讲,同时配合案例加以解析为集团法务人员提示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并相应的提出了防范措施。   本次培训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学指引。会后,与会人员对本次培训进行充分认可与肯定,同时期望周律师日后可以为力高集团继续提供法律支持。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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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成功举办第三期(知产)模拟法庭活动

俏意春梢绽,天地寒气凝。时值小寒节气,为强化专业实践,帮助青年律师巩固专业法律知识,掌握案件审判程序的流程,规范知识产权案件的代理工作,促进青年律师个人发展,提高思辨能力,锻炼庭审中的应变能力,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于 2023年1月5日举行第三期模拟法庭大师表演赛。     此次知识产权模拟法庭围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纠纷展开,从宣布开庭,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再到最后陈述,法庭宣判,参加的扮演者各司其职。模拟庭审中,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二部牟迅,丁修亭、朱彬三位律师组成合议庭,由燕萍萍担任书记员,由毛翔律师、康宁实习律师担任原告代理律师,由马绪乾律师、林禺实习律师分别担任模拟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律师们围绕争议焦点,结合在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激烈。合议庭法官步步深入、层层推进展开法庭调查,生动呈现了真实规范的庭审现场。考虑到防疫需要,其他众成清泰律师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认真旁听庭审。     庭审结束后,参与本次庭审旁听的苏娜律师就本场模拟法庭作了精彩的点评。担任本次庭审审判长的牟迅律师细致地分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策略及具体观点,并对今后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方式、方法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被评选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二审判决书被评选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9年中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次活动参与人员以该案例为参照,制作模拟法庭脚本,借模拟法庭举办之机,带领大家对典型案例进行回顾。参加本次活动的其他律师纷纷表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需要办案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通过本次模拟法庭活动,让大家对知识产权案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通过模拟法庭活动,让青年律师熟悉庭审流程,熟练掌握庭审技巧,并将其充分运用到业务学习和实战中,也有利于进一步加深大家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意义的理解。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将一如既往的致力于打造高质量法律服务平台,追求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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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视点 | 新政来啦!山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内工程款支付有保障!

近期,为了加强山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山东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措施的新政策!   一、工程款支付有担保措施   1.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概念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2.工程款担保的对象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3.工程款担保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4.工程款担保措施的实施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政府投资工程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合同总价2亿元以下的,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如何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措施   1.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任一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开始预售后,可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包单位、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资金共管协议。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担保。   资金共管协议、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内容应规范、合法,可使用附件格式,也可自行设定。资金共管协议应当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确认盖章;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为依法登记在山东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在山东省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实行公布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银保监部门予以公示公布。   2.合同条款中应给予保障   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担保期限必须明确   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有效期开始时间应当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担保金额有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5.担保期限及金额变动要求   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1. 严禁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仍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持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2.担保主体的禁止性规定   (1)同一银行或保险机构不得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既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2)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3)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程序   1.新开工工程提供时间   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内,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后、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平台登记规定   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支付节点信息提交完成后不得自行变更,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变更。建设单位可委托承包单位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并上传平台。   3.收款确认登记   承包单位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应当在平台确认收到,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上传结算文件,并确认结算完成。   4.平台预警措施   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3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保证人可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5.解除担保措施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后,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保证人。   6.索赔程序措施   (1)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承包单位拟向保证人索赔时,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承包单位做好索赔工作。   (2)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3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7日内,应当将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信息上传平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由承包单位将补充提供的担保凭证上传平台。   综上,山东省出台《本办法》,针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了有利的保证措施,不但规范了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更是维护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避免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减少农民工上访讨薪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良好发展。

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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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新年致辞 | 冬已至春未远,否极而泰来!

