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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Published:

2025-03-05

交通事故发生后,人们往往会第一时间将焦点放在“谁是谁非”上,即谁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一起事故都能查清谁该负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有时候由于现场证据缺失、目击者证言不足、监控影像模糊等,导致交警只能依法出具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而无法出具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材料。那么,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应如何获得赔偿?具体的赔偿责任如何分配?这一情形又会给涉事各方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析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说明。 一、交通事故与责任

引言

 

交通事故发生后,人们往往会第一时间将焦点放在“谁是谁非”上,即谁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一起事故都能查清谁该负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有时候由于现场证据缺失、目击者证言不足、监控影像模糊等,导致交警只能依法出具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而无法出具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材料。那么,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应如何获得赔偿?具体的赔偿责任如何分配?这一情形又会给涉事各方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析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说明。

 

一、交通事故与责任认定:从常规到“无法认定”

 

通常情况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涉事各方一般会进行报警处理,由交警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判定与划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交警部门会依据现场证据对各方驾驶员或行人依法认定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无责任等。然而,少数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无法确认事故责任的情形,通常是因为事故现场无目击者且监控缺失或模糊;经过反复调查取证仍存在事实真空,无法还原真实事故经过;一方或双方在事发后逃离现场,线索不足;以及技术认定困难等原因所导致的。

当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明事故责任”时,一般会在事故证明书中注明:“事故责任无法明确认定。”那么此时问题就出现了:如果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如何划分?

 

二、无法认定责任时的赔偿原则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承接了《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并进行了完善。根据其规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明确: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程度。若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程度,但可以确定损害的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则会适用一些推定过错或归责原则的规定来进行责任的分配。

 

而对“无法认定责任”这一特殊情形的处理,司法机关通常会从当事人的行为合理性、双方的举证情况、车辆具体特性、现场再调查等因素综合考量。无法查清责任就意味着可能会默认双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从而在“同等责任”或“适度区分责任”的思路下进行判责和分配。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下列几种情况:

 

1、推定同等责任

若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当事人驾驶同类型交通工具,都未能证明对方存在主要过错或重大违章,但又无法排除任意一方的责任,则往往会默认双方均有相当程度的过错。此时,法院通常会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根据各自所受的损失予以相应的赔付。
 

 

2、根据日常经验及部分证据,适当区分责任比例

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无法完整、精确地认定哪一方承担主要或次要责任,但根据部分证据(如车辆行驶方向、部分现场痕迹、车辆碰撞部位、结合交通规则等),可以大致推定某方可能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未尽,例如一方逆行、一方超速或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在无法完全固定该方过错程度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在“无法认定责任”的大前提下,对其承担的比例稍加提高以示区别。
 

 

3、特殊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分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例如,在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事故,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对于机动车一方往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注意义务更高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机动车与行人的责任承担条款,机动车驾驶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除非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方面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无法彻底免责。因此,若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原则上会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实操指南:无法认定责任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积极收集现场证据

虽然可能因为现场条件限制或时间推移,证据收集存在难度,但,无论事故初期是否能当场确认责任,当事人仍需尽量保留所有可能对事故发生起作用的证据,例如:车辆行驶记录仪或监控视频;现场刹车痕迹、碰撞点位置照片、周围路面状况;目击证人或周围店铺商户的证言,甚至行车记录仪及手机拍摄等电子数据;自己和对方的交流、协商记录(包括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即便不足以得出完整的事故过程,也可能在后续调查或法庭审理时成为决定责任比例的关键。
 

 

2、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资料

如果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当事人或家属需要及时送医救治,并保留好相关就医凭证、诊断证明、住院花费清单、诊断记录、药品清单、护理费用等材料。这些资料一方面证明受伤及其程度,另一方面用于后续赔偿计算。
 

 

3、及时报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一般包含交强险与商业险。针对交强险理赔:在事故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依然可以先行赔付,不受影响。若双方均投保了交强险,则各方可以先向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请求交强险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等。针对商业险理赔:若单方或双方均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还可根据商业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包括不计免赔、车损险等具体险种的适用范围。但需要注意,商业保险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对事故有及时报案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果擅自处理事故而不报保险,则可能会引发拒赔的后果。
 

