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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公司机动车办理了过户登记是否一定缴纳增值税


Published:

2024-06-03

公司机动车办理了过户登记是否一定缴纳增值税?

基本案情:某公司于2021年1月购买了一台车,不含税金额70万元,因出了交通事故,公司股东认为车牌号不吉利,2023年1月过户给公司股东个人,但除了车牌号变更外,事实上,该车仍然由公司实际使用,并未交付股东个人,税务机关发现后通知该公司按2023年1月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约12万元。

 

一、公司的机动车办理过户登记是否等同于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

首先,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进行了强制登记,但是,公安机关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所以,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是车辆所有权人。对此,公安部早在2000年的相关《复函》中作出了相同的结论——“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其次,由于机动车不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因此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变更,《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来说,即使没有进行登记,车辆买卖的当事人之间转让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也发生法律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案例中公司机动车虽然办理过户登记,但未交付且公司仍在使用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二、机动车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公司仍在使用,公司机动车所有权并未转移的前提下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缴纳增值税的前提均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发生所有权转移。在公司机动车仅变更车牌号,但车辆未交付、所有权未转移,仍由公司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单纯只办理了机动车过户登记,此种行为不是增值税的“应税销售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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