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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认定的争议与辨析


Published:

2024-01-18

合同性质的认定对准确适用法律及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作用。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诸多争议。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即涉案合同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性质的认定对准确适用法律及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作用。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诸多争议。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即涉案合同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认定存在争议的三个主要原因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不是我国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目前对其进行规范调整的法规仅限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一条例、两办法”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缺乏根本遵循,容易产生争议。

 

2、系统司法解释缺失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文件,只有《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2010民三他字第18号)这一针对特定问题的复函,没有出台系统指导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地方法院也只有北京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上海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系统司法解释的缺失,导致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处理具体问题时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当事人的认知偏差和刻意规避

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一定专业性,合同当事人在理解和认知上存在偏差。加之,相关法规对特许人资格、能力等有一定限制和要求,并赋予特许人备案、披露、培训、指导等法定义务,使得部分特许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意规避或模糊商业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用合作、联营、委托经营、承包、代理等形式进行掩盖,意图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的要求和义务。

 

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认定的四个维度

认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最权威、最直接的依据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通过以上规定,可以从四个维度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进行认定: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围绕特许经营资源进行的,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特许人是否拥有自己的经营资源,是判断合同是否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3民终185号判决书认定:王明峰在签订《辣妹子食府加盟协议》时未取得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故并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其与方亚杰签订的《辣妹子食府加盟协议》虽然约定了特许经营事项等合同内容,但该合同不能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2、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情况下,还应将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没有许可使用就没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8031号判决书认定: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李伦立从杭州正知行公司购入超级课堂学习卡后再向客户进行销售,未约定杭州正知行公司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李伦立使用。因此,涉案合同不具备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3、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系统化、组织化的成熟经营模式,商业特许经营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7274号裁定书认定:根据涉案合同条款及原、被告陈述,涉案合同的履行并不涉及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且缺乏对原告统一经营模式的约定,双方合作业务的核心是涉案水电气表的推广和销售,未超出代理销售合同的范畴。认定涉案合同并非知识产权类合同纠纷,应依据法律关于普通合同纠纷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

该案中,法院以涉案合同缺乏对原告统一经营模式的约定为由,认为涉案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由属于第三级案由,隶属于第二级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应为销售合同。

 

4、被特许人按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特许经营费是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对价,是被特许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民初4171号判决书认定:本案中从涉案合作协议书内容以及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看,双方约定王宝锋向秀铂公司购入超级课堂学习卡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进行销售,但并未约定由王宝锋向秀铂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因此,涉案合作协议书不具备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认定为产品经销合同。

当然,如果特许人因其他原因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免费使用经营资源,也不能以特许人放弃收取特许经营费的权利为由否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认定需要注意的五个方面

1、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整体、系统、要素化认定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由经营资源、经营模式以及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等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系统。因此,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也应当进行系统化的认定。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千差万别,可能不会对所有系统要素都面面俱到。此时,需要通过对合同内容进行整体解读,系统把握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只要具备了商业特许经营的关键要素,如经营资源、统一的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费、经营指导和培训等,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不必苛责要求具备全部要素。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4民初5720号判决书认定:涉案协议系当事人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而签订,从协议内容看,虽然内容简略,但主要特征当为特许经营合同,应受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约束。

 

2、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目的和本意

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认知不足和对条款理解的偏差,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出现“词不达意”的情况,甚至可能出现合同名称不当、条款内容歧义等情况。此时,需要考究合同当事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和本意,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双方目的是否是建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特许人是否有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是否有意按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等。如果具备上述目的和意图,则相关合同可以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2民终217号判决书认定:

从案涉《品牌授权协议书》的内容、目的上看,本案不但涉及“晋级”等品牌的许可使用,而且涉及到晋级爱之家公司对江凤珍经营模式的控制和管理,目的是形成一种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经营模式。《品牌授权协议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特征,案涉《品牌授权协议书》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要透过外表形式,探寻合同的内里实质

如前所述,合同当事人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刻意规避商业特许经营关系的可能。有的不以特许经营协议或加盟协议命名,而使用授权合作书、代理协议、合作协议、委托经营协议等名称。有的在协议中约定“本协议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协议不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范和调整”、“双方仅存在委托管理关系,无其他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代理、承包经营)”等。此时,需要穿透外表形式的约定,依据前述“四个维度”来确定相关合同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56号判决书认定:合同名称通常不是判断合同性质的主要依据,合同中的用语也应探究其含义。涉案合同虽名为《服务协议书》,但从上分析,该《服务协议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特征,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实际一次性支付的相关费用,其实质即是特许经营费,所以,涉案二份《服务协议书》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4、特许经营费有不同种类及表现形式,不能以未明确约定“特许经营费”为由,否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双方约定的特许经营费,有时不使用“特许经营费”的名称,而使用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甚至是保证金、提成、培训费、广告费等名称。无论使用什么名称,只要能体现使用经营资源的有偿性就可以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依据之一。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民终348号判决书认定:从三份合同的签订目的和签订内容来看,三份合同旨在由被上诉人授权上诉人开展客厅ABC项目的特许经营,《城市合伙人协议》中约定的60万元顾问费,究其实质为上诉人加盟期间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

 

5、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认定

合同签订后,存在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当存在不一致情形时,应当将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内容相结合,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2481号判决书认定:本案中,陈莎与快快利华公司在加盟协议中对店铺选址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快快利华公司将其拥有的商标、产品、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提供给陈莎。但在案证据表明,合同实际履行中陈莎并不具有对店铺员工、客户发展等日常经营相关的管理决策权,也不直接收取课程收入,导致陈莎未能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加盟协议为特许经营许可合同有失偏颇,本院予以纠正。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是相关纠纷案件适用商业特许经营法规进行定分止争的前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应依托于特许经营的特征,回归其本质属性,清楚界定与其他合同的区别,合理厘清并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为相关纠纷案件的正确处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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