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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 | 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支付赔偿金


Published:

2024-07-17

2019年7月3日,某信息公司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儿童英语老师。劳动期限为从签订之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止,半年的试用期。2023年5月17日,某信息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某以某信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日,某信息公司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儿童英语老师。劳动期限为从签订之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止,半年的试用期。2023年5月17日,某信息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某以某信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9年7月3日至2023年5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某信息公司不服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接受张某委托代理一审诉讼。

 

二、审判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在某信息公司担任儿童英语老师的职务,某信息公司仅提交了关于张某与家长学情沟通不符合要求的《斑马辅导老师-红黄线违规确认单》,此确认单也没有张某签字确认。故某信息公司无法证明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张某的行为未给某信息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从而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某信息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三、笔者观点

 

本案中,李某与某信息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2023年5月17日,某信息公司以李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某信息公司的解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下,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时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责任,但二者只能择其一。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1、因张某与某信息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某信息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在诉讼中,某信息公司提交了红黄线管理制度证明张某与家长学情沟通不符合要求的《红黄线违规确认单》。笔者认为红黄线的管理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因为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内容也不合法,且不符合情理,《红黄线违规确认单》中,张某不知情也未签字,因此,某信息公司依据未经法定程序制定且公示工作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2、涉案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未成就,提前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涉案《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法定的终止条件,张某在职期间,不具有法定的终止情形,某信息公司依据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3、某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解除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按照第四十七条的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工作期限为4年5个月,应支付赔偿金为4.5个月的双倍工资。

4、从案件事实来看,某信息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1)某信息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记载的理由也只是单方陈述,仲裁庭已经核实张某并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达不到严重违纪的情形。在诉讼中,某信息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未能证明张某在职期间存在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2)张某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反单位制度、是否给单位造成了影响的情形,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单位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依据公司制度,以劳动者违反该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负有对依据的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公示、送达给劳动者或组织劳动者进行培训学习的相关证据,即公司负有对该公司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举证义务,否则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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