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以2023年中国婚姻家庭报告为视角,谈新时代“女神”的法律权益保障!
Published:
2024-03-11
我们国家超低生育率以及年轻人口迅速萎缩,年轻人的婚恋观也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中无疑反映了新时代女性在社会地位不断提高、承担社会重要事务,以及社会压力等带来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婚姻、生育方面改变了传统观念,并且女性们也懂得了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规定为“女神们”提供了哪些保障。
三八妇女节,全称是“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家和平日”,在中国又称“三八”妇女节,是一个为了宣扬和保护妇女权益的节日。自联合国1975年国家妇女节开始,每年于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女性不愿被称为“妇女”,而喜欢用“女神”这个称呼。女神即不同于常人,是美丽与智慧的化身,万众瞩目,魅力非凡,于是“三八女神节”就诞生了。
近期,我看到一篇《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3年》(转载自育娲人工研究),这篇报告统计了中国婚姻家庭中结婚、离婚的相关数据。其中:
结婚率和离婚率:我国结婚率从2000年的6.7‰上升到2013年的9.9‰,随后逐年下降,2022年结婚率下降到4.8‰;离婚率从2000年的0.96‰上升到2020年的3.1‰,但2021年由于开始实施离婚冷静期,离婚率下降到2.0‰。
结婚人数:我国初婚人数在2013年达到2386万人的峰值后持续下降,2021年下降到1158万人,比2013年下降51.5%。2013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为1347万对,2022年结婚登记对数下降到683万对,连续九年下降。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一是年轻人数量下降,二是适婚人口男多女少,三是初婚年龄推迟,四是结婚成本高,五是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六是年轻一代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改变。
初婚年龄:1990年我国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3.59岁,女性为22.15岁;2000年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到25.11岁,女性上升到23.28岁;到2020年,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到29.38岁,女性上升到27.95岁。
已婚比例和未婚比例:从2009年到2013年,20-39岁女性人口中,已婚比例从77.93%下降到67.06%,到2019年,又上升到72.72%。2019年,中国30-34岁男性未婚比例为18.16%,女性未婚比例为8.7%,低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
未婚同居率: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根据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3.33%,女性为26.79%;出生队列为1985-1989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7.99%,女性为33.13%。
性别比:近几十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随着生育政策的收紧而逐渐升高,然后又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而逐渐下降。2020年全国总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3490万人,其中,20—40岁适婚年龄男性比女性多1752万人。
家庭规模:建国以来我国家庭规模的总趋势是不断缩小,1953年家庭规模平均为4.30人,1964年为4.29人,1982年为4.41人,1990年为3.96人,2000年为3.44人,2010年为3.10人,2020年只有2.62人。在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
从上述数据可见,我们国家超低生育率以及年轻人口迅速萎缩,年轻人的婚恋观也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中无疑反映了新时代女性在社会地位不断提高、承担社会重要事务,以及社会压力等带来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婚姻、生育方面改变了传统观念,并且女性们也懂得了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自1949年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有关婚姻家庭的四部法律规定: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021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这些法律规定保障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同时,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也在保障着女性在职场的各项权益。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规定为“女神们”提供了哪些保障。
一、婚姻家庭
女性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记名权利”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出家庭进入职场,但仍然有部分女性为了家庭,牺牲自己的职场生涯,回归家庭当全职妈妈。整个家庭收入完全由男方负责。但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双方在婚姻共同财产方面发生争议,就需要双方举证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财产来源、取得时间等等因素进行考虑,而女性往往对举证提供困难,难以保障自身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照顾家庭不是女性单方义务
受到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在家庭义务分担方面,往往有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这样就导致很多男性对家庭生活负担较少,内心根深蒂固的认为照顾家庭事务是女性应该做的,但夫妻双方有共同负担家庭的义务,照顾家庭不是女性的单方义务。若女性为家庭付出较多,在离婚时有权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性的生育手术须经本人同意
女性在生产时面临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是否进行无痛分娩等,通常将丈夫或者妇女的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如该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妇女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手术。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妇女本人处于昏迷或无法自己决择的特殊状态下,手术需要家属签字有其必要性;但在妇女本人清醒、可独立决择的情况下,应该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进行决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
法律给予女性在特殊事件的离婚“防御盾牌”
当婚姻出现问题,男方提出离婚后,是不是任何时间都可以呢?法律给了我们女性什么样的保障?在当代的社会,女方如果想要离婚的话,可以提出诉讼,或者是到民政部门来登记协商离婚。如果男方想要提出离婚,有一定的限制性的条件,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了男方不能够提出离婚的三种具体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社会职场
经营者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定义务”
作为职场女性,我们不可避免的会出差在旅馆住宿,尤其是女性单独出差住宿,有可能遇到不安全的情形。一些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发生在宾馆、酒店等地点,而住宿经营者最易发现此类行为,如果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对住宿经营者增加了法定义务,负有安全保障和及时报告义务,是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媒体有义务避免过度报道侵害女性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仅给大家带来更多的便利,也带来一定的隐患或不便。如网络暴力、人走搜索等等,对个人信息保护,甚至是名誉权、肖像权等造成影响。对于女性而言,如遭遇到网暴或利用媒体、网络的诽谤事件,则伤害将会更加严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性骚扰是近年来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在职场,很多职场女性遭到性骚扰,令受害者防不胜防又苦不堪言。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也扩宽了救济维权的途径。
性别歧视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作为女性进入社会,面临报考岗位、职场面试尝尝会被问到是否生育、或是否有生育计划。性别歧视是女性在职场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以上就是新时代“女神”的法律权益保障了,妇女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希望大家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个专属于女性的节日里,祝大家生活美满,事事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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