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如何应对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提出以侵权获利作为赔偿依据
Published:
2024-12-31
本案中,丙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乙公司货值金额为24500元,违法经营额为31166元,违法所得为1018元,但上述决定书并未实际查明并认定乙公司在整个经营期间,因侵害甲公司案涉商标标识所获的实际利润,乙公司提供的进货清单、销售清单、情况说明是被告乙公司方单方制作,无任何第三方签字盖章,且无财务账册等其他证据佐证,据此不足以证实其侵权获利,故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
裁判要旨
本案中,丙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乙公司货值金额为24500元,违法经营额为31166元,违法所得为1018元,但上述决定书并未实际查明并认定乙公司在整个经营期间,因侵害甲公司案涉商标标识所获的实际利润,乙公司提供的进货清单、销售清单、情况说明是被告乙公司方单方制作,无任何第三方签字盖章,且无财务账册等其他证据佐证,据此不足以证实其侵权获利,故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工厂创建于1943年,经过80多年的发展,已具有国内最为完备的产品体系。原告持有的商标、生产的产品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第十五届全国质量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称号,是我国的民族品牌。
2021年11月1日,丙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并对乙公司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对案涉侵权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丙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乙公司在无购货清单、合同、发票等购进凭证的情况下,多次在上门推销产品的人员手中购入大量侵犯原告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计算,乙公司违法经营额共计31166元,违法所得1018元。丙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此次查扣的案涉商品属于侵犯原告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2022年3月9日,丙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相关的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乙公司未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已经按照该决定履行自己全部义务。
庭审中,被告乙公司辩称本案应参照乙公司销售量乘以该商品单位利润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具体金额为:1018元。法院认为上述决定书并未实际查明并认定乙公司在整个经营期间,因侵害甲公司案涉商标标识所获的实际利润,乙公司提供的进货清单、销售清单、情况说明是被告乙公司方单方制作,无任何第三方签字盖章,且无财务账册等其他证据佐证,据此不足以证实其侵权获利,故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
裁判结果:一、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8,000元。
案情承办心得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提交的进货清单、销售清单八年证明其在整个经营期间,因侵害甲公司案涉商标标识所获的实际利润,且被告提供的进货清单、销售清单、情况说明是被告方单方制作,无任何第三方签字盖章,且无财务账册等其他证据佐证,据此不足以证实其侵权获利,故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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