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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债务人脱壳经营逃避债务,债权人如何应对?(上)


Published:

2025-03-26

“脱壳经营”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经济活动中债务人一种逃废债的方式,通俗来说就是债务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把债务留给旧壳公司,另起炉灶经营新公司,让债权人去面对一个没有资产的旧壳公司。“脱壳经营”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针对此类逃废债的行为也明确了对应的规制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均对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行为规定了对应的法律后果和债权人救济途径。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进行分析与梳理,以期为债权人提供现实可行的应对思路。

引言

 

“脱壳经营”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经济活动中债务人一种逃废债的方式,通俗来说就是债务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把债务留给旧壳公司,另起炉灶经营新公司,让债权人去面对一个没有资产的旧壳公司。“脱壳经营”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针对此类逃废债的行为也明确了对应的规制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均对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行为规定了对应的法律后果和债权人救济途径。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进行分析与梳理,以期为债权人提供现实可行的应对思路。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重点为明确“脱壳经营”的概念及归纳常见手法,分析“脱壳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下篇重点为梳理债权人面临债务人“脱壳经营”时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脱壳逃债行为的观点与处理方法。

 

一、“脱壳经营”的概念及常见手法

 

 

 

“脱壳经营”一般是指债务人在不愿意偿还债务时,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原公司中的人员、资产和业务转移到新的主体名下,把原公司变成一个空壳,从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的做法。这种做法通俗来说就是债务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把债务留给旧壳公司,另起炉灶经营新公司,让债权人去面对一个没有资产的旧壳公司。债务人脱壳经营往往伴随着各种违法或违规操作,其中常见手法包括: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合法程序将其出资抽回,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和资产减少。例如,股东通过虚假交易将出资转走,或在公司验资后将资产抽回,抽逃出资直接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是脱壳的重要手段之一。

 

(2)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将优质资产低价出售、无偿转让给关联公司或股东个人及其他主体,使原公司资产大幅减少。例如,有的债务人通过内部重组、公司分立等方式,将主营业务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把债务留在原公司。还有债务人将资金以关联交易形式划给关系密切的第三方,或伪造债务抵消,实现资产暗中转移。

 

(3)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债务人利用与股东或关联公司的交易人为调整价格,输送利润或资金。例如,债务人以明显高于市价向股东控制的企业采购原料,或者以低于市价向关联公司出售产品,从而将利润转移出公司。此类关联交易表面合法,实则是掏空公司资产的手段。

 

(4)虚假债务和诉讼:有的债务人为逃避真债务,会捏造与关联方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虚假诉讼套走公司资产。例如,股东通过提起虚假的诉讼,操纵公司承认虚构的债务并迅速偿付给关联方,实质是把资金挪给自己控制的账户,造成公司财产减少。

 

(5)其他手法:债务人将公司的主要厂房、设备等经营性资产由第三人出面租赁给新公司使用,收益流入新公司而让旧公司空转;或者在公司濒临破产时,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等,使债权人无法及时清偿等等。

 

通过上述种种方式,债务人以金蝉脱壳的方式,转移原公司的资产,将其变为丧失清偿能力的壳公司,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脱壳经营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逃废债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脱壳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

 

 

 

债务人“脱壳经营”是对法人人格独立的滥用,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针对此类逃废债的行为也明确了对应的规制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均对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行为规定了对应的法律后果和债权人救济途径。

 

1、公司法: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具有独立的财产,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公司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特殊的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空壳逃债等滥用行为,债权人可“刺破公司面纱”,要求相关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最高院在《九民纪要》中也指出,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常见情形包括:人格混同(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过度支配与控制以及资本显著不足等。例如,公司资金与股东资金混同、账册不分,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等,都是判断人格混同的重要因素。一旦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或股东利用控制地位不当抽逃公司资产、使公司资本明显不足以偿债,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此外,最高院也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某些脱壳情形下股东的法律责任:

 