时光的车轮在寒来暑往中更迭前进,勤勉的我们在夙兴夜寐中接续奋斗。过去的一年,是难以忘怀的亲历,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疫情阴霾延宕至今。   变局中看破局,危机中寻良机,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机遇与挑战交织、坚守与奔波并存,总有生生不息的希望,如同向阳而生的小草,在时光的旷野之间摇曳生辉,展现生命荡气回肠的力量。我们从未如此期待这一个春天,因为冬已至春未远,否极而泰来!   这一年,我们在疫情阴影中心手相牵、晴耕雨读,不断调整自己的工作节奏,每一个众成清泰人,都始终以自己最大的善意、忠诚和坚持,与同事、家人同心同行、同频共振。   这一年,我们笃行不怠,策马扬鞭,在选好的航道上精雕细琢、矢志拼搏,用团队、用专业、用带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实现自身的法治价值,为客户驶入蓝海护航。   岁序易,华章新,时光不语,因为答案都在时光里,愿我们许2022以温柔的道别,邀2023以绚烂的华章,愿我们一路同行,走到灯火通明。   真诚祝愿我们众成清泰及各位同仁在新的一年里,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时不我待的精气神,谋划新征程,谱写新篇章!   真诚祝愿大家元旦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衷心祝福我们伟大的祖国风调雨顺、国泰民安!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2023年1月1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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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视点 | 政策解读:“数据二十条”之三权分置框架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下发。《意见》提出六大方面,共计20条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政策举措,又称“数据二十条”。其中,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构建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公共数据共享流通等创新举措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其实,早在今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提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三权分置”框架,因应了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有着不同利益诉求。这一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了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也对数据市场的运行、数据交易等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数据服务商和相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数据资源持有权   当涉及数据的各种问题被提出时,法学界研究者的主要思考一般是从数据权属开始的。而采用传统财产权相似的设计方法,也成为了一种想当然的方案——一如当然对于智力成果的权属设计,采用了财产权的模式而最终形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然而这一思路,在数据语境下有着更多的障碍。虽然人们习惯于把数据比做石油或黄金,但与此二者不同,数据价值的体系是以大规模汇聚为基本前提的,并且有着递增的边际收益,而单个的或片断的数据,财富创造能力相当有限。所以,《意见》并没有使用“所有权”这一概念,而是代之一“持有权”。   数据资源的持有与不同主体有关。从大类上分,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相应地,数据持有主体也就应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公共数据,一般应由管理部门持有和控制;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由这些市场主体享有数据持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而对于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则个人持有,或者由特定的数据处理者按个人授权范围采集、持有和使用。   二、数据加工使用权   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指引中,数据加工是指对数据进行筛选、分类、排列、加密、标注等处理的活动。这一权利的设置,主要是在于保护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劳动利益,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得的数据相关权利,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当然,享受这一权利的前提,是数据的来源合法合规。对于非法获取的数据,数据处理者不仅无权加工使用,还可能构成篡改、破坏、泄露数据或者非法利用数据等行为。   依据一些学者的观点,数据加工使用权属于一种类似用益物权的概念,包括控制、开发、许可、转让等权利内容。然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将会受到数据持有权等其它权利的限制。比如,在个人数据被用于自动化决策时,应当避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进行信息推送和商业营销时,应当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加密、去标识化、匿名化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加工和使用在内的数据处理活动也不得超出法律授权或合同约定的范围。   三、数据产品经营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则更加体现了数据作为交易客体的属性,保护数据竞争者的市场利益。其主要表现,是数据权利主体对第三方竞争行为的限制,主要内容是防止同行业竞争者不当利用其数据产品获得利益。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产品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数据产品经营权使得数据处理者对自己的数据投入(包括数据的获得和处理)获得保护。目前,我国的数据竞争司法基本确立了“三重授权”原则,即当企业欲求获取其它企业的数据时,需要同时获得用户、数据企业的授权,还需要用户对数据持有企业的同意授权。这一框架在有效保护个人数据权利的同时,过于依赖用户的“知情同意”,不利于培育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而数据20条中的数据产品经营权,则体现出了“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同时,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阶段,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防止和依法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各类风险挑战。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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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视点 | 读懂《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发布《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则》)。《规划》是加强和完善山东省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遵循。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及山东省“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发展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全面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开发利用水平,科学调控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推动矿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 绿色化转变,形成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新格局,服务山东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资源保障、安全供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空间管控、布局优化。 ——市场配置、公平竞争。 ——统筹规划、合作共赢。   三、规划目标   (一)2025 年目标   1.全省地质工作服务支撑领域得到新拓展。 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近海海域和重大工程区地质调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设区市中心城区城市地质调查基本完成。   2.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新突破。 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力争新发现和评价大中型矿产地不少于10处。   3.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管理实现新目标。 全省矿产年开发总量控制在10亿吨以内,预期固体矿产采矿权数量 1000 个左右。   4.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格局达到新高度。 到 2025 年,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 65%。保护优先、功能合理、管控有力的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基本形成。   5.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达到新水平。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先进适用技术广泛应用,共伴生矿产、废石、尾矿等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6.