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浅析国有企业长期病休人员要求复工定岗及内退问题
Published:
2023-12-25
部分长期病休人员在接近所在单位的内退条件时,会先行要求复工上岗后再申请依据复工上岗后的岗位办理内退手续,但随着单位的调整,有些长期病休人员的岗位已经不存在或者不符合单位关于内退岗位的要求,本文根据前期遇到的个别案例,就该问题进行些许探讨。
内容摘要
长期病休人员在国企中并不少见,部分长期病休人员在接近所在单位的内退条件时,会先行要求复工上岗后再申请依据复工上岗后的岗位办理内退手续,但随着单位的调整,有些长期病休人员的岗位已经不存在或者不符合单位关于内退岗位的要求,本文根据前期遇到的个别案例,就该问题进行些许探讨。
关键词:长期病休人员 复工定岗 内退
在为国企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长期病休人员在很多国企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国企人事部门对于该部分人员的管理一般都比较头疼,本文就根据笔者接触到的个案,对关于长期病休人员要求复工定岗及内退事宜进行浅显的探讨。
一 案情简介
笔者服务的某国企中,早期数名员工先后因患病经该单位批准办理了长期病休,后随着相关长期病休人员年龄的增长,在接近该单位内退条件时,陆续出现部分长期病休员工向单位要求复工定岗并办理公司内退手续的要求,以便退出岗位休养。
根据该国企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内退手续时应当具备明确的岗位,并在岗位上内退,依据该岗位确定其内退待遇,该数名长期病休员工因长期离岗,其原岗位已经有相应员工,该数名长期病休员工已不具备公司内退要求的具体岗位,现其提出复工定岗后办理内退手续的要求后,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就关于几名长期病休员工如何复工定岗、是否应该支持其办理内退手续等问题向笔者咨询。
二 相关法律分析
(一)关于伤病员工转入长期病休的相关规定
原劳动部、原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用人单位伤病长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以下简称《长休管理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经检索,目前山东省未出台《长休管理通知》相关落地性政策规定。
(二)关于管理长期病休人员的相关规定
关于各个企业如何加强对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关于加强用人单位伤病长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中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企业要定期对长休职工进行劳动鉴定,实事求是地安排职工休息、治疗、复工或调换工作。要建立和保存好职工的工伤和健康档案,制定严密的鉴定程序和制度。"企业可参照该规定做好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关于长期病休员工医疗期满后的相关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后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上述规定,长期病休人员复工上岗原则上返回原岗位从事原工作履行原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别处理。
(四)关于长期病休人员复工上岗后办理内退的相关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规定“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内退制度作为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内部劳动管理形式,系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在不违背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对相关制度的实施规则进行细化规定,一般情形下需要本人申请内退,且应经过企业批准程序。
三 相关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该单位应当根据各长期病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一)医疗期满后,应首先安排相关员工从事原岗位工作;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病休员工医疗期满后,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能够从事原工作的,该单位可安排其返回原岗位从事原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该员工的身体状况,不能担任原岗位工作的,或原岗位不存在的,该单位可根据劳动者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调岗的合理性,一是所调岗位尽量与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相宜;二是所调岗位与原岗位的薪资待遇差别较大的,尽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如该员工在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需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解除合同或办理退休/离职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该单位应配合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如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该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如长期病休人员已符合退岗条件的,经申请可依规退出岗位休养。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一百一十一号)第9条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按照该规定,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即可以办理内退手续,享受内退待遇,未明确长期病休后恢复岗位的是否影响员工内退。鉴于,内退制度系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如用人单位对内退条件进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细化,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的,应遵照执行。
四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长期病休人员要求复工上岗的,涉及的主要问题其实是岗位调整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期病休人员要求复工上岗的应首先安排相关员工从事原岗位工作,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在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需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解除合同或办理退休/离职手续。至于其复工上岗后要求办理内退手续的,鉴于内退制度系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且一般是由劳动者提出申请并经过企业批准后才可办理,若单位的内退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的,可适用公司的内退制度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准许相关长期病休人员办理内退手续。
关键词:
长期病休人员,复工定岗,内退
相关新闻
动态 | 泰国鲲鹏律师事务所到访众成清泰济南所座谈交流 共筑企业出海新桥梁
2025-12-09
2025-12-05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岳冬雪律师获聘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025-12-03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篮球队出征济南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律师篮球赛 首周豪取两连胜
2025-12-02
2025-11-27
2025-11-13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