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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如何救济


Published:

2024-07-12

本文梳理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的救济途径,以期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使被害人就不逮捕决定不服的救济合法、有序进行。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或者直接向同级法院提起自诉。但当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的救济方式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被害人在审查逮捕程序中被轻视、被遗忘,成为逮捕程序的旁观者,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案件因各种原因搁置,久拖不决时,往往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在此梳理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的救济途径,以期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使被害人就不逮捕决定不服的救济合法、有序进行。

 

一、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十六条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可以向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检察院提起申诉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为理由作出不逮捕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控申部门提起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被害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被害人。

 

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逮捕决定的可以请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对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以及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已经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已经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未提起批准逮捕的,被害人可以请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再次审查。

 

三、请求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复核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据此,被害人对于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复核。

 

刑事被害人的权益救济机制是司法领域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关注点,对该制度的建设不仅可以体现司法的温情,更能彰显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只有畅通刑事案件每个阶段被害人的救济路径,将被害人救济方式纳入到法律轨道中,才能减少被害人无序、极端的救济方式,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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