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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拒执罪中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方式


Published:

2024-08-05

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分析了超过600份的案例,对拒执罪中涉及的财产隐藏、转移、故意破坏或无偿转让,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判决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简要的分类和列举。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拒执罪的规定已经较为清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申请人往往对于被执行人可能构成拒执罪的行为缺乏明确的了解。为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分析了超过600份的案例,对拒执罪中涉及的财产隐藏、转移、故意破坏或无偿转让,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判决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简要的分类和列举。

 

1. 通过第三人进行收款、消费、代持财产,逃避法院执行

案例一:马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让其子田某文在经营生意过程中收款、转款,并将生意盈利交给田某文保管。

案例二: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案发,胡某罡采取使用胡某航、胡某姜等人银行卡或本人微信接收他人还款、租金等款项,再通过转账至其使用的陈某勇银行卡等方式,隐藏、转移财产共计23.3万元。

案例三:2018年1月,被告人姜益新和鲁某因生活所需、欲购买车辆自用,为逃避法院执行,二人以姜益新姑父李某的名义购置一辆吉利帝豪牌小型汽车。为隐匿财产,姜益新、鲁某将该车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并使用李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办理了车贷。

案例四:2018年以来,朱某某借用三林公司资质先后承包郑州市卢店变电站、河湾变电站、高皇寨变电站、海棠变电站四个项目,四个项目已向朱某某一方拨付2500余万工程款。朱某某以女朋友杜某名义注册五金建材经营部,并用杜某中国民生银行卡以经营部名义接收四个项目工程款。

案例五:颜某1与何某亮于2021年开始合伙经营XX公司,颜某1占股51%,在公司负责生产经营。颜某1为逃避债务,让黄某华代持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并将黄某华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2023年7月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合计为242万余元,未分配利润为22万余元,颜某1在该公司每月有固定工资及业务提成,并享有股东分红。

 

2. 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关联人逃避执行

案例:宁某某为防止法院执行人员将自己的工资冻结、划拨,当其尾号为848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每月收到工资后,宁某某随即通过使用其姑姑宁某名下的微信及尾号为4623的中原银行卡将工资款转移,用于自己消费支出。

 

3. 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

案例一:民事案件诉讼期间,2020年5月25日,宁某某与其丈夫冯某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宁某某放弃自己的陪嫁物品格力空调一台及床上用品,夫妻共有车辆豫G8**奇瑞牌汽车归冯某平所有。但离婚后,宁某某仍与冯某平共同居住生活。2020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20)豫078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判令宁某某赔偿孙某损失529470.68元。

案例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任某某负担,该协议虽发生在本院民事判决生效之前,但可推断任某某有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4. 隐匿行踪,逃避法院执行

案例一:2021年7月12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1返还孙某文购房款23.5万元以及利息,并依法多次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1通过藏匿行踪、更换联系方式、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微信隐藏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案例二: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躲避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内容,离开居住地、更换电话号码前往太原、陕西等地打工、做小生意。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躲避履行人民法院判决内容,从XXX村迁移到XXX村并在猫村新建房屋和投资养猪生意,二被告人在此期间均有能力履行而未能履行人民法院判决应当履行的义务。

 

5. 违法处置查封财产,逃避执行

案例:2020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续封王某某该房产,期限三年。2022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仍将该房产以28万元价格出售给张某,所得房款用于日常生活。2022年9月,合阳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名下查封房产进行拍卖后,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案件不能执行。

 

6. 偿还其他未经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

案例一: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指使刘某2将钢结构厂房拆除出售所得的137万元分批转入其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内,后用于偿还其他未经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共计47.48万元。因胡某某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其所欠陈某的借款,致使相关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例二:2021年6月2日,被告人包某某将其与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汽车以1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包某1,并于同年8月12日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包某某将车款用于偿还其他未经法院判决、裁定的欠款。

 

7. 设立虚假权利负担,降低财产价值

案例:2012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宁波杰佳雯服饰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慈溪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提供该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的厂房及被告人黄某某名下位于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富豪家园55号、56号房产作为抵押,由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3月,因宁波杰佳雯公司等未履行调解协议,招商银行慈溪支行向慈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委托许文杰等人为该执行案件的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许文杰向被告人黄某某提议在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房产及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富豪家园55号、56号房产上设置虚假的长期租赁关系,意图严重降低上述抵押物的司法拍卖价格而由被告人黄某某一方以低价竞得,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并伪造虚假的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许文杰帮助被告人黄某某向慈溪法院法官请托,希望法官帮助确认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上述抵押物上设置的虚假的长期租赁关系为有效租赁并将违章建筑从拍卖资产中剔除,意图严重降低上述抵押物的司法拍卖价格而由被告人黄某某一方低价竞得,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许文杰向慈溪法院法官请托,致使上述抵押房产存在租赁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上述涉案抵押房产经过三次司法拍卖均流拍,2016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变卖中通过胡维维以人民币846.5万元的成交价竞得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厂房,通过其儿子黄某以人民币282.5万元的成交价竞得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富豪家园55号、56号房产。经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房产及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富豪家园55号、56号房产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5年5月的市场交易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568.82万元、人民币397.46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的数额达人民币837.28万元。

 

8. 无偿、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案例一:2022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将其名下的河南宪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偿变更到安某名下,而公司仍由其本人实际控制且正常运营。

案例二:2021年2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执行立案前,将其名下一处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移至其儿子名下。

 

结语

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利用上述方式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及时固定证据,并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线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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