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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低空经济”背景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责任追溯机制


Published:

2025-02-27

作为新时代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以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核心,带动航空器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飞行保障、衍生综合服务等领域的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以下称“低空经济”)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低空经济”被首次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同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的《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中提出,至2030年,将推动低空经济形成万亿级市场规模,预示着低空经济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2024年12月底,国家发改委下设的低空经济司正式挂牌成立,预示着低空经济行业将得到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但是,作为低空经济载体之一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生产和应用中暴露的问题也与日俱增,问题的表现之一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无人机产品统一且明确的质量标准,现实中在发生坠机或产品毁损时,消费者常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就这类纠纷想要举证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则十分困难。在无人机产品缺陷证明责任的相关案件中,争议较多,其中引发争议的常见原因在于产品缺陷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用户不当操作对产品缺陷认定证明责任的影响不确定、无人机产品合格文件的证明效力不明晰。

引言

 

作为新时代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以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核心,带动航空器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飞行保障、衍生综合服务等领域的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以下称“低空经济”)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低空经济”被首次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同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的《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中提出,至2030年,将推动低空经济形成万亿级市场规模,预示着低空经济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2024年12月底,国家发改委下设的低空经济司正式挂牌成立,预示着低空经济行业将得到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但是,作为低空经济载体之一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生产和应用中暴露的问题也与日俱增,问题的表现之一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无人机产品统一且明确的质量标准,现实中在发生坠机或产品毁损时,消费者常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就这类纠纷想要举证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则十分困难。在无人机产品缺陷证明责任的相关案件中,争议较多,其中引发争议的常见原因在于产品缺陷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用户不当操作对产品缺陷认定证明责任的影响不确定、无人机产品合格文件的证明效力不明晰。

 

一、无人机产品责任的法律困境

 

 

 

1. 产品缺陷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

在无人机产品责任纠纷中,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核心问题之一。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产品缺陷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较大分歧。既有将产品缺陷证明责任分配至消费者或实际操作者,也有法院认为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来证明,还有一、二审法院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持不同态度。就这一问题,出现了不同法院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例如,在张某某诉某航空科技公司一案((2020)辽0104民初9392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无人机存在缺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二审法院则认为,被告未能明确无人机无法使用的具体原因,且未能证明用户存在不当操作,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类似的情况在其他案例中也有所体现,如刘某诉深圳大疆科技公司一案(2020)湘1128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无人机生产者应承担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最终因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而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而在牛某诉小米通讯技术公司一案(2017)冀0102民初861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则认为消费者应承担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
 

 

这种证明责任分配的不统一,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无人机产品缺陷认定的复杂性。无人机作为一种技术密集型产品,其设计和制造涉及复杂的算法和硬件系统,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因此,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成为无人机产品责任追溯机制中的关键问题。

 

2.用户不当操作对产品缺陷认定的影响

无人机用户的不当操作是另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在周某诉大疆公司一案((2021)云0103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在夜间光线不足的环境下操作无人机,导致无人机撞山损毁。法院认为,原告未按照用户手册的要求操作无人机,属于不当操作,因此不能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类似的情况在肖某诉大疆公司一案((2019)粤01民终2796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有所体现,法院结合无人机操作员的试飞环境及无人机生产厂商的数据分析报告以及双方的陈述等认为无人机坠落的最大可能性是用户操作不当所致。
 

 

然而,用户的不当操作并不总是能够免除生产者的责任。在惠丰公司诉中飞公司一案((2020)京0115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书)中,尽管用户存在无证驾驶等不当操作行为,但由于无人机在短时间内多次出现故障,法院最终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用户的不当操作是否影响产品缺陷的认定,取决于不当操作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当不当操作直接导致损害发生时,生产者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3.产品合格文件的证明效力

在无人机产品责任纠纷中,产品合格文件的证明效力也是一个争议点。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和第20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且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然而,无人机产品的合格文件通常由生产商自行出具,其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在江苏某航空科技公司一案(2020)湘018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生产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并不能直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尤其是在产品多次出现故障的情况下,生产商未能提供更有力的证据证明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消费者将飞机残骸交给被告公司查明原因的情况下,被告公司一直消极不作为且自愿放弃鉴定申请。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生产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在诉讼中也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内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通常强于诉讼外鉴定意见。因此,在无人机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商和消费者应积极申请第三方鉴定,以明确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二、无人机产品责任追溯机制的构建

 

 

 

1.明确产品缺陷证明责任的分配路径

在无人机产品责任纠纷中,合理分配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具体而言,无人机生产者应承担产品不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消费者则应承担损害发生事实及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这种分配方式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过度加重生产者的举证负担
 

