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
Published:
2024-01-17
目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对于帮信罪的犯罪构成有很多方面,笔者仅从帮信罪的“明知”角度去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目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在高校中有很多学生将自己的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并每月收取费用,这些学生在很多案件中被以涉嫌帮信罪侦查或起诉。对于帮信罪的犯罪构成有很多方面,笔者仅从帮信罪的“明知”角度去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明知”是帮信罪的主观要件,是构成此罪的前提条件,明确“明知”的内容和程度,对律师进行案件的分析、提供代理意见、罪与无罪的认定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帮信罪明知的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其一,帮信罪明知的对象是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明知的对象,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因此行为人须认识到其行为是为他人的犯罪提供了帮助,否则不满足帮信罪的明知要求。其二,帮信罪的明知具有不特定性。信息网络犯罪有很多种,如利用信息网络赌博、诈骗、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等等,《刑法》对帮信罪中的他人犯罪只概况性的表述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因此行为人构成帮信罪不必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性质与类别,只要认识到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其三,明知可存在于他人犯罪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网络犯罪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比如网络诈骗的准备、实施、赃款的转移等,行为人即使在事后才知道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赃款却未及时制止且继续收取用卡费用,也能构成对他人犯罪的明知并提供了帮助,至于行为人最后认定为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可能涉及到的罪数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而定。
帮信罪的明知应该达到“知道”和“应该知道”的程度。帮信罪的“知道”是指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被帮助对象实施的是网络犯罪;“应该知道”则是指站在行为人的位置、依着一般理性人的视角,不可能不知道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是犯罪。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审问过程中常常说自己不知道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如果他人是行为人的亲戚、朋友、恋人或其他可以信任关系且从行为人角度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正当需求,行为人表述不知道可以被采纳,但是行为人存在以出借银行卡牟利的情况就很难被采纳了。“知道”的另一种情况是“可能知道”,“可能知道”意味着行为人既有可能知道也有可能不知道,这就不能认定为“明知”,否则不符合故意犯罪理论,程序上也不符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法理。
在诸多案件办理过程中,很多侦查人员忽视了主观要件的证明,采取了刑事推定、客观归罪的方式去侦查、审讯犯罪嫌疑人,这在程序上有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定罪上有违主客观统一原理。笔者认为帮信罪的认定应把握好对明知的认定,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理,坚守刑法是最后制裁手段的基本定位,这有助于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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