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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之公报案例研究


Published:

2024-01-12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植物新品种与粮食安全息息相关,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就是维护粮食安全。公报案例,是指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现归纳、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公报案例(共四个),对学校法学专业师生研习及律师同行实务均有参考价值。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植物新品种与粮食安全息息相关,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就是维护粮食安全。公报案例,是指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现归纳、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公报案例(共四个),对学校法学专业师生研习及律师同行实务均有参考价值。

 

2023年第10期-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关联案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1号

 

2023年第03期-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点

作为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于该作物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其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指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等,在具体情况下均可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关联案号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知民初61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2020年第07期-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植物新品种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品种权被授予后,品种权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张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有关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品种类型和价值、实施者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关联案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58号

 

2016 年第12期-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第100号】

裁判要点

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 DNA指纹检测结论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而通过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确定两者具有明显且可重现的差异,其特异性结论与DNA指纹检测结论不同时,应当以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结论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关联案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132号判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三终字第1号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33号裁定

 

2010年第02期-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关联案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三初字第2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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