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诉讼实务探究
Published:
2025-03-28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实践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其特殊形式,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困难重重,甚至往往只能追究其本身责任,无法追究其投资者的连带责任,导致难以实现债权。本文将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诉讼实务角度,分析起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诉讼流程以及追加其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实践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其特殊形式,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困难重重,甚至往往只能追究其本身责任,无法追究其投资者的连带责任,导致难以实现债权。本文将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诉讼实务角度,分析起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诉讼流程以及追加其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诉讼立案阶段
(一)确认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通常情况下,涉案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均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民办非企业单位通常是学校、养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故其所涉案件不乏存在重大影响,故在对其提起诉讼时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二)被告身份信息收集
起诉民办非企业单位时,通常还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根据我国法院案件立案时的惯例,原告需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系法人的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查询下载。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是指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的政府机构,通常情况是工商局,但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登记机关通常为民政局,故无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报告,需与民政部门沟通好后,携带必要材料前往调取相关信息。
二、收集证据阶段
在证据收集阶段,除了将现有证据收集梳理外,还要注意能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能否追加出资人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有下列几种司法判例可以供参考讨论。
(一)支持追加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北京某某大学附属郑州(新密)外国语学校、寇某杰与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民终13005号
案情简述: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出资人寇某杰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寇某杰提交学校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认为某某附校是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寇某杰仅为学校举办者,不应当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学校已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现行规定中未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对学校债务承担责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认定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形式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某某附校作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具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适用的可能性。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寇某杰一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某某附校的财产独立于寇某杰自己的财产,寇某杰二审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某某附校的财产独立于寇某杰自己的财产,且某某附校既然登记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寇某杰为某某附校的唯一举办者,一审认定寇某杰应当对某某附校案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由此可见,当唯一举办者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时,是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案例2、徐某喜、吴某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冀02民终4675号
案情简述: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唐山市丰润区某某老年公寓属于非法人组织。一人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一人有限公司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我国《公司法》规定。唐山市丰润区某某老年公寓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一人有限公司存在本质的不同。非法人组织不能混淆适用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吴某忠参与唐山市丰润区某某老年公寓的经营管理。唐山市丰润区某某老年公寓的收入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上诉人徐某喜控制某某老年公寓的财产,租金、违约金、占用使用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了老年公寓在民政局备案的信息、上诉人的结婚信息以及老年公寓的银行业务查询单、租赁合同、收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人格混同。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本案中,2019年10月唐山市丰润区某某老年公寓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上诉人徐某喜为唯一出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参照上述规定,判决上诉人徐某喜承担涉案费用的连带给付义务于法有据。由此可见,法人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参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举办者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时,是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案例3、赵**、田*等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1)黔0103民初2479号
案情简述: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被告黔春小学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被告田*系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告田*、黔春小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二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黔春小学从事教师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黔春小学亦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2月10日,被告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原告5865元,承诺于2020年3月15日之前收了学费后付清。现期限届满,原告经多次催告,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被告田*、贵阳市云岩区黔春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赵**劳务费5865元。
案件分析: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黔春小学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应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其作为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民事义务,但因其财产不具有完全独立性,其负责人应与其共同对外承担责任,故被告田*应当对被告黔春小学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此可见,个体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出资人对财产独立性不举证或举证不足时,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支持追加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曹艳玲诉金子塔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李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2)鲁02民终9329号
案情简述: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出资人李莹将本应由金子塔学校法人专用账户收取的租金和押金收入到个人银行账户中,该项事实上诉人已提供收取租金的李莹个人银行转账记录证据,被上诉人也已在一审质证承认。并且李莹在庭审质证中也说到该个人银行账户也用于金子塔学校发工资等。其个人资金与金子塔学校法人收益资金财务混同的事实,已使法人金子塔学校丧失独立法人人格,造成被上诉人李莹和被上诉人金子塔学校法人人格的混同,金子塔学校法人已丧失合同相对方的独立性。
裁判结果:维持原判,李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本案中法院未支持李莹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因素是现有《民法典》中对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未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一审生效判决也认定,在焦洁与李莹就金字塔学校进行交接过程中,已对租金进行了处理,李莹不存在隐瞒学校资产的行为。故李莹不存在过失或错误,不影响学校正常自主经营。因此,若上诉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李莹的行为违反相应行政管理规定或在实质上造成金字塔学校资金受损,还可以对李莹另行起诉。
案例2、北京理工大学诉潍坊市奎文区成名艺术培训学校、刘晓楠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19)京0491民初23428号
案情简述:本案系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学校名称、注册商标、校园照片恶意攀附原告针对贫困学生的专项计划,造成广大不知情学生及民众的混淆,试图以此牟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利,同时刘晓楠作为成名艺术学校的负责人,应对上述侵权事实与成名艺术学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分别作出抗辩回应。
裁判结果:刘晓楠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分析:本案中,二审法院未支持刘晓楠共同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成名艺术学校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应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可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北京理工大学要求成名艺术学校及成名艺术学校的负责人刘晓楠共同承担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类型,是影响法院最终判决的关键因素。
三、小结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法院认定出资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依据是: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2、能否确认财产独立。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三种。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4197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在法律对于筹设中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时,依类推适用原则,应参照与该纠纷最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出资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而根据(2020)冀05民终3386号、(2020)豫05民终5108号以及(2021)黔0103民初2203号等司法判例,其他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其出资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独立时,大概率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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