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视角|临终口头遗言未必有效
Published:
2025-04-02
本文通过对一起涉及口头遗嘱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见证要求以及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旨在明确口头遗嘱在法律框架下的准确适用,为解决类似法律纠纷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涉及口头遗嘱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见证要求以及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旨在明确口头遗嘱在法律框架下的准确适用,为解决类似法律纠纷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口头遗嘱;生效要件;见证制度;遗产继承
一、引言
在遗产继承法律事务中,口头遗嘱因其特殊性和灵活性,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形式的特殊性,相较于其他遗嘱形式,口头遗嘱在认定和执行过程中更容易引发争议。本文以赵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为切入点,详细剖析口头遗嘱在实际应用中的关键要点和难点问题。
二、基本案情
赵某与张某某于1995年初登记结婚,1996年底育有一子张某。2010年1月,赵某与张某某协议离婚,因张某某家四代单传,因此约定张某由张某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此后,赵某再婚,虽未再生育,但全身心投入新家庭,为继子购房、操办婚礼并照顾孙辈。
2022年初,赵某被确诊患角质母细胞瘤。治疗期间,她对多年来疏于照顾张某心怀愧疚。2024年11月初,赵某在病床上将支付宝中的30万元转给张某,并告知其支付宝密码。当时意识清醒的赵某当着护士和护工的面,表示自己还有10万元银行定期存款,待其去世后归张某所有。当月月底,赵某离世,张某遂主张继承这10万元银行定期存款。
三、律师观点分析
(一)遗产继承的关键因素
张某能否继承赵某的10万元银行定期存款,核心在于赵某临终前所立口头遗嘱的时候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口头遗嘱的存在。同时,赵某转给张某的支付宝30万元也不确定是否属于张某。若赵某与再婚丈夫未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再婚丈夫可能以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撤销赠与。
(二)口头遗嘱生效要件解析
1.口头遗嘱的概念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以口述方式表达对遗产处分意愿的遗嘱形式。在紧急情况下,当遗嘱人无法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常规遗嘱形式时,口头遗嘱成为满足遗嘱人遗愿的选择。需注意,遗嘱作为死因民事法律行为,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2.法定形式及条件
危急情况限制:订立口头遗嘱需满足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这一前提。法律虽未明确界定“危急情况”,但通常指因突发疾病等客观因素,导致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形。
效力期限规定:口头遗嘱具有特定效力期限。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客观上具备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条件,无论其是否实际订立新遗嘱,原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效力要件要求即遗嘱能力要求:遗嘱人应具备遗嘱能力,即自然人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身合法财产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订立遗嘱的资格。
真实意思体现: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即意思表示自愿且内外一致。若遗嘱人受欺诈或胁迫订立遗嘱,该遗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其中,“受欺诈”指行为人故意传递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使遗嘱人基于错误认知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受胁迫”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威胁遗嘱人,使其因恐惧违背真实意愿订立遗嘱。
3.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财产处分范围: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财产,不得处分他人财产,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杜绝伪造与篡改:伪造的口头遗嘱无效,被篡改部分的口头遗嘱内容也无效。这旨在保护遗嘱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意思自治,若伪造人或篡改人非继承人且造成继承人损失,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口头遗嘱见证制度
1.见证人全程见证
订立口头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见证方式为亲耳聆听遗嘱内容并如实记录,记录方式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见证人应尽力牢记遗嘱内容。
2.见证人条件
法律虽未专门针对口头遗嘱见证人作出详细规定,但见证人应符合遗嘱见证人的一般条件,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
3.排除情形
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及成年人),因认知局限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众多利害关系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因与遗产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以免影响遗嘱真实性和公正性。
非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此类人员同样作为利害关系人,不具备遗嘱见证资格。
四、案件总结与思考
(一)案件关键要点
本案焦点在于确定赵某临终前财产处分行为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当时是否具备遗嘱行为能力。张某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立遗嘱时具备行为能力。同时,赵某病情对其行为判断能力的影响、口头遗嘱的证明情况、护工及护士是否愿意作证等问题至关重要。
(二)财产性质与处分问题
赵某支付宝转款30万元,在未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对于该款项,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其赠与效力。若为赵某个人财产且自愿赠与,则赠与有效;若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无权单独处分,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属于赵某部分再按法定继承处理。此外,该30万元转款是否自愿、有无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况,也需证据证明。
五、结语
口头遗嘱在遗产继承中具有特殊地位,但由于其形式的特殊性和证明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明确了口头遗嘱生效的严格条件和见证要求,强调了在处理涉及口头遗嘱的继承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证据,以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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