矿业绿色智能发展取得新成效。 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划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启动大中型矿山智能化建设试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智能化水平逐步提升。   7、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新提升。 矿业权出让制度有效完善,推进“放管服”改革,建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信息系统,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2035年展望目标   到2035年,矿产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更加规范,矿业权市场体系更加完善,矿产资源结构布局更加合理,矿产资源供给能力大幅提升,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紧缺资源供应日趋稳定,优势资源战略价值充分发挥,绿色勘查开采基本普及,资源开发与自然生态和谐共生,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决定性进展。   四、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格局   1.划定“4个资源区” 包括鲁东金及晶质石墨资源区、鲁中南铁基建材非金属资源区、鲁西南煤炭资源区和黄河流域(山东段)油气地热资源区。   2.确定“5个功能区” 规划能源资源基地4个、建设国家规划矿区10个、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4个、重点勘查区15个、重点开发区81个。   3.实施“6个重大工程”。 规划实施胶东世界级黄金产业基地建设工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程、矿产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工程、绿色矿山建设工程、智能矿山建设工程。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开发利用与保护方向 落实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开采区管控要求,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强煤、铁、金、铜等矿产资源储备和保护,以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矿产地压覆管理。全面推进砂石类矿产“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2.开发利用强度调控 实施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管理,合理调控开发强度,稳定主要矿产资源供给。   3.开发利用结构 优化现有矿山规模结构,力争到规划期末,全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至65%以上。新建煤、金、铁、建筑用石料等矿山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进一步优化产品与技术结构。   4.新建矿山转入条件 新设矿业权必须符合规划区块设置。其中,砂石类矿产等新设露天采矿项目需位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严格控制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期内继续停止新批石膏矿山。新设采矿权严格落实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等管控要求。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支持开展资源整合。   5.矿产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强化“三率”指标评估,落实企业节约与综合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鼓励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6.开采规划区块 部、省出让登记矿种新设开发规划区块14个,面积13.54平方千米,以金、铁、钛、石墨、萤石灯战略性矿产为主。   7.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 严格采矿权投放,新建建筑用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推行“整体出让、整体开发”模式,推进规模化开采。探索终了效果管控,统筹做好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修复。支持产业协同发展。   8.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 优化地热资源开发布局,合理划定开发规划区块。统筹地热资源开发与地下水保护,探索解决地热开发与地下水禁采区内水资源保护矛盾等问题,推进地热资源与油气资源协同发展。   六、推动矿业绿色发展   1.实施绿色勘查 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勘查活动的全过程。   2.建设绿色矿山 落实国家、省、市、嫌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工作体系,完善鼓励政策,到2025年,山东省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完成自然资源部批准的4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任务,绿色矿山建设工程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3.打造智能矿山 以具备建设条件的金矿、煤矿矿山为重点,推进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设一批智能矿山,实现矿山安全、绿色、高效的智能化管理。   4.强化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强化源头管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七、规划实施与管理。   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规划实施、实施评估、人才科技支撑、宣传引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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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视点 | 夫妻公司能否认定为一人公司

最高院近几年的相关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熊某、沈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裁判要点:   核心问题是青曼瑞公司是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上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质的单一性;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公司资产是熊某和沈某,双方为夫妻,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以两股东熊某和沈某。最高院认为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即“熊某与沈某对青曼瑞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泰安市岱岳区新地龙打井服务中心、贾娟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裁判要点:   鸿诺空调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如新地龙打井中心所述是由股东贾娟、梁若琳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原审认定新地龙打井中心的主张不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情形,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泰安市岱岳区新地龙打井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关于李平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结合原审查明的事实,力腾公司系李平和其妻子常向青出资设立,公司股东并非一人且均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天虹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平的财产与力腾公司的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天虹公司主张参照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李平的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李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观点:   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该条文的文义解释,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是股东的数量,而非股东的出资来源,更不是以股东之间是否财产独立判断公司是否实质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轻易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夫妻或其他存在财产共有关系的人向同一家有限公司出资,将夫妻公司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恐存在过度解读。   而对于夫妻公司是否应以股东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审查夫妻公司是否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审查夫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是不是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要件,由此判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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