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初步梳理
Published:
2023-12-19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遗属所享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三个项目,由于所涉及的人员相对较少,可能也是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中最琐碎的内容,特综合整理,以供参阅。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遗属所享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三个项目,由于所涉及的人员相对较少,可能也是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中最琐碎的内容,特综合整理,以供参阅。
一、从历年来的变化看,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这一制度经历了很大的变动
在国家层面的规定中,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和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除丧葬补助费外,另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973年改由单位支付并增加酌情支付困难补助,1977年取消困难补助。2011年《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遗属享有的救济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但未明确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
以山东省为例,最早出现定期生活补助是在1988年10月21日原山东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的通知》(【88】鲁劳险字第397号),该文件规定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改为“”定期生活补助”,包含的两个项目,即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1990年10月30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90】鲁劳险字第600号)增加了一次性救济费。1993年《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将 “定期生活补助”改称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三项内容。其后于2003年、2007年、2012年、2018年定期调整,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了这三个项目。
2021年9月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将非因工死亡待遇支付项目、标准统一进行规定。从该日起劳动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包括两项,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月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被取消。 其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09号)以2021年9月1日为节点,明确自2021年9月1日之后死亡的参保企业职工,遗属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在2021年8月31日之前死亡的参保企业职工,仍按原政策规定项目、标准和列支渠道执行。也就是说,从2021年9月1日起,按月领取的生活补助不再发放,但之前已领取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从领取主体的界定看,资格认定较之前有所放宽,但也在现实中造成了一些纠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主要包括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999 年8月30日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将范围进行了扩大,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符合条件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山东省对职工之母、妻的年龄范围扩大到了50岁,但是也有限定条件,要求无工作无稳定收入、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提供以维持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反过来讲,有劳动能力、可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就不在领取范围内。
现实生活中对于非因工死亡劳动者父母另有子女的这种情况,各地的认定标准不一,原则上非因工死亡职工是否是父母的唯一子女并不影响父母的供养亲属主体资格。另外,配偶再婚的便失去供养资格,供养亲属死亡的也失去供养资格,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从遗属补助的支付主体看,主要是用人单位和社保统筹基金之间存在争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7〕430号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支付渠道的表述为“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由此来看,鲁人社发〔2018〕56号文件规定的“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原渠道应当是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由于上述表述,在现实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主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应当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也有判决时以此为由驳回死亡职工家家属的起诉。那么,如何理解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的表述呢?我们认为,上述表述规制的是所需资金而不是人员,发生争议主要是以非因工死亡职工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衡量标准。
遗属补助所需资金哪些已经纳入统、哪些未纳入呢?从鲁人社发〔2018〕56号文件、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和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看,文件适用的群体有两种,第一种是企业在职职工,第二种是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是否纳入统筹就看是不是离退休职工,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8〕54号)文件的规定,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这也解释了上述文件对于资金支付渠道规定的原渠道问题了,也就是说,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鲁劳发〔1997〕430号文件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当然,各地的执行尺度不一,对于纳入统筹有各自的操作规定,具体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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