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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中“设计特征”与“设计构思”的区别


Published:

2024-12-31

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对现有设计中设计特征的组合的问题。此时,如何划分设计特征,以及如何对设计特征进行组合,往往成为审查的焦点之一。在专利无效宣告的过程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往往会将现有技术中的“线条”“几何形状”“位置关系”等作为设计特征进行组合,用于攻击专利的适格性。然而,上述要素,往往会被认为是“设计构思”,不能会用于与设计特征相组合。本文即求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对现有设计中设计特征的组合的问题。此时,如何划分设计特征,以及如何对设计特征进行组合,往往成为审查的焦点之一。在专利无效宣告的过程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往往会将现有技术中的“线条”“几何形状”“位置关系”等作为设计特征进行组合,用于攻击专利的适格性。然而,上述要素,往往会被认为是“设计构思”,不能会用于与设计特征相组合。本文即求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之一:明显区别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是指如下几种情形:(1)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2)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3)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对于这一要求《专利审查指南》有着更详细的解读和要求。其中,对于“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规定是: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以一项设计或者设计特征为单元重复排列而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组合设计。上述组合也包括采用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进行的拼合和替换。以下几种类型的组合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1)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例如,将多个零部件产品的设计直接拼合为一体形成的外观设计。(2)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3)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二、设计特征的概念和作用

 

 

 

此处,一个重要的概念,即是“设计特征”。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以一项设计或者设计特征为单元重复排列而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组合设计。如果这种组合设计,被认定为“与现有设计特征组合没有明显区别”则不能获得外观专利授权。

 

如果现有设计中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是产品某部位的一部分,且这一部分相对于该产品并非独立可区分、也不具有独立的视觉效果,则该部分不能作为设计特征加以组合。如果想要认定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相比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明显区别,也就是,主张涉案外观设计是两个现有设计组合后的获得的,则至少要有以下环节,一是要证明现有设计披露了这些设计特征,并指明现有设计的具体哪些设计特征进行组合;之后,要说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组合方式是拼合还是替换,最后,还要证明现有设计要有组合的启示。

 

三、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中,“设计特征”

与“设计构思”的区别

 

 

 

根据《专利法》《审查指南》和以往的案件审理精神,对于外观设计的组合,能够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应当是有独立功能的,物理上可分离的产品零部件,或者虽然物理上不可分但是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独立的设计,而不可以仅仅将某一产品任意截取的点、线、面进行组合,也不能将某个设计构思进行组合。如果请求人提出用于与最接近设计特征进行组合的,是所谓 “条纹”“中线长度”“高低”“对称”“略微后仰”,则既不属于物理上可分的独立设计,也不属于视觉上可以自然区分的独立设计,而是被用于其他设计的,自然存在的形状和图案、形态。作为工业设计,当然要采用各种几何形状、图案、形态进行设计组合,以达到特殊新颖的美观效果。如果仅因为一个形状、图案、形态曾经被用于其它设计,而推断以后的设计都是来源于这些设计的组合,这显然是荒谬的。将其用于设计,并非设计特征的组合,而是设计构思的运用,不能用于攻击专利的可专利性。

 

综上,在专利授权、确权的过程中,当涉及多个现有设计,需要对现有设计中的要素进行拆分、组合时,应当注意区分“设计构思”和“设计特征”,从而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满足专利的授权条件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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