 

4、调解或诉讼

虽然在无法确定具体责任的情况下,交警无法做出事故认定,但双方当事人仍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就赔偿数额比例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共识,则可以签署调解协议,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若调解失败或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法院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结合案件客观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进行最终赔偿责任的认定。
 

 

5、特殊提醒: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事故的注意事项

机动车一方注意义务更重:在法律层面,对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弱势群体,机动车一方通常被要求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即使事故事实难以认定,机动车一方通常也需要承担相对更多的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若有重大过错:如果能证实行人或非机动车有重大过错(如故意冲撞、逆向行驶、醉酒等),法院也可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甚至出现极端情形下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例。但前提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类重大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显著。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单方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在危险创设方/未尽义务的管理方与交通参与者之间,根据各自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分别承担对应责任。

 

案例案号:

(2021)鲁15民终700号
 

 

案情简述:

2019年,水电第三公司承包了聊城市徒骇河、马颊河防洪治理工程,同时,水利工程监理中心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告近亲属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莘县张鲁镇索庄正在施工的西桥处,撞到施工桥墩,当场死亡。交警队经现场勘验,认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为:(1)现场位于索庄西桥处,道路呈东西走向,在道路尽头为桥梁施工现场,路面干燥,照明条件为夜间无照明、无交通控制方式、无警示标识及保护设施。(2)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时郭某未佩戴安全头盔。(3)郭某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索庄西桥施工现场处,撞到施工桥墩,当场死亡。对于郭某的死亡原因,交警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结论为:郭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后,郭某近亲属作为原告,将水电第三公司与水利工程监理中心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单位对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与判决:

水电第三公司在事故地点施工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受害人郭某在夜黑、无照明的情况下,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致其身亡,对造成郭某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水利工程监理中心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郭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对途经道路观察不足,对自己人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系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郭某的过错程度与水电第三公司的过错程度相比较而言更重,故判定郭某对本次事故承担60%的责任,水电第三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40%的责任。

 

案例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如双方之间均不能还原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过错大小,则一般会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案号:

(2024)鲁0305民初6276号

 

案情简述:

被告荣某驾驶鲁C8****号小型轿车沿韶园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韶园路口,撞至由沿张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张某驾驶的原告张某东所有的鲁C5****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因该路口无监控录像,无法查清是谁违反交通信号导致事故的发生,因事故成因无法判定,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与判决:

原告张某东的财产因交通事故受到侵害,可向侵权人主张造成的损失。具体到本案,当事人双方均无法准确陈述当时谁存在违章驾驶的情况,现场目击证人的陈述也不能确定碰撞情况,即不能证明双方碰撞的整个过程及原因。事故现场也无监控视频,且因技术条件不足,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故,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做出责任划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故该事故以张某与被告荣某承担同等责任为宜。原告张某东的经济损失,扣除鲁C8****号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已赔偿的2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荣某赔偿一半。

 

案例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会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综合事故当事人所驾驶车辆对他人的危险性,酌情加重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例案号:

(2024)鲁1723民初3722号

 

案情简述:

刘某驾驶鲁R9****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42自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42与成武县高速连接线交叉路口处时,与车头大致指向西南、车尾大致指向东北的受害人刘某英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英受伤、车辆损坏,后刘某英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刘某英家属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与判决:

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刘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刘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车辆先行,二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及过错责任,以刘某和受害人刘某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为宜。

 

但,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综合本案事故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重量、硬度、速度及对他人的危险性、所承担事故责任、过错程度等因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以刘某承担65%赔偿责任、刘某英自负35%责任为宜。

 

五、结语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并不代表无法划分赔偿责任。法院通常会从当事人的行为合理性、双方的举证情况、车辆具体特性、现场再调查等因素综合考量。无法查清责任就意味着可能会默认双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从而在“同等责任”或“适度区分责任”的思路下进行判责和分配。一般情况下会推定同等责任,但某方可能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未尽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在“无法认定责任”的大前提下,对其承担的比例稍加提高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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