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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浅谈职工董事制度


Published:

2023-12-15

结合近期客户经常咨询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的相关问题,本文将对职工董事的设置要求、任职资格、选聘流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并提供法律建议。

引言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职工董事制度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结合近期客户经常咨询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的相关问题,本文将对职工董事的设置要求、任职资格、选聘流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并提供法律建议。

 

一、职工董事的适用情形

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设职工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从本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必须设职工董事。

 

2.国有全资公司董事会应设职工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从本条规定可看出,国有全资公司董事会也必须设职工董事。

 

3.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应设职工董事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根据该《条例》之规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但是实践中,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是否必须设置职工董事,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判决案例,诸多法院并未认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应当设置职工董事,即: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未设置职工董事的,并不导致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参见:(2021)津02民终5268号《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7398号《民事判决书》。

 

4.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职工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职工董事的设置有新的变动,该修订草案扩大了必须设置职工董事的企业范围,即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公司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董事的适用扩大到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设置职工董事不再是国有企业的责任。目前,修订草案尚未生效,建议公司应及时关注新法的颁布,及时调整职工董事的设置。

除上述几类情形之外,现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文件并未对其他类型国有公司例如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职工董事的设置有明确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建议各公司在董事会人员设置上,积极与国资主管部门及上级集团沟通,确保既满足地方法规政策要求,也保证内部职工董事设置合法合规。

 

二、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

1.职工董事应符合《公司法》的基本要求

虽然职工董事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非职工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二者产生方式不同,但职工董事作为董事,其任职资格首先也要满足董事的任职资格,即应满足《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中的相关规定。

 

2.职工董事还应满足一些特殊的任职资格

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职工董事任职资格分为正面必备的积极条件和不得担任的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一)职工董事与公司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二)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以及符合公司其他要求等兜底性条件。消极条件包括:(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兼)任职工董事;(二)国有独资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结合上述规定,本所律师建议职工董事的选择,公司应全面结合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能力,可以巧妙利用职工董事职位来实现董事会的合理化设置;同时,因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职责与职工董事存在大面积重叠,能够一定程度上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且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可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三、职工董事的选聘流程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了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备案流程。

 

1. 提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2. 选举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尚未建立职代会的,应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行建立职代会。

 

3. 备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公司工会应做好向上级工会报备的相关工作。

本所律师建议,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应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聘流程,保证程序合法合规,充分体现职工诉求,避免造成职工董事“形同虚设”。

 

四、其他规定

1. 职工董事的任期、离职、补选和罢免

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罢免职工董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罢免议案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公司工会应当将罢免结果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职工董事出现空缺的,应当由公司工会尽快组织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2. 职工董事的职责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职工董事的职权包括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代会民主评议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董事会议题,依法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职工董事并非仅是代表职工行使董事职责的一种权利体现,更是一份责任和义务,职工董事应对公司及职工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于无法代表公司及职工合法权益,乱用职权的人选,也应及时通过罢免、免职等程序予以纠正。

 

五、小结

职工董事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支持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民主管理融入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现行我国的职工董事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在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设置、任职资格以及实践应用等各方面均存在不足,相信随着立法的不断深入,职工董事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本文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由本所见习生赵圣泽(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负责检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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