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能否构成拒执罪
Published:
2025-01-15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规定的三种继承的权利实现方式。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体现伦理亲缘观念。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的行为,继承人应当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遗赠是被继承人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及理论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规定的三种继承的权利实现方式。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体现伦理亲缘观念。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的行为,继承人应当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遗赠是被继承人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继承法作为调整法律关系的私法规范,是兼有身份法性质的财产法,其性质属于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法。继承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有明确的权利地位和受保护的法律原则,包括“特定的利益”(即继承人对可供继承的遗产具有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诉权即法律之力的保护)。继承权与其他财产权相比又具有特殊性,即该权利的本质是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权,也即继承权只是完成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进行权利主体转换的中间性权利或功能性权利,所以应属于取得权。
二、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以及关于拒执罪的法律规定及该罪的立法解释,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属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是法定继承人是否构成拒执罪的判定标准。
三、关于放弃继承的问题
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的期间作出,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等明示方式表示,不得默示表示放弃。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因受欺骗、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放弃继承应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虽然是权利,但基于对被继承人相关债务人利益考虑设有一定限制。实践中的“法定义务”一般指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第二是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第三是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的义务。除此以外,认定放弃继承是否无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是否故意。
四、结语
继承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与其他权利相同的原则,如权利可以放弃。权利的行使与放弃均属于权利处分的方式,因此即便是放弃继承权也应当遵循“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宪法规定以及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如果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也应当参照《继承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认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随着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仍有债务人心存侥幸,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笔者认为,继承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消极放弃继承权的,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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