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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新规及欧盟相关规定的解读


Published:

2024-02-19

本文将通过对比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各次修订及欧盟相关法规,探讨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流程等,以期为企业提供依法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意见,降低反垄断处罚风险。

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年修订)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大幅提高。本文将通过对比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各次修订及欧盟相关法规,探讨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流程等,以期为企业提供依法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意见,降低反垄断处罚风险。

 

一、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修订过程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自2008年制定以来经过多次修订,笔者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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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集中申报流程

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流程笔者总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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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盟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定

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模式与欧盟具有较大相似性。在欧盟法中,Undertaking Concentration是与经营者集中对应的概念。根据Regulation (EC) No 139/2004 — the control of concentrations between undertakings (the Merger Regulation)|欧盟《控制经营者集中的规定(139/2004)》,具有共同体规模的企业集中在缔结协议、宣布公开要约收购或获得控制性利益之后、集中实施之前,应向委员会申报;在相关企业向委员会证明有达成某一协议的诚意、或公开宣布其有进行公开要约收购的意愿后,如果拟达成的协议或收购会造成具有共同体规模的企业集中,也可向委员会申报。

企业集中属于具有共同体规模需符合:(a)所有相关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联合总营业额超过50亿欧元;并且(b)在相关企业中至少有两个,其每一个在共同体范围内的总营业额都超过2.5亿欧元。但每一个相关企业在同一成员国内的营业额均超过其在共同体范围内总营业额的三分之二者除外。或需符合:(a)所有相关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联合总营业额超过2.5亿欧元;(b)在至少三个成员国内,所有相关企业的联合总营业额在每个国家都超过1亿欧元;(c)在为(b)项之目的所列的至少三个成员国内,在每一个成员国,至少两个相关企业中每一个的总营业额均超过2500万欧元;并且(d)至少两个相关企业中每一个在共同体范围内的总营业额都超过1亿欧元。但每个相关企业在同一成员国内的营业额超过其在共同体范围内总营业额的三分之二者除外。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向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汇报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可就此限额和标准提出相关建议,欧盟理事会在有效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可对限额和标准进行修订。

 

小结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年修订)参考国际经验,明确执法机构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新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经营者集中申报旧标准于2008年开始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数量、年营业额等均大幅增长,导致经营者集中申报数量急剧上升。旧标准要求偏低,将一些明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也纳入了申报范围,既增加了企业的并购交易成本,也影响了执法机构的监管执法效能。故,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有必要随时代发展而得以修订。新标准显著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门槛,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资并购的交易成本,提升投资并购效率,可积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经济回升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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