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Professional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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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家文化 | 众成清泰济南所举办首届J&T律动party

家是港湾,是归宿,是前行路上永不熄灭的灯塔。 一群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奔跑在实现理想的路上。这就是众成清泰的家文化。   为丰富青年律师业余生活,繁荣律所文化生活,促进律所内部无边界交流,7月21日晚,众成清泰济南所工会、团支部、市场与宣传执行委员会、行政保障执行委员会、众成清泰乐队倾力打造的首届“J&T律动party”跟大家见面了!     主持人:张荣峻   众成清泰“liveshow”以快闪形式呈现,在华润中心55层大厅开启营业!     在这里,有乐队演奏、有脱口秀、有魔术、有随心随性的劲曲嗨歌,有吃喝不完的零食和软饮,这里有卸下工作日的疲惫,尽情享受party的快乐!在这里,所有家人们齐聚,一起秀、一起嗨!         众成清泰乐队为party开场,演奏众多乐队歌曲,开启欢乐现场氛围。演奏人:李震仲、张建、孙光明、赵露。  毛翔温柔而深情地弹唱吉他。   王琰开启幽默脱口秀,现场观众捧腹大笑。 还有更多现场红包,幸运观众抽奖上台,观众唱歌等活动将活动氛围推向高潮。           party最后,杜文堂主任感谢大家一起度过愉快的夜晚,鼓励律所年轻人多多参与文体活动,让青春洋溢的氛围环绕在律所。         年少的梦,像风,呼啸而来,无惧无忧。青年律师为了心中的那份梦想来到众成清泰,是律所传承与发展最好的前行者。心中热烈、青春常在,伙伴们偶尔停下匆忙的脚步,畅谈,畅饮,这就是最好的家文化。

2023-07-21

21

2023-07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车晓洋律师应邀为泰安市交通发展投资集团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好用好民法典”专题普法讲座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强化厉行法治的自觉性、坚定性,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7月20日,济南所车晓洋律师应邀为泰安市交通发展投资集团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好用好民法典”专题普法讲座。     车晓洋律师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根本立场、战略思想等方面展开,重点讲解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以及《民法典》的重要地位、编纂历程、篇章结构及修法亮点等内容,并结合实务经验和典型案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与该集团主要业务领域相关的法律内容做了详细讲解,得到了现场参会人员的高度评价和热烈反响。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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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动态 | 山东海化集团到访众成清泰济南所参观交流

7月19日下午,山东海化集团产权与法律部法律事务总监曹黄宗、董事会秘书高永祥、产权与法律部经理王宁一行在众成清泰潍坊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陈为涛律师,政府与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赵晓丽律师的陪同下到众成清泰济南所参观交流。济南所合规业务中心,城市更新部热情接待。   山东海化集团一行参观了华润办公区、党建活动室、律所荣誉墙等,并介绍了众成清泰近年来的党建工作、战略部署、国有企业合规业务发展等情况。     在双方交流过程中,向来宾介绍了律所管理架构及分所发展与管理模式情况,同时重点就律所合规业务中心近年来开展的国有企业合规业务及经验进行深入交流,     山东海化集团一行高度评价了众成清泰在国有企业合规业务上的业绩和经验,并表示此行为海化集团合规体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收获颇丰,希望今后加强与众成清泰的交流合作,实现双方共同发展。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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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助力亿盛、同合、米萝三公司联合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2023年7月17日,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称“临沂高新法院”)的主持下,在全体债权人的理解、配合与支持下,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山东亿盛铝业有限公司(下称“亿盛公司”)、临沂同合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同合公司”)、临沂米萝瓷业有限公司(下成“米萝公司”)三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临沂高新法院因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5月8日决定对三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限为三个月,并指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三公司临时管理人。后为防止资产进一步减损,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临沂高新法院于2023年6月1日裁定受理三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所接受指定后,在临沂高新法院的指导下,迅速组建管理人团队,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网络方式召开,管理人代表、审计评估机构代表、债务人代表、债权人主席、职工代表现场参会,其余债权人通过网络形式参会。会上,管理人作了《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等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表决事项以高票赞成率通过,圆满完成各项议程。       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是全体债权人、债务人与管理人共同努力的结果,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后续管理人将继续忠实履行各项职责,在法院及债权人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努力确保三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从而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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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视点 | 破产后担保人之债停止计息之争