(1)抽逃出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一旦查明股东通过脱壳手段抽走了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先以抽逃的资金额向公司债务人进行赔偿,如果还有他人参与协助抽逃,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出资不实或未出资:与前述情况类似,如果股东出资瑕疵(如认缴期限内未缴)导致公司资产不足,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实际与抽逃出资效果相似,故债权人也有向相关责任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3)违法清算、公司解散逃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19条针对公司清算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果公司因解散而应当清算但股东、董事等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及时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责任人对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通过虚假清算使公司注销的,债权人也可要求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这实际上是防止股东在公司解散时私自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债,损害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果债务人试图通过不清算或假清算来“脱壳”,相关责任人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有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例外不同于原则,要突破原则需要更多更充分的证据,并不能随意适用,否则会破坏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对刺破公司面纱也持审慎态度,通常在有非常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滥用了公司独立人格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才会判令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若主张股东在脱壳经营中应当担责,需尽可能举证上述债务人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人格混同、财务混同的具体表现、股东控制公司转移资产的事实等。

 

2、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

对于债务人通过个别交易转移财产、脱壳逃债的行为,债权人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予以规制,可依法追回或阻止债务人的资产转移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见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当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具体而言,如果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不合理担保,且相对人明知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撤销权的行使须在债权人知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且自债务人行为发生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一旦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则该行为自始无效,转移出去的财产可被追回,增加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障。

 

可见,债权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救济方式。如果债务人在欠债后将财产赠予他人,或者将资产低价出售给关联公司,从而使债权人无法受偿,这显然属于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该赠予或低价交易,将资产恢复到债务人名下,再执行偿债。

 

债权人代位权指的是,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但怠于行使,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常见于债务人不积极追偿他人欠款或权利,从而让自己资不抵债的情形中。对于“脱壳经营”而言,如果债务人公司对关联公司或其他有联系的主体还享有债权,但故意不行使、不主张,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代位行使这些权利,将相应财产收回债务人名下。例如,债务人公司A欠债权人款项,却迟迟不向其关联公司B主张一笔应收账款,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权之诉替A向B追债,以增加A的资产偿债。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防止责任财产流失的重要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金额为限——即追回的财产价值只保障足以清偿债权部分;并且撤销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限制,即除斥期间(知道事由后1年内,行为发生后5年内)。因此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疑的资产转移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行动,错过期限将会导致债权人在实体上丧失撤销权。

 

3、企业破产法:逃债行为的无效与追责

如果债务人的脱壳行为最终导致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在破产法律体系中亦可寻找相关规定追溯并撤销债务人在破产前的不当处分,并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实施的下列涉及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这些行为实质上涵盖了债务人常见的转移、放弃财产手段。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半年内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互相串通,偏袒某些债权人),管理人也可请求撤销。同时,破产法第33条进一步规定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来侵蚀财产的行为无效。故,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之前的脱壳转移资产之行为可得到否定性之评价,转出的资产由管理人追回,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公平清偿。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31至33条所列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如果公司负责人参与了脱壳转移、隐匿资产等导致公司破产财产不足的行为,除撤销相关交易外,这些责任人还可能被要求对因此造成的债权人损失进行赔偿。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调查公司高管、股东在债务危机期间是否有恶意逃债行为,并据此追究其个人责任。此外,若存在妨害清算、拒不提供资料等行为,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破产欺诈、拒不执行判决等罪名)。

 

综上所述,债务人脱壳经营不具备正当性,公司法、民法典到破产法层面上对此都进行了规制。一旦债务人脱壳经营被认定为逃废债的恶意行为,不仅相关交易可能被债权人或管理人撤销,相关责任人(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也可能会被要求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

 

三、结语

 

 

 

债务人脱壳经营逃避债务是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常见手段,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针对此类逃废债的行为也明确了对应的规制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均对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行为规定了对应的法律后果和债权人救济途径。通过对相应法律后果的分析可知,一旦债务人脱壳经营被认定为逃废债的恶意行为,不仅相关交易可能被债权人或管理人撤销,相关责任人(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也可能会被要求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故,本文下篇将立足债权人角度,重点梳理债权人面临债务人“脱壳经营”时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采取的手段,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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