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未成年人大额网络消费的法律分析
Published:
2024-03-27
未成年人的大额网络消费问题现已成为当前发展形势下较为严峻的问题,在此从法律上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这样一起案例,14周岁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先后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上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父母次日发现后,及时与被告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后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游戏账号支付了高达36652元的购买游戏账号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原告李某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最终判决被告网店向原告李某某全额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36652元。未成年人的大额网络消费问题现已成为当前发展形势下较为严峻的问题,在此从法律上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行为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行为实际上是订立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而订立合同要求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与成年人相同。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了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根本没有自主消费的权利,更不能进行高消费。
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事先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学生甲(十二周岁)参加暑期夏令营,父亲表示可以购买其所需要的学习材料、参加付费参观活动等。夏令营期间,甲所进行的购买书籍、购票等行为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消费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仅能自行完成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消费,除此之外的消费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二、未成年人大额网络消费后能否要求返还款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35号)第14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服务,收取充值费用、接受直播打赏,消费者请求返还游戏充值费、打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消费者请求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整治力度,积极营造健康、清朗、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环境。”
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大额网络消费只要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情形,均可以要求返还款项,但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款项,需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而定。未成年人要求返还款项的法理前提为其消费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而针对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均应向对方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例如仅充值为游戏官方的游戏币而尚未实际购买游戏道具,此时能够互相返还全部财产。如果未成年人消费后获得的利益已无法返还,此时要求卖方返还全部款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法律上一般采取折价相抵后返还剩余部分价值的方式予以处理。
部分法院对上述问题存在错误认识,往往将未成年人一方的付款作为损失,并依据“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划分后确定退款数额,该认识与法律本义相悖,但未成年人一方维权时仍需对此予以重视,并考虑相应对策。
三、未成年人一方进行维权时面临最大的难点是什么?
虽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支持未成年人擅自大额消费时的返还款项诉求,但这种支持是具有前提和限制的。第一,必须是未成年人进行的消费,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消费。
就消费而言,主要分为线下消费和线上消费,线下消费的特征是买卖双方一般会进行直接的沟通,卖方对于消费方具有一定了解且具有进一步了解的便利性,例如,未成年人前往商店买烟,商店可以直接通过接触判断其是否为未成年人,如果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商店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因此,未成年人线下大额消费时,卖方的注意义务较高,要求返还款项的诉求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网络消费的交易方式与线下实体店交易有着显著的不同,网络消费时买卖双方一般不见面、不交流,即便存在交流,也往往仅为文字聊天记录,因此卖方对消费者不具有基础的了解,也不具有进一步了解的便利性,也无法对消费者信息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述规定将证明消费者本人是未成年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而在司法实践中要举证证明未成年人做出巨额打赏的行为是未成年人做出的并且未经家长的同意,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因此如何证明消费者是未成年人是维权时面临的最大难点。在很多案件中,未成年人一方往往因未能举证证明系未成年人消费或未经监护人同意而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发现家里未成年人有大额网络消费行为后,监护人应如何处理?
第一,监护人应当立即变更付款账户密码,以防未成年人的进一步消费,同时也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明“未成年人擅自消费”的辅助证据之一。
第二,立即联系对方店家并保留沟通时录音、聊天记录等相应证据,告知对方店家该交易是未成年人擅自消费,提出退款要求;若消费系游戏币充值,还需告知对方店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游戏币的进一步消耗;若对方店家要求提供详细信息进一步核实,可以配合提供相应信息。
第三,查看未成年人所使用账号,并且保证该账号的聊天记录、登录记录及其他内存记录不被删除,该账号不再进一步使用,保持消费时的状态,以防证据灭失。
第四,监护人同时需要注意收集自己在消费时间段不具备消费可能性的相应证据。例如监护人在消费时间段正在参加马拉松等外出活动,不存在现场操作付款的可能性。
第五,调取监控视频记录,如今不少家庭中安装有监控录像,如未成年人在充值网络游戏时被监控设备拍下,则该视频可直接证明该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
第六,在录像的条件下,询问未成年人详细情况,包括账号注册、昵称变更、通常登录的时间段、怎么知道的付款密码、大额消费原因等,该录像作为诉讼证据备存。
第七,向当地消费者协会(12315)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介入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当前社会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的社会活动面急剧扩大,时常能接触大额消费,广大家长、经营者店家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需要共同努力,尽最大可能减少甚至避免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行为发生,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
相关新闻
动态 | 泰国鲲鹏律师事务所到访众成清泰济南所座谈交流 共筑企业出海新桥梁
2025-12-09
2025-12-05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岳冬雪律师获聘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025-12-03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篮球队出征济南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律师篮球赛 首周豪取两连胜
2025-12-02
2025-11-27
2025-11-13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