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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无人机物流合规指南:企业必须掌握的核心审批要点


Published:

2025-03-11

2024年3月,“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成为“低空经济”发展元年。进入2025年,国内30多个省份(直辖市)将“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写入了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随着两会的召开,在“新质生产力”大主题下,低空经济也成为今年的黑马议题。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政策导向下,低空经济发展态势迅猛。

2024年3月,“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成为“低空经济”发展元年。进入2025年,国内30多个省份(直辖市)将“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写入了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随着两会的召开,在“新质生产力”大主题下,低空经济也成为今年的黑马议题。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政策导向下,低空经济发展态势迅猛。

 

目前,低空经济的应用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植保、物流配送、电力巡检、文旅娱乐、应急救援等,其中,物流配送是当下低空经济商业化应用最为广泛的场景。2024年6月,顺丰开通哈尔滨-漠河无人机货运专线;2025年2月,国内首条大型无人机城际低空物流航线——陕西榆林至西安——成功首航,国内大型无人机干线物流运输正式开启。根据《2024年中国低空物流发展报告》,未来低空物流市场规模预计将在2025年达到1200-1500亿元,到2035年有望达到4500-6050亿元。

 

随着市场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入局无人机物流行业,无人机物流企业如何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成为了保障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将从实践操作层面,为无人机物流企业“起飞”提供一份合规操作指南。

 

一、无人机物流合规相关法律体系及审批流程

 

与无人机物流合规相关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两个模块,其一是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为主的无人机飞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组成的邮政快递类相关法律体系。本文主要围绕无人机飞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探讨无人机物流企业运营过程中,与无人机“起飞”相关的审批要点。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无人机“起飞”前,需要进行实名登记、适航证申领、运营合格证办理、飞行活动申请与确认等四大重点审批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第一步就是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实名登记。

 

1、实名登记具体操作流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则”)92.201条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实名登记的相关要求则在《安全管理规则》92.205-92.214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无人机物流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第一步,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对购买的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后,可以从UOM平台上获得实名登记标志,包括UAS和实名登记号,中型、大型民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标志应当粘贴或者喷涂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保持清晰可辨、便于查看。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完成实名登记的无人机,还应根据上述规定,在UOM平台上及时进行实名登记信息更新和注销实名登记。

 

另外,从事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还应当完成国籍登记,取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法律风险

根据《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无人机物流企业应当根据《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无人机进行规范的实名登记,避免产生相关法律风险,影响相关业务开展。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证申领

 

适航证包括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和出口适航证。对于无人机物流领域,主要涉及标准适航证和特殊适航证的申领。标准适航证主要适用于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特殊适航证适用于取得型号合格证的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和按规定应进行安全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对于2024年1月1日以后、根据生产许可证制造的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需进行适航检查,仅需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向民航局提交申请书及证明该航空器系统适航性的相关文件,即可获得适航证。

 

而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的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如果按相关规定申请运营合格证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在2026年11月26日前可以经过民航局接受的安全评定,在民航局规定的使用限制下取得特殊适航证。取得特殊适航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用于载人飞行、不得开展融合飞行、不得在地面人员密集区域(上方)飞行、不得从事境外飞行,仅能在民航局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进行飞行。

 

四、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申请

 

根据《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安全管理规则》,除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外,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均应当经民航局或民航地方管理局(以下统称为“民航局”)进行运营安全评估、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后,方可实施运行。

 

根据《安全管理条例》,取得运营合格证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根据《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及《安全管理规则》92.1005条,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因此,无人机物流企业在运营前,应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运营许可证。

 

五、空域与飞行活动申请

 

1、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

《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机场、国界线、军事禁区、发电厂等重要基础设施、射电天文台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重要革命纪念地等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也即,管制空域以外,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无需进行飞行活动申请,我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可通过UOM平台查询。

 

而在无人机物流领域,短途、小型货物运输可使用微型或轻型无人机,但城际物流、一般货物运输则需要采用中大型无人机,这就需要提前进行飞行活动申请。

 

2、飞行活动申请

我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可通过UOM平台进行申请。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通过UOM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若无人机物流涉及的空域较为固定,也可进行常态飞行活动申请。所谓常态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执行同一任务、进行具有一定时间跨度和飞行频次的飞行。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在首次飞行活动实施3日前提出常态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飞行活动实施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后,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即可。

 

另外,获得批准的飞行活动,还需进行飞行前的确认方可起飞。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六、总结

 

202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低空经济发展司正式成立,这意味着国家在战略层面更加重视低空经济,将其视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基于此,不少企业正跃跃欲试,准备踏准风口,大干一番。

 

然而,低空经济产业链长、涉及行业、环节众多、对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也意味着低空经济必然是强监管的领域,这就对企业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与行业起步相对应的,低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将快速更新,企业应以动态的思维看待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保证企业始终在合法合规的“航道”上运行,这不仅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是对行业健康稳健发展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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