引言: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之债是否停止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出台之前,主流观点是不停止计息,但担保制度解释明确停止计息。破产后担保人之债是否停止计息的争论仍在持续。   一、两种观点的阐释   观点一: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之债停止计息。主要理由是: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主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主债务停止计息。根据担保从属性的原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主债务为限,故担保债务也应停止计息。   其二、担保法规定了担保人有代偿的义务,同时代偿后也有追偿的权利。如果主债务人债务停止计息,担保人之债不停止计息,担保人代偿后,将影响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对保证人较为不公。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6453号判例表达了上述观点。   观点二: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之债不停止计息。主要理由是:   其一、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的立法目的并非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   其二、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付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并非债权人自愿免除该部分利息。并且债务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而消灭,主债务人破产并非保证债务消灭的原因。   其三、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目的即在于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的义务,本质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全部得到有效清偿,此系合同当事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意。故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违背担保债务从属性的基本原则。   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1054号判例持上述观点。并且在2020年1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五庭向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业务庭发布了《关于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是否停止计息问题的解答》,并将该文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浙江省高院民五庭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破产程序中:“针对债务人申报的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但该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   并且该文件还提到如果保证人代替破产程序中的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当保证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应当扣除保证人所承担的自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时起产生的债务利息或者将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发生的利息债权单独登记。”   可见,在审判实务中的观点偏向于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人之债不停止计息。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该解释明确担保人之债停止计息,但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有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即没有采纳该司法解释的观点。           三、笔者观点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景响。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上述法条为保证的主从关系不受破产程序影响提供了依据。   笔者认为,在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中,不适用主债务减轻从债务不能减轻的理由是:债权人设立保证或者第三人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当债务人无力承担债务时,保证人或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责任。破产法设置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减轻债务人的责任,往往是以拯救企业为目的。如果在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而减免保证人或第三人的责任就与债务设立的宗旨相违背。如果法律允许这种债务减免,那么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会和债务人串通来逃避债务。   另外,对保证人不停止计息,有利于提高偿债的效率。破产案件从债权申报到一定比例的清偿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此时保证人停止计息,保证人可能不会积极地履行保证责任,在实践中,即使通过保证合同纠纷诉讼,债权人胜诉,保证人仍有可能拖延履行。但是,如果突破保证责任的从属性,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积极性就不会因此而消失,这对保证人积极主动履行保证责任有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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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2023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会成功召开

2023年7月16日,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济南区域全体同仁共聚一堂,召开2023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会议。本次会议主题为“精业笃行强根基,惟实励新当奋斗”,与会人员共同总结梳理上半年律所工作成果,部署安排下半年工作任务,追风赶月,共谋发展。     会议由众成清泰济南区域管委会委员程守法律师主持。       会议首先为新入所的22位同仁举行了欢迎仪式。各位新同仁进行自我介绍并发表入职感言,与会人员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新成员加入众成清泰大家庭。     部分新人自我介绍   欢迎仪式后,众成清泰济南区域管委会主任杜文堂作济南区域2023年上半年工作报告。       杜主任从六大亮点入手,从党建引领、市场开拓、律法研究院打造、专业发展、团队建设、品牌影响等方面总结了上半年主要工作成绩。同时指出我们在前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策略,并围绕全年工作目标提出下半年工作思路,部署安排多项具体工作。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耿国玉围绕“落实五个希望,促进律所高质量发展”讲话,勉励律所同仁在新的经济周期大环境下,要增强战略执行力、专业发展力、风险控制力,文化传承力,找准市场定位,笃定专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坚守诚信规范执业,全力实现律所高质量发展。       会议最后,众成清泰总所主任韩洪钢讲话。韩主任强调,新入职的新同事给众成清泰带来了新的血液和活力,欢迎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加入众成清泰。韩主任对济南区域的上半年的发展表示肯定,对律所同仁寄予厚望,鼓励大家为建设全国一流律师事务所而不懈奋斗前行。   过去的半年,众成清泰济南区域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凌绝顶远眺风物日新,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将筑强根基,踏实自励,接续奋斗,努力创造新的辉煌!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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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动态 | 众成清泰律师乐团发布原创红色摇滚MV——《请记住我》

