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司法实践中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一般性处理原则
Published:
2023-12-22
一、法律概念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相邻权的种类
种类一:用水和排水的相邻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该条系民法典对用水、排水相邻权作出的规定,用水相邻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中,相邻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排水相邻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中,若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
种类二:相邻通行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系民法典对相邻通行权的规定,相邻通行权是指土地权利人(被围绕地人)在与公路(或通路)无正常(适宜)的联络、导致不能为通常的使用时,得请求相邻土地的权利人(周围地人、围绕地人)容忍自己于必要范围内通行的权利。
种类三:相邻施工权、管线相邻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系民法典对相邻施工权和管线相邻权的规定,相邻施工权指的是相邻一方在修建、装修房屋时,可以临时占用相邻他方的土地,但不能影响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管线相邻权指的是相邻一方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
种类四:通风采光相邻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通风采光相邻权指的是相邻一方在建设和使用房屋时,不得影响相邻他方的通风和采光。
种类五:环保相邻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环保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对相邻权人造成侵害的,相邻权人基于法律规定有权向不动产权利人主张停止侵权的权利。
种类六:共墙相邻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共墙相邻权是指权利人的房屋与相邻人的房屋相邻且共用墙体,权利人对其房屋进行原拆原建,使用挖掘机进行拆除作业时产生的机械振动造成相邻人房屋出现受损裂缝。因权利人对其原建房屋拆除过程中,必须避免造成相邻不动产的损害,故其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的行为危及到了相邻人房屋的安全,此时相邻权人有权基于此向不动产权利人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危险的权利。
三、司法实践中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1、用水和排水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在相邻用水关系中,相邻权人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自然流水流经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规律,不得垄断对水的利用,不得改变水的流向、流速和流量,不得污染水源等,影响不动产相邻权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否则,由此给不动产相邻权人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自然流水由高至低,高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有自然排水权(或称“过水权”),低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则有容忍排水的义务,亦有合理分配用水,即请求给予“有余之水”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参考案例:(2020)云25民终1700号、(2015)民提字第144号
在相邻排水关系中,相邻权人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自然流水的排放包括自然排放和人工排放,自然排放是指自然流水由高地向低地自然排放。人工排放,是指自然流水借助人工设施排放流水。高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使侵水之地干涸,或排泄家用、农工业用水至公共排水通道,须要通过相邻的底地,该低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有容忍的义务;但该排水应当“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给低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造成损害的,则负赔(补)偿责任。
参考案例:(2020)甘民申2155号、(2020)黔民申3249号、(2023)辽02民终6278号、(2018)鲁民再371号
2、相邻通行权纠纷中的处理原则
在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中,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人的通行权应该承担“容忍”义务,但也应该只承担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且只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通行权只能是对不动产权利的必要限制,不是绝对的权利,不能与物权等量齐观。因此,对相邻通行权的司法保护不能绝对化,不能实质上否定或者相当程度上限制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物权,不能造成相邻通行权“反客为主”现象。
判决支持行使相邻通行权的基本条件主要是:1.必须。一方权利的行使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邻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2.合理。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和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3.保护。通过邻地时,要注意保护邻地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4.赔偿。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应该坚持认为,只有在完全符合这四个方面条件时,法院才能判决支持行使相邻通行权的诉求;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应该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时作出变更判决,直至判决驳回通行人的诉求。
参考案例:(2015)民提字第222号、(2021)鲁01民终5312号、(2022)鲁01民终1243号
3、相邻通风权、采光权纠纷中的处理原则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是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通风、采光、日照权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有关日照、通风、采光的妨碍行为的判断,系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反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义务。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判断妨碍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标准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即使相邻权利人的确感觉到不舒服,通风、采光和日照确实受到了影响,只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相邻权利人也负有容忍义务。
参考案例:(2021)川08民终232号
四、总结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总原则。一般性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处理思路如下:如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行为的边界做出规定的,则依其规定,进而可以明确“容忍义务”的有无及程度,从而确认一方的法律责任;如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勘验现场,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根据总原则,同时当地习惯也能成为判断标准,把握权利边界,最终得出有利于生产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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