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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刑辩之术:如何论证在共同犯罪中构成从犯?


Published:

2024-05-16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人有可能都是主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一般说来总是有主有从。因此,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将从犯与主犯区别开来特别重要。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人有可能都是主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一般说来总是有主有从。因此,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将从犯与主犯区别开来特别重要。

 

一、关于主从犯的区分

主从犯的区分,应综合考虑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包括在事前提出犯意,担当导演角色,纠集、邀约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当主角,往往还指挥、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罪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有的事后还有策划掩盖罪行、毁灭罪证、逃避处罚的行为。

从犯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从犯客观上,担任配角,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帮助准备、实施犯罪,为共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或者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并不严重;在主观上,犯罪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听从主犯的安排、授意和指挥,主观恶性较小。因而,从犯并未主导犯罪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犯罪活动。

从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另一种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二、构成从犯的论证路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论证方向:

1、对共同犯罪的犯意起次要作用或系临时起意;

2、并未参加共同犯罪中具体细节的共谋;

3、未纠集共同犯罪,不是主动参与而是被邀约或被雇佣参与共同犯罪的;

4、未策划、指挥共同犯罪,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指使的地位;

5、不是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其所实施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实施和结果起次要作用,而不是关键作用;

6、不是共同犯罪的主要的获利者、未参与分赃或获利较少;

7、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因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身份,只能从属于具备身份的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论证方向:

1、为共同犯罪提供信息;

2、为共同犯罪强化犯意;

3、为共同犯罪创造条件、提供工具;

4、在共同犯罪中,在实行犯着手实施前与其形成合意,允诺提供运赃、窝赃、销赃等帮助的;

5、在共同犯罪中,仅实施望风行为。

 

三、从犯的量刑

从犯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轻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甚至依法免除处罚。”

从犯之辩,一旦成功,可实现被委托人量刑刑期的大幅减让,是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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