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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Published:

2024-04-17

现实生活中常有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为了获取收入再次参加工作的情况,在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双方之间能否成立劳动关系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针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未有相关法律统一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现实生活中常有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为了获取收入再次参加工作的情况,在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双方之间能否成立劳动关系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

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针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未有相关法律统一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二、相关司法裁判观点

(一)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亦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可反推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在山东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侯爱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4662号】,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王淑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吉01民终7299号】中法院即持有此观点。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应当退休,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且根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能反推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在王振英、平邑县瑞森木制品加工厂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8269号】,杜槐与上海狮笛服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9773号】即持有此观点。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考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如果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成立劳动关系。周华春、天津成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津民申703号】,张某与赵某、李某1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晋06民终649号】案例持有此观点。

上述不同观点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1、“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能否反推出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可成立劳动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条文如何适用?

 

三、从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看如何认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该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能推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可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并不冲突,系补充完善关系。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时,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法院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是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作出规定,具体本案应如何适用上述规定,法院认为,若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唯一标准来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假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也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在这些情形下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上述两个规定并不冲突,而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当然,从本条规定原意出发,如果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直接赋予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审查,也应该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3、从立法目的出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用工关系,有利于劳动人员的有序流动及经济社会的有利发展。

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无法为其开设社保账户、接受其社会保险的缴纳,如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面临司法裁判确立义务难以履行的困境,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故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不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没有足够理由亦不能改变调整养老保险等劳动保障关系的现行规章规定。

 

四、总结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争议,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诉讼纠纷不断,类似案件不同法院的不同判决也使得司法的公信力受到影响。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上线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因此,该收录案例对于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解决了以往不同法院裁判观点不一致,甚至是同一法院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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