 

• 无人机生产者承担产品不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

 

在无人机产品缺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中的受害人(即权利人)消费者,他们在信息提供上面临很多困难,相比作为生产者来说其提供证据的能力较差。因此可以将产品不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生产者。

 

• 消费者承担损害发生事实的证明责任

 

当事人承担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是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正当化,同样也是法官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之一,因此,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正当化,消费者就应该承担发生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

 

• 消费者承担产品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在产品缺陷纠纷诉讼中,因果关系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之一,只有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缺陷引起并且不存在其他会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行为,法官才有可能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规范。

 

2.用户不当操作的类型化分析

用户的不当操作是无人机产品责任纠纷中的常见抗辩事由。为了明确不当操作对产品缺陷认定的影响,应对用户的不当操作进行类型化分析。具体而言,用户的不当操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未进行登记注册: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无人机用户应在起飞前进行实名登记。未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可能影响产品责任的认定。

 

•  未取得相关资质:无人机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无证驾驶等行为可能被视为不当操作,影响产品责任的认定。

 

•  未在专用空域中飞行:无人机应在规定的空域内飞行,未经许可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可能被视为不当操作。 

•  未按照用户手册要求飞行:用户应严格按照生产商提供的用户手册操作无人机,未按手册要求操作可能导致产品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通过类型化分析,可以明确用户不当操作对产品缺陷认定的影响,合理分配各方证明责任。

 

3.产品合格文件的证明效力辨析

在无人机产品责任纠纷中,产品合格文件的证明效力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是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重要依据。然而,符合强制性标准并不必然免除生产者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产品合格文件的证明效力应根据其制作主体和程序进行区分。生产商自行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属于一般书证,而在由于目前无人机产品的合格证明都是由民航局统一颁发,生产商统一生产后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是指某一类的产品做出的结论,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某一个产品,其证明效力较弱;而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属于公文书证,其证明效力较强。因此,在无人机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商和消费者应积极申请第三方鉴定,以明确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三、无人机产品责任追溯机制的优化路径

 

 

 

1. 构建协同治理模式,实现风险管控治理目标

无人机风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要依靠行政监管进行无人机风险防控治理模式的不足。因此,构建一个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是实现有效风险管控的关键。
 

 

• 行业自治与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无人机生产企业应承担起产品安全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推动企业合规意识的提升,确保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压实主体责任有利于促使企业从源头把控产品安全,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 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结合:政府应加强对无人机产品的监管,确保产品信息的透明度。同时,社会监督也应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倒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确保产品安全。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在企业风险防控的信息传递机制中的有效整合。

 

2.以制定技术标准为抓手,落实风险导向的事前预防

技术标准是确保无人机产品安全的基础。通过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可以有效预防无人机侵权风险的发生。
 

 

• 算法设计安全标准:以公开的算法设计标准规范无人机人工智能产业核心技术的发展,可以减少一些不确定的无人机侵权风险,不仅有利于降低行政监管、司法监督等社会治理的成本,而且有利于保障无人机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无人机算法设计应具备可解释性和透明性,确保公众对无人机安全有明确的预期。同时,应将“感知—规避”技术纳入标准体系,确保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能够有效规避障碍物,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 危险分级分类标准:根据无人机的飞行速度、重量、飞行高度等特征,制定危险分级分类标准。具体而言,可以将无人机风险等级划分为极端危险、高度危险和一般危险三类。明确不同等级无人机的风险程度,确保高风险无人机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3. 以完善跟踪观察义务为重点,强化义务导向的事中监管

无人机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是确保产品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完善跟踪观察义务,可以有效防止产品缺陷和风险的发生。
 

 

• 明确跟踪观察义务主体:无人机设计者应承担起跟踪观察义务,确保在产品投入市场后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 明确跟踪观察义务期限:将跟踪观察义务的期限明确为产品的使用有效期,确保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都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和管理。

 

• 跟踪观察义务的补救措施的适当性应当以补救时间及补救类别作为衡量标准。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如何评估补救措施是否恰当,是衡量跟踪观察义务是否得到全面履行的前提。可以借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3条和第18条有关召回程序的规定,根据产品缺陷及其危险程度,明确义务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结语

 

无人机产品责任追溯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产品缺陷证明责任的分配路径、对用户不当操作进行类型化分析、辨析产品合格文件的证明效力,可以有效解决无人机产品责任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未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不断进步,无人机产品责任追溯机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因此,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动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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