八一南昌广场,身临其境的庄严。 这里是军旗升起的地方, 是红星闪闪绽放的光芒, 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在这里,众成清泰乐团创作了这首歌曲,深切缅怀那群缔造了共和国的年轻人。   长风起,孤城笛声里,新军的光芒,是建立新中国的希望。 “河山统一,无上光荣” “我们相信今天所做的一切,也无上光荣!”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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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动态 | 康洁集团与众成清泰济南所达成战略合作

2023年7月14日,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孙振江、滕林波一行参观访问了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周家魁与团队成员进行了热情接待。   周家魁主任向孙总、滕总介绍了众成清泰律所的发展历程和律所文化,以及律师团队集体办案、勇于攻坚的工作作风。康洁集团领导高度赞扬了众成清泰律所多年来的成绩和发展规模,十分认可律师团队的业务能力,并认为双方合作空间广阔,希望律师团队能为集团的发展保驾护航、防范风险。   会谈结束后,周家魁主任与集团常务副总裁孙振江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康洁科技集团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总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业人员10万余人。国内环卫业务覆盖25个省近千个项目部,托管合同额238亿元国际业务与巴基斯坦卡拉奇市签订46亿元保洁合同。公司具备国家清洁清洗行业一级资质、山东省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一级资质。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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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地产视角 | 建设工程中“介绍费”的合法性分析——从居间合同角度探究

