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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现路径之实务探析

视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现路径之实务探析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朱美叶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4-25 11:2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具体适用仍存在诸多争议,各级、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一。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实现路径进行探析。

视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实现路径之实务探析

【概要描述】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具体适用仍存在诸多争议,各级、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一。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实现路径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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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朱美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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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2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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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具体适用仍存在诸多争议,各级、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一。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实现路径进行探析。

 

二、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3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22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7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3条第2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主要实现路径

(一)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要件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1、关于“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常见的认定标准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具备破产条件,二是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2、关于“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实践中对于此条款中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包含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仅指已届履行期限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届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申请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案例1、2】

观点二: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会议纪要》”)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和《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申请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予以支持。【案例3、4】

【案例1】姚雨臣与张立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9)津02民终3715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仅指已届履行期限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届履行期限的情形。这是因为认缴制旨在鼓励创业,减少投资成本,赋予股东出资利益,且出资时间已进行公示,债权人应当审查综合确定交易风险,公司资不抵债时应申请破产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股东未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出资义务不应加速到期。债权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案例2】江苏某地基公司与中建某基础公司执行异议(案号:(2022)浙0213执异 26号,审理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首先,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明中建某基础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公司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只有出资期限届满而未出资,才能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次,关于申请人提出,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可以请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从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意见。法院认为,上述《会议纪要》是针对案件审理中遇到此类情形的指导意见,案件的裁判结果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但未经审理直接在执行阶段决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违审执分离基本原则。故对申请人该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3】李家衔、黄小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号:(2021)粤0115执异120号,审理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在广州唱匠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陈骞、黄小芳、谢兵的出资应该加速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唱匠公司的股东陈骞、黄小芳、谢兵未履行出资义务,申请人请求追加黄小芳、谢兵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陈某诉芦某龙、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2020)闽02民终2131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侯振军、张站柱系合庆公司的股东,尚未足额履行合庆公司的出资义务,相应的出资期限于2020年12月30日届满。现合庆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对金龙公司所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清偿,但合庆公司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作出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张站柱、侯振军的认缴出资期限,损害了债权人金龙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金龙公司有权追加张站柱、侯振军为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部分司法裁判观点认为:《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但并未明确适用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股东出资是否加速到期及股东是否应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需经审判程序予以认定,不应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非讼程序处理。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驳回后,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案例】舟山市普陀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案号:(2021)浙72执异29号,审理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法院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远洋公司主张依据该规定,曾国柱的出资加速到期。对此,本院认为,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适用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且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股东出资是否加速到期及股东是否应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需经审判程序认定。因此,远洋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成立。

 

(三)另行提起独立诉讼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符合《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的,债权人可另行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大部分债权人都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注:关于《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的具体认定标准,笔者已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情形之实务探析》一文中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案例1】某科技公司诉甲某、乙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在公司具备除外情形中任何一种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第一种情形,即水处理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对于公司是否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查,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认为水处理公司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却并未申请破产。甲某、乙某认缴的出资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水处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2】赵斐璇与吴彬瑜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号:(2022)沪0107民初10004号,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本案同时符合以上两种例外情形。尤其是在案涉债务产生后,天平公司各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恶意明显。根据天平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本应于2020年2月1日前缴足出资,其未按期出资,已属违约(为表述方便,此处暂统一称“各股东”,吴彬瑜在该日期前转让股份,其应否担责本院将在下文结合相关股权转让情况予以论述)。至2020年3月赵斐璇就案涉债权提起仲裁,2021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平公司向法院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天平公司股东如按期出资,则足以清偿对赵斐璇的债务,但其不仅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反而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延长出资期限至2050年,显然系为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股东将被要求补足出资的责任。此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要求股东按原来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基于上述情况,天平公司股东不能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对抗债权人赵斐璇,各股东的出资时间仍以原章程记载的2020年2月1日为准,并以此作为各股东应向赵斐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相应出资金额的利息起算点。

 

(四)申请破产清算

对于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破产管理人应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但应注意,破产程序中是保护所有债权人利益,禁止个别清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将按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案例】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诉赵某某、郑某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号:(2019)皖11民终3138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至一审法院裁定受理众鑫包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时,赵某某、郑某某均未履行出资义务。虽然众鑫包装公司章程将认缴资本的期限确定为2034年11月12日前缴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其二人认缴资本的期限依法应加速到期。

 

四、结语

本文主要是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实现路径进行了探析,暂未结合尚未施行的新的《公司法》的规定。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股东加速到期的规定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准确把握股东加速到期的实现路径,有助于通过更为丰富的方式和路径实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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