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合规要点
Published:
2024-06-28
本文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相关概念以及合规要点进行梳理,以期帮助金融机构在做此类业务时合规运行。
2024年6月下旬,建设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广东顺德农商行、马上消费金融、蚂蚁消费金融等机构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资产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发布关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公告,向信托公司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涉及金额近百亿元。
信贷资产收益权是银行业的一种金融创新,有利于优化银行资产结构,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等。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自2014年第一单做成后,开始的几年发展并不快,但在2020年后取得快速发展,近期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公告数量及资金规模亦呈上升趋势。本文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相关概念以及合规要点进行梳理,以期帮助金融机构在做此类业务时合规运行。
一、基本概念解读
不良资产转让在金融资产处置中较常见的业务,那么不良资产转让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有何不同?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又有什么区别?为了厘清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基本的概念入手,分析各种产品及业务的区别。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了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首先需要了解信贷资产收益权是什么。根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第二条规定,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结合《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笔者尝试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下依法合规并遵循市场化原则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
(二)信贷资产与不良资产的区别
1、什么是信贷资产?
对于信贷资产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的不同。
广义的信贷资产指的是银行发放贷款业务产生的全部类型资产的总和,包括正常类信贷资产,也包括不良类信贷资产等。理由分析如下:
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信贷资金的范围包括贷款资产。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中,对于各类贷款业务产生的资产统称为“信贷资产”。比如,1992年10月9日发布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在不同的语境中分别使用了“外汇信贷资金”“外汇信贷资产”。从该文件的内容逻辑上看,使用“外汇信贷资金”“外汇信贷资产”是为了表达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外汇信贷业务实行双向目标管理,“下达和考核年度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目标下体现为对外汇信贷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下达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目标下体现为对外汇信贷资产及负债比例的管理。
1994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1994年7月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的立法目的包括“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1997年5月16日发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1998年4月20日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中均提及“信贷资产”,直至2015年8月29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文件中亦将“信贷资产”作为固定搭配词语,根据文义理解,可以总结出信贷资产是指银行发放贷款业务产生的全部类型资产的总和。
狭义的信贷资产指的是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对信贷资产的定义是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按照该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正常类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因此,狭义的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资产。
2、什么是不良资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的通知》对不良资产的定义: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者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同样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其中次级类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3、信贷资产与不良资产的区别
从上述分析可知,广义的信贷资产可以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分为五类,其中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的信贷资产属于狭义的信贷资产,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信贷资产属于不良资产。
(三)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区别
不良资产转让业务主要遵守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复函》(银保监办便函〔2021〕2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等相关监管要求。2023年1月18日,银登中心发布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可以为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以及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产登记、项目挂牌、公开竞价、信息披露、协议签署和资金支付等服务与系统支持。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主要遵守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转让规则适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经查询,涉及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82号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中对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部分规则做了特别规定。
从上述各业务遵守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来看,不良资产转让业务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适用不同的规则,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多数规则相同,部分适用特殊规则。因本文主要讲述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关于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不再展开解释。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流程
通过梳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1、构建信贷资产包。
出让方银行在对贷款风险收益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构建信贷资产包。
2、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信贷资产收益权。
对于设立分级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中须明确信托计划现金流的支付顺序。
3、评级、估值、定价。
出让方银行或信托公司可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进行评级。
出让方银行、信托公司可自行对信贷资产及信托计划进行估值定价,也可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定价。
若委托第三方估值机构进行估值的,委托方须向市场披露该估值信息,确保定价过程公开、透明。
4、出让方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银登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备案登记材料主要包括:
①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联合签署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备案报告(参考格式附后),内容包括资产构成、交易结构、会计处理、监管资本和拨备计提、投资者范围、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及防控措施等;
②拟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对应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如有)等;
③信托合同、贷款管理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④独立第三方机构意见书(如有),如法律意见书、会计意见书、评级报告等;
⑤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须加盖出让方银行或材料出具方公章,同时由出让方银行将扫描电子版(彩色、PDF格式)上传至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备案报告纸质文件可送达或邮寄至银登中心。
5、银登中心负责对单个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核,并通过系统予以反馈。
银登中心针对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材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①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②基础资产构成是否符合转让要求;
③交易结构是否满足要求;
④会计处理、监管资本和拨备计提是否按照监管规定执行;
⑤投资者范围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⑥信息披露安排是否规范;
⑦是否有相关风险提示及防控措施;
⑧监管部门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6、银登中心审核后通过系统予以反馈。
情形1、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银登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通知申请人办理信贷资产登记和收益权转让业务;
情形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银登中心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对材料进行修改;
情形3、若产品不符合要求,银登中心将不予备案。
7、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收到银登中心备案通知后,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完成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出让方银行须向信托公司提供已登记资产信息,经信托公司确认成交后,双方完成资产过户和资金收讫,具体流程详见《银登中心资产流转平台操作手册》。
8、登记系统自动完成资产过户与权益变更记载,出让方银行与信托公司可通过系统打印结算单作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完成的证明和会计入账依据。
9、出让方银行须在交易完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上传转让协议。
三、合规要点及注意事项
1、【总体要求】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
报备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报告产品: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2、【集中登记】
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82号文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3、【转让模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4、【合格投资者要求】
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5、【信贷资产的遴选】
出让方银行应当谨慎遴选基础资产,优先选择预期回收现金流期限分布与信托计划偿还期限相匹配,以及抵质押物估值方法比较成熟的信贷资产。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分别转让,出让方银行不能构建混合信贷资产包。
6、【禁止虚假转让】
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7、【计提资本】
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8、【计提拨备】
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
9、【信息披露】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应当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银登网(www.yindeng.com.cn)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0、【信息变更登记】
存续期内信贷资产发生变化导致与在银登中心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时,贷款管理人应当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11、【信托计划到期】
信托计划到期时,对尚未完全偿付的信贷资产,可由贷款管理人通过市场化方式,规范、透明地进行处置,将回收现金用于信托受益权的兑付。
12、【信托清算】
信托公司应当做好信托利益分配及信托终止后的清算等工作。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清算,以信托财产变现收回的现金,或信托财产原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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