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简析目前商业行为中的非典型担保
Published:
2024-04-08
本文中分析的非典型担保是目前商业行为中较为常见的增信措施、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保证金。
引 言
我国《民法典》体系中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保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的担保形式,虽然融资租赁、保理并非典型的担保,但《民法典》对上述两类合同在合同篇内的典型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也较为完善,我们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中分析的非典型担保是目前商业行为中较为常见的增信措施、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保证金。
1.增信措施
增信措施,是指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的承诺文件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增信措施有保证意思表示的承担保证责任,有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债务加入,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应当认定为保证。但是,当下的商业行为中对于第三方增信措施使用较为普遍,对于条款的约定通常不会出现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歧义,一般出现债务人履约不能的情形,债权人通常仅能根据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此类非典型担保的情形通常仅能保障交易的正常履行,而不能保障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就此实现债权或优先受偿。
2.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双方约定在特定条件达成前,出卖人对标的物仍然保留所有权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在买受人不履行债务时,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买受人则能在不必立即支付买卖价金的情况下获得对标的物的使用。正因为所有权保留有此类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不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使得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得到了均衡保护,合理分配了双方的交易风险,但该所有权保留约定相对隐蔽,通常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其他权利,甚至不能对抗在先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
3.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往往表现为标的物所有权转让,但债务人并无实际转让标的物的真实意思表示,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也是担保债权实现,并非取得标的物本身。此类合同通常约定债务人一定时间内享有回购权,债权人也不能直接以物抵债,但由于所有权已转让,债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控制权较强,一般都能就此标的物的处置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4.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就保证金账户资金优先受偿,在保证金合同条款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任何抗辩均无实际意义。即便保证金账户因约定不明而被认定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债权人在明确债务人的财产信息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账户进行保全,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增信措施、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保证金是当下商业行为中较为常见的非典型担保形式,由于未经公示、告知广义第三人,通常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其他权利时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能完全覆盖全部债权,但正因如此,会有更多的第三方机构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此类有限制的担保,促进交易形成、保障交易继续履行,此类担保是我国现行担保体系外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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