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是否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Published:
2025-02-26
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是否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条款?投标是否有效?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是否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条款?投标是否有效?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范**、安徽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阶段: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36号
二审阶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507号
一审法院查明案情:
2009年9月29日,金*公司(甲方)与水*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金*童话名苑17#-21#、23#-25#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将金*童话名苑三期17#-21#、23#-25#楼(含地下室)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乙方承包施工,建筑面积共52973㎡,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为全套施工图纸中所有内容及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范围以及招标答疑、补充说明等,分包工程乙方自报总包服务费为2%,甲供材料包括外墙面砖、屋面瓦等;本合同经招议标后确定合同价款为73644000元,合同价款除下列因素外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及变更、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及费用、经甲方审定后的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单价、材料价格、费率按原投标报价,并按优惠比例调整;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已被视为含在合同价内,不论有无漏项、缺项均不予调整;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为工程结构至四层后每月按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80%进度款(100%扣除甲供材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竣工备案手续后进度款付至90%(包括甲供材料款)、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结算,扣除质保金后付清,质保金为结算总额的5%,质保期满后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09年10月18日,金*公司与水*公司就上述工程项目另行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合同中载明的合同价款为5390万元。之后,金*公司与水*公司又签订一份《金*童话名苑23#-25#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双方对23#-25#楼的施工项目作了相应变更……
二审法院查明案情:2009年9月28日水*公司向金*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其中:工程投标报价书,报价7524万元;投标书,记载根据已收到的金*童话名苑三期标段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考察现场和研究投标文件后,愿以人民币7524万元的总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承包人范**;承诺书,范**对工期等作出承诺。2009年9月29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7364.4万元……
二审争议焦点:1、案涉招投标行为是否违法,水*公司与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一、招投标期间,水*公司和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一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以及中标价7364.4万元改变投标报价7524万元等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故范**主张案涉合同无效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从现有司法实践和官方解读来看,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利害关系;同时属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因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招投标期间,水*公司和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一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而导致投标无效。
综上,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情况,从而将导致投标无效,进而造成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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