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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新入职用人单位,双方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Published:

2024-01-08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梳理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的观点,并提出相应建议。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若该情形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本文将从梳理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的观点,并提出相应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针对上述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应首先关注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便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判断标准并不依赖于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针对上述争议,最高院做出相应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院认为是否可以建立关系应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判断。

实践中,对于此情形亦有不同观点。

 

观点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广东高院坚持此观点。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吉林高院亦坚持此观点。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的规定:“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为其提供劳动,按劳务关系处理。”

 

 
 

观点二:以年龄为判断标准。不管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新入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劳务关系。

根据济南中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析(第二版)》中所载明的观点:需要强调,针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能做反推解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能解释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形来确定。如前所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新入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所载明的观点: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结语:针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仅凭单一法规或案例作为判断依据,而应全面了解和考虑当地的司法实践情况。通过深入了解和综合分析,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和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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