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指导性案例研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Published:
2023-12-21
本文归纳、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指导性案例(共四个)。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五谷者,万民之命,国之重宝。”“洪范八政,食为政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涉及人民群众的“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自2011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其中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指导性案例为国家“藏粮于技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地位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尽管植物新品种权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列举的知识产权类型,但囿于课时量的限制,法学本科必修课程《知识产权法学》往往让学生自学该部分内容。是故,归纳、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指导性案例(共四个),无论对方便学校法科师生研习,乃至对各位律师同行实务均有价值。
指导案例 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关联案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
指导案例 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 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 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 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关联案号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
指导案例 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 DNA 指纹鉴定意见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时,被诉侵权方提交 DUS测试报告证明通过田间种植,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对比具有特异性,应当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关联案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132号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三终字第1号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33号裁定
指导案例 160号-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育种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亦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2.植物材料被认定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植物材料仅可以用作收获材料而不能用作繁殖材料的,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关联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 73 民初732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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