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专业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
/
世界地球日|探矿阶段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分析

世界地球日|探矿阶段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分析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姚虎明 刘荣义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4-23 15:2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探矿阶段矿山企业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世界地球日|探矿阶段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分析

【概要描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探矿阶段矿山企业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姚虎明 刘荣义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4-23 15:20
  • 访问量:
详情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阶段通常周期较长、回报较低,因此实践中探矿权人往往存在边探边采、在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回收副产矿石等行为。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探矿阶段矿山企业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探矿阶段违法行为分析

(一)以探代采行为属于非法采矿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我国施行探采分离的矿业权制度,探矿权与采矿权具有不同的权利属性,从事探矿、采矿活动应分别申办许可证。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但探矿权人在未取得勘查区域内矿产资源对应的采矿许可证之前,无权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随意进行开采。擅自开采、“以探代采”的,构成非法开采行为。

需注意:矿山企业进行采矿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矿业权人如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采矿登记的,即使获得地方政府同意开采矿产资源的回复,其开采行为仍然属于非法采矿。

 

(二)部分特殊矿产允许边探边采,其他情况下边探边采行为属于非法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复杂类型矿产,探矿权人经审批通过后,可以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如不符合上述条件,探矿权企业擅自边探边采的,属于非法采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探矿阶段回收副产矿石不构成非法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探矿人享有下列权利:“(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探矿权人按照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就可以自行销售回收的矿产品,不属于非法采矿。但部分地区要求销售副产矿石需要经过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并核定销售数量。如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能会认定销售副产矿石的不合法。

 

二、探矿阶段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未经批准的“以探代采”“边探边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矿产行业不断发展,随之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近年来探矿过程中“以探代采”等违法现象较为严重,也因此成为重点打击对象,这为矿业企业敲响了警钟。矿业企业需要了解相应的行业法律知识,进行合规探采。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更多>>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

0531-66590815

搜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7层
邮编:250014
电话:
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
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注我们公众号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