引言:当前的建筑工程大市场中,“僧多粥少”的现状依然存续,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具体信息无法向全部的施工企业公开,信息资源的配比严重不平衡,这也就导致居间行为(介绍、信息提供等)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般来说,居间人获取工程信息后,会将该信息传递给委托人,或者直接促成业务合作,进而按照事先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一般多体现为介绍费、中介费、信息费、劳务费、业务咨询费等。虽然形式各异,但依据服务内容及特征,本质上都属于居间合同。           第一部分 居间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中对居间合同做过如下定义: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1条将其称为中介合同:即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通过定义描述,可总结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的特征为:1.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而居间人需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促成合同的订立;2.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酬劳为其经营,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3.居间人只负责受委托人委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寻觅可与委托人缔结合同的第三人,从中斡旋,传达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时机,创造条件。实践中,我们遇到类似的合同需对应以上居间合同的定义及特征做出综合判断,判定是否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下文笔者将通过解读案例的方式,对工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和“介绍费”的认定及效力等问题进行探析。           第二部分 具体案例分析   一、居间合同有效情形   案例一:   案号:(2022)苏0509民初1280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涉案《工程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等。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居间,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招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居间事项有所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规制的对象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涉居间合同表述为“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品达公司直接洽谈,促成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的补充条款协议书”,被告顺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居间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被告顺通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居间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无效合同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工程居间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案例二:   案号:(2022)浙06民终227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涉案居间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为中介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中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郑小卫主张案涉居间合同促成的合同系工程转包合同,该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故案涉居间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对此,案涉居间合同系合同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郑小卫与宏旭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经济责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案涉居间合同之效力,且该合同是否有效亦不影响郑小卫向宏旭公司结算工程款之权利,一审判决不予评价内部承包施工经济责任合同的效力并无不妥。现赵华冬业已完成中介服务即促成郑小卫与宏旭公司签订内部承包施工经济责任合同,郑小卫理应履行相应的对价义务即支付中介服务报酬,一审判决判令郑小卫支付剩余中介服务报酬并无不当。   总结: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且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所促成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等,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认定。   但鉴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且涉及的法律众多,一旦违反《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就有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尚未取得居间费的,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已收取的居间费应当予以退还)。           二、常见的居间合同无效情形   (一)建设工程中的居间人协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的,居间合同无效。   案例三:   案号:(2022)京02民终1367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涉案《居间协议》的效力问题。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本案中,金元公司、陈富顺和中铁二十一局案涉工程计划合同部负责人董聪慧均认可案涉工程是邀请招标。陈富顺庭审中称,陶松林想承包项目,其给了中铁二十一局的项目,先找了中铁二十一局后才找了3家公司进行内部招投标,王志安找了金元公司和金路元公司,陈富顺找了泰事达公司,然后其让金元公司中标。当事人具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按照陈富顺对投标过程的陈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居间协议》为无效合同。   (二)居间人为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介绍承揽建设工程的,居间合同无效,居间人请求支付居间费的,不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四:   案号:(2023)京02民终389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涉案工程是否居间成功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明知委托人不具备资质情况下,为其介绍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中,周江明知管锦发个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借用或挂靠资质承揽工程亦违反法律规定,仍向其介绍案涉工程,故该行为应属无效。周江依据无效的约定主张管锦发向其付款,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该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案例五:   案号:(2023)苏09民终148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涉案《居间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等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事项必须合法。本案中,从案涉中介合同内容看,黄意提供的中介服务的目的为促成刘勍取得中交公司张家港高铁新城项目(1-30亿)的承包施工合同。因刘勍系自然人,并无相应施工质证,不能承包建设工程,黄意为刘勍非法承包工程提供居间服务,不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亦有悖公序良俗。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事项为,黄意接受刘勍委托,负责介绍刘勍分包中交公司张家港高铁新城项目(1-30亿)部分道路土方工程,引荐刘勍和项目中标方直接洽谈,向刘勍提供关于部分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刘勍与中标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如果该工程项目是按照分标段进行投标,则以促使刘勍与中标单位签订该标段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为准。从上述内容看,约定的委托事项是黄意促成刘勍承建该工程项目,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居间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三)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案例六:   案号:(2022)川11民终22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案涉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周文明应否向刘先明支付其受让的中介服务费   法院观点:实践中,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一方面导致建筑业市场承包、发包行为不规范,竞争无序,扰乱建筑业市场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直接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安定,前述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虽然周文明与冯军签订的《居间劳务费付款协议》形式上符合居间合同的基本要件和内容,但其居间服务的内容为介绍周文明与银河公司签订《工程施工管理责任书》,借用银河公司的施工资质进行施工,因该借用资质修建工程的行为本身已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冯军与周文明以此目的订立的居间合同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合同无效对双方不具约束力,冯军对周文明不享有支付中介劳务费的债权,刘先明亦不能基于债权转让行为取得对周文明的债权请求权。   除此以外,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如居间人介绍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合同双方未履行正式的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的;居间人撮合施工方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居间合同无效。           三、居间合同无效,但居间人仍可获得部分报酬(虽然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无效,但因双方都存在过错,且居间人已实施部分居间行为,法院酌情支持报酬)   案例七:   案号:(2022)鄂02民终21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案涉《项目居间合同》无效后,卢才林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否予以返还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舒广维、卢才林双方明知舒广维作为自然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其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第二款条相关强制性规定,其与卢才林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同。针对合同无效后,卢才林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否予以返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卢才林在《项目居间合同》签订后付出的主要是人脉资源及劳务,舒广维基于卢才林的居间行为通过挂靠湖北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揽了信业环保工程成套设备生产基地车间一、车间二、土建工程,且已进场施工,从中获取了利益,而卢才林为此也付出了劳务和资源,已经付出的劳务和资源无法返还,应当折价补偿。况且,舒广维明知自己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与卢才林签订案涉合同并自愿给付卢才林居间费50000元,系“不法原因给付”,属于自然债务,即不能依靠诉讼强制履行,但是债务人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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