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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媒人的证言可否作为返还彩礼的依据,能否列女方父母为被告?


Published:

2024-06-17

订婚仪式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一般会邀请媒人及少量的亲朋好友参与,彩礼往往以现金形式交付。若最终不能结婚,双方在解除婚约关系时,婚约当事人在接收对方财物后,应负适当返还义务,因此涉及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婚约彩礼主要是大额的现金给付,媒人的证言能否作为彩礼交付的证据,可否列父母为被告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呢?

引言

 

彩礼,在一些地方也称为“聘礼”,是指男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在婚前订婚仪式上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现金。彩礼的给付一般都具有非常强的仪式感。订婚仪式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一般会邀请媒人及少量的亲朋好友参与,彩礼往往以现金形式交付。若最终不能结婚,双方在解除婚约关系时,婚约当事人在接收对方财物后,应负适当返还义务,因此涉及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婚约彩礼主要是大额的现金给付,媒人的证言能否作为彩礼交付的证据,可否列父母为被告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呢?

 

一、案情简介

高某与崔某经媒人王某某、高某某介绍相识。2023年10月10日,高某和崔某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当天,高某通过媒人王某某的见证并经过王某某交给崔某父母礼金88000元,崔某父母回礼8000元。2024年6月,二人产生矛盾,高某欲退婚。现高某咨询其能否依据媒人王某某的证言通过诉讼要回彩礼,能否列女方父母为被告?

 

二、笔者观点

1、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中,因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现高某欲解除婚约,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民间婚约,缔结婚姻过程中男女方包括双方家庭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返还彩礼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高某与崔某系属于第二种类型。高某与崔某不能结婚的情况下,其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赠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应当就其给付的财产是彩礼及相应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1)给付彩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行为,因当事人双方很少保存书面证据,一旦给付彩礼后双方发生纠纷未能缔结婚姻,返还彩礼便成为现实的问题。在诉讼活动中举证证实存在彩礼给付行为的难度较大,一般缺乏直接的给付凭证。

(2)具体到本案中,高某可以结合取款凭证及媒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彩礼已经实际交付。

 

4、给付彩礼的数额或财物的价值往往很大,考虑到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不但会违背给付彩礼一方的初衷,导致这一方背上较重的负担,还有可能助长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现象滋生。因此,在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的规定,崔某的父母代表其家庭接收了高某一方给付的彩礼,高某有权要求崔某及父母共同返还彩礼。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四)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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