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逾期交房≠合同解除!法院为何驳回诉求?
Published:
2025-03-03
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频发,尤其是逾期交房、产权证办理延迟等问题,常引发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本文结合山东省内2024年以来较新的五起案例,梳理法院裁判思路,提炼实务要点,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频发,尤其是逾期交房、产权证办理延迟等问题,常引发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本文结合山东省内2024年以来较新的五起案例,梳理法院裁判思路,提炼实务要点,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一、案例基本信息及裁判、核心要点梳理
1. 案例1(冯某冰、李某芳案)
案号:(2024)鲁1791民初3873号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4.07.23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支持解除合同。
关键理由: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合同约定的60日,且未完成综合验收,构成根本违约,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法院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判决解除合同及关联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启示:明确约定解除条件且违约行为严重时,法院倾向于支持解除合同。
2. 案例2(曹某案)
案号:(2024)鲁0285民初8116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4.12.23
审理法院: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支持违约金,但未解除合同。
关键理由:开发商虽逾期交房,但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虽然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但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令支付违约金,但未支持解除请求。
启示:合同条款设计直接影响救济方式,违约金与解除权需明确区分。
3. 案例3(孙某亮案)
案号:(2024)鲁1391民初2944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4.11.30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解除请求。
关键理由: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但已补办且未影响购房者最终取得产权,合同目的仍可实现。法院强调需综合考量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
启示:非根本性违约(如程序性瑕疵)通常不足以支持解除合同。
4. 案例4(殷某高案)
案号:(2024)鲁1391民初1730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4.08.14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解除请求。
关键理由:重度污染天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开发商已通知延期并采取补救措施,最终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法院认为不可抗力免责成立,且合同仍可履行。
启示:不可抗力的举证及通知义务是免责关键。
5. 案例5(翟某猛案)
案号:(2024)鲁1391民初1200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4.06.20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解除请求。
关键理由:新冠疫情及重污染天气叠加构成不可抗力,开发商无主观过错,且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法院强调合同稳定性优先于轻微违约。
启示:多重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减轻开发商责任,解除合同门槛较高。
二、法院裁判逻辑的核心考量因素
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解除条件是否具体(如逾期天数、违约后果)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解除权,法院可能仅支持违约金(如案例2)。
2. 违约行为的严重性
根本违约(如逾期交房导致长期无法入住)支持解除合同;非根本违约(如产权证轻微延迟)通常不支持。
法院会审查违约是否实质影响合同目的(如案例3、4)。
3. 不可抗力的认定与举证
自然灾害、疫情、政府管制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需开发商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据(如案例4、5)。
不可抗力免责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件。
4. 合同履行的现实可能性
若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或可补救(如案例3),法院倾向于维护交易稳定,不支持解除。
三、实务建议:防范纠纷的“双视角”策略
对购房者:
1. 签约时细化解除条款: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如逾期交房天数、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笼统表述。
2.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违约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发出书面通知(如案例1),并保留送达证据。
3. 理性评估违约影响:非根本违约可主张违约金,盲目解除合同可能被驳回(如案例3)。
对开发商:
1. 完善合同免责条款: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及处理程序,并约定顺延交房的合理期限。
2. 积极履行通知义务:遭遇不可抗力时,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购房者并附证明文件(如案例4、5)。
3. 优先补救而非拖延: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也需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四、诉讼实操要点(双方重点证据)
1、购房者(原告)可能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目的:
(1)房屋买卖合同
证明目的:确认双方合同关系及具体条款(如交房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2)付款凭证(首付款、贷款记录等)
证明目的: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未按约履行交房或其他义务。
(3)交房通知、催告函:证明开发商未按期交房且购房者已催告。
逾期天数计算:若合同约定逾期超期可解除合同,需证明符合条件。
(4)验房报告、第三方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存在结构性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如漏水、裂缝)。
(5)照片、视频:直观展示质量问题。
(6)维修记录:若开发商维修后问题未解决,佐证根本违约。
(7)虚假宣传证据——广告宣传材料(宣传册、视频、销售承诺录音):证明开发商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8)实际房屋与宣传对比:如承诺的学区、配套设施未兑现。
(9)开发商未取得合法证照的证据
预售许可证缺失:主张合同无效或违法。
竣工验收备案表缺失:证明房屋未达法定交付条件。
(10)损失证据(租金、利息等)——租房合同、转账记录:证明因逾期交房产生的额外费用。
(11)解除合同通知及送达证明——书面通知、邮寄回执:证明已依法行使解除权。
2、开发商(被告)可能提供的反驳证据及证明目的
(1)履约证据
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合格证:证明房屋符合交付标准。
交房确认书:证明购房者已收房且未提出异议(或邮寄凭证,证明已经履行交付义务)。
(2)不可抗力或免责事由——政府文件(如疫情管控通知,当然还需要结合监理日志等材料还原事实):主张逾期交房因不可抗力导致。
(3)第三方责任证明(如施工方延误):转移部分违约责任。
(4)购房者违约证据——逾期付款记录、催款通知:反诉购房者未履行付款义务。
(5)合同条款:如约定购房者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6)虚假宣传抗辩——合同免责条款:注明“广告仅供参考,以合同为准”。
(7)实际宣传与房屋一致性证明:否认存在重大差异。
(8)质量争议处理证据——维修记录、沟通记录:证明已积极修复问题,未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未及时报修的证据:主张其怠于行使权利。
(9)时效或程序抗辩——解除权行使超期证明:如合同约定解除权需在30日内行使。
(10)催告程序缺失:主张购房者未履行法定催告义务。
(11)损失计算异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反驳购房者主张的租金损失过高。
当然,房屋实测报告,还有水、电、暖、燃气、消防等验收材料均可作为备用证据,甚至《房屋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交,前提是基于合同条款约定可以免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责任等。
五、结语
合同解除是商品房纠纷中的“最后手段”,法院在裁判时始终平衡契约自由与交易稳定。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均应重视合同条款的设计与履行过程的合规性,提前防范风险,避免陷入被动诉讼。若纠纷已发生,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针对个案制定最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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