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视角|实际抚养能否改变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
Published:
2023-12-21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17日王某(女)与张某(男)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 2010 年 6 月 4 日生育长子张大某,于2014 年10 月 9 日生育次子张小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 2020 年12 月1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每人抚养一个子女,没有财产分割”。自双方离婚后,两个婚生子实际均由张某直接抚养,后张某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双方之子张小某由王某抚养,并判决王某按每月1800元向张某支付张小某自2020年 12 月1日至王某实际抚养之日止的抚养费; 2、依法判决张大某由张某抚养,并判决王某按照每月1800元支付张大某自2020年 12 月1日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的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笔者代理王某提出如下答辩要点
一、张某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离婚后王某未尽抚养义务与事实不符,因为双方在离婚后口头协议改变了离婚协议约定的“每人抚养一个”内容,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均交给张某,且张某已经实际抚养,实际抚养的情况已经改变了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每人抚养一个”。
二、因为两个孩子均系男孩,由张某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两个孩子一块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在若判决强制变更抚养权反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抚养费,王某认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王某为了让张某更好地抚养孩子,没有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口头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抵顶了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无财产分割”。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查清本案的事实,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王某请求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离婚后双方口头改变了离婚协议约定的“一人抚养一个”的内容,且张某实际抚养的事实,参照王某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共同生育的婚生子张小某自出生后至今一直在张某的老家居住生活,如变更为由被告王某抚养,极大地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对原告张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所称其曾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以共同财产抵顶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的辩解,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王某应自离婚之日起向原告张某支付张大某、张小某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金额,法院根据被告王某无工作收入且系农村户口的事实,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张大某、张小某的抚养费金额为500元/月/人。
承办心得
一、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基于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
抚养关系纠纷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遵守维护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未分割共同财产的事实,结合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状况、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共同生活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抚养权纠纷,作为律师不要仅为了赢得官司就不顾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应该引导自己的委托人站在孩子的角度综合考量抚养条件,不要为了与对方怄气就将孩子的权益抛诸脑后,这样即使赢了官司,却输掉了孩子。
二、因离婚协议未约定财产抵顶孩子的抚养费,且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离婚协议时明确以放弃财产份额抵顶抚养费的,应视为支付了抚养费,而本案,放弃分割财产并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示抵顶抚养费,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因此,王某主张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期限的长短,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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