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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用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初探——我国首例案件一审宣判


Published:

2023-12-06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案件庭审曾在央视和多个平台直播,引发了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之间关系的探讨。

案件背景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案件庭审曾在央视和多个平台直播,累计吸引了17万网友观看,引发了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之间关系的探讨。

 

用他人AI图片配文被诉侵权

被告:非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今年2月24日,李先生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2月26日将该图片配文“春风送来了温柔”,发布在社交平台。后来,李先生发现,刘女士的百家号账号在3月2日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一文,该文配图使用了他的涉案图片。

随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刘女士未获得他许可,且截去了其图片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原作者,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刘女士辩称,她是通过网络检索到涉案图片,用于自己的原创诗歌作品配图,涉案图片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也无法说明涉案图片的水印情况,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原图相关权利。此外,她发布的主要为其原创诗文,非涉案图片,且无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如果法院认定侵权,她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AI生成图片市场价格很低,而且她身患重病,无力赔偿。

5月25日,该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4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与。据了解,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案件庭审在央视和多个平台直播。

 

争议焦点

 

“AI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

该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庭上,原告李先生认为,使用AI生成图片,和用照相机摄影是一样的。过去,在相机技术没如今这么发达的时代,摄影师通过手动调节各种参数拍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现在,相机高度智能化,摄影师不需要再手动参与,而是直接按下快门即可,而这样拍摄出的照片同样享有著作权。为了实现自己的构思,他需要使用详细的描述词以及各种参数调整,最终才能够让AI画出自己想要的图画。“如果简单地让AI画一幅‘黄昏下的美女’,是达不到自己期望的效果的。”

涉案AI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考虑如下要件: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本案中,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具备了要件1和要件3。”

关于“智力成果”要件,“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动的成果。因此,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法院称,本案中,原告希望画出一幅在黄昏的光线条件下具有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其随即在Stable Diffusion模型中输入了提示词,提示词中艺术类型为“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主体为“日本偶像”,并详细描绘了人物细节如皮肤状态、眼睛和辫子的颜色等,环境为“外景”“黄金时间”“动态灯光”,人物呈现方式为“酷姿势”“看着镜头”,风格为“胶片纹理”“胶片仿真”等,同时设置了相关参数,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又增加了提示词、调整了参数,最终选择了一幅自己满意的图片。

因此,法院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对于涉及AI等前沿技术所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法院认为,如今智能手机的照相功能越来越强大,使用越来越简单,但是只要运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照片体现出了摄影师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仍然构成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技术越发展,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就越少,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来鼓励作品的创作。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一审判决

 

原告享有AI图片著作权

未经允许使用侵权

此外,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是本案的庭辩重点。

法院裁定,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同时,法院强调,虽然本案认定原告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关于侵权认定,法院认为,案件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图片,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署名权,被告无法说明被诉图片的具体来源和去除水印的相关情况,可以认定水印系被被告去除,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担责。

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案例分析

 

一、在AI生成图片著作权争议中,独立性和创造性是两个核心概念。

独立性是指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即没有抄袭或复制他人的作品。在这个方面,AI生成图片的“创作”过程是完全独立的,没有受到人类作者的操作和干预。因此,可以认为AI生成图片是独立创作的。

创造性则是指作品是否体现作者的构思、思想或者感情,并带有创作个性。创造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条件。虽然AI算法的运作机制与人类的创作过程存在差异,但AI通过学习大量图片后,可以自己生成具有独特性和创造性的图片。这种创造性体现在AI生成图片具有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超越了简单的复制、抄袭和模仿,因此,可以认定AI生成作品具有创造性。

在理解独立性和创造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独立性是相对于其他作品而言的。只要AI生成图片的创作过程是独立的,没有从其他作品中抄袭或复制,就可以认为其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2、创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虽然AI生成图片的创造性可能与人类的创作过程存在差异,但只要AI生成图片具有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创造性,就可以认为其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3、独立性和创造性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当AI生成图片既满足独立性又满足创造性时,才能被视为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如何证明AI生成图片是独立创作的?

证明AI生成图片是独立创作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版权保护:及时为AI生成图片申请版权保护,可以保护其原创性。版权登记可以确保作品的创作时间、作者等信息被记录下来,为日后证明原创性提供依据。

2、技术过程公开:公开AI生成图片的技术过程也是证明其原创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公开AI绘画的算法、数据集等技术细节,可以让人们了解到作品是如何创作出来的。公开技术过程也能够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对作品进行评估,从而增加了作品原创性的可信度。

3、创作过程记录:记录AI生成图片的创作过程也是证明其原创性的重要方法。在创作过程中,AI绘画系统会生成大量的中间结果和草图。保存这些中间结果和草图,可以作为证明作品原创性的有效证据。记录创作过程也能够展示AI系统的创作思路和技术特点,进一步证明作品的独特性。

4、与其他作品对比:将AI生成图片与其他已有的绘画作品进行对比也是证明其原创性的一种方式。通过与已有作品进行对比,可以分析作品的风格、构图、色彩运用等方面的差异。如果AI生成图片与已有作品相比较有明显的差异,可以证明其原创性。

5、专业评估:通过专业评估来证明AI生成图片的原创力也是一种常见的方法。请专业人士对作品进行评估,分析其艺术价值、创新性等方面的特点。专业评估可以从艺术角度对作品进行深入分析,为作品的原创性提供权威的证明。

 

三、公开AI生成图片的技术过程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

公开AI生成图片的技术过程时,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1、确保技术过程的公开是合法的。在公开技术过程之前,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法律,确保公开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2、详细描述AI生成图片的技术流程。包括使用的算法、数据集、训练过程等细节,以及生成图片的步骤和参数等。这样可以让人们更好地了解AI生成图片的技术原理和过程。

3、公开技术过程时需要保护敏感信息。有些信息可能涉及商业机密或敏感数据,需要适当隐藏或删除,以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数据安全。

4、考虑伦理和道德问题。公开技术过程时需要遵守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不公开涉及伦理道德问题的信息,尊重人类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5、确保技术过程的公开是可信的。公开技术过程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以增加公众对技术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现在市面上存有大量的所谓“智能AI软件”,每个软件的后台数据库不同、训练时间不同、算法不同以及时间不同所带来的差异是十分明显的,即便是同一个软件,由同一名操作人员进行操控,由于输入指令的不同甚至是顺序的不同,都会导致最终呈现的图片有所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这也是AI生成图片的“独创性”特点。但是,这也要求相关著作权人在举证时会与原有的传统软件产生极大的差别。原有传统软件由于运行的是相同的命令,即便是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操作人员,只要在同一个版本的同一个软件上输入相同的指令,得到的仍然是相同的结果。因此,这种与传统软件之间的巨大差异导致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人在记录自己的创作过程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旦未能及时记录将会很难进行补充。

 

本案由于目前仅是一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我们也将继续关注该案,关注这一业界新生事物的最终司法判决。届时,也会有更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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