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债权人追究债务人“拒执罪”的要点分析
Published:
2025-05-28
引言
民事诉讼中,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得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或裁定后,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与执行的保护。然而,实践中却常常出现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拒绝执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损害。此时,债务人若具备相应履行能力却仍以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暴力、威胁等方式逃避执行,就有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对拒执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罪名认定标准、追诉程序及债权人如何有效主张权利等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期为债权人追究债务人“拒执罪”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指引。
一、拒执罪的法律基础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拒执罪的设置主要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若债务人面对生效判决或裁定,且自己具有一定履行能力的情形下,却通过非法手段拒绝履行,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专门针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设立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条文内容可知,拒执罪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法定刑期可分为两个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最高院与最高检于2024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追诉程序、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均作出详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该司法解释为实务中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拒执罪提供了相对清晰的标准与路径,也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案件时的分工与衔接。
二、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如要认定债务人构成拒执罪,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罪的核心标准之一,这就要求债务人具备有履行判决、裁定的履行能力,并且实施了拒绝履行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明明拥有可供执行的资金、房产、股票或者其他可处分的财产,却拒绝支付(作为);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却怠于行使(不作为)等,即有其他途径可以得到资金来履行判决,却故意放弃该途径来达到转移或隐匿财产的目的。
另,判断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除看其名下资产,还可考察其对外投资、经营获利等状况,并且考量债务人能否通过合法方式筹集资金。判断债务人是否“拒不履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因为债务人“拒不履行”的方式多种多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的手段也会更加多样化,目前,较为典型的“拒不履行”的方式包括:隐藏、转移财产,或者伪造、变造证明文件谎称无力履行;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或做虚假报告,故意拖延执行;暴力、威胁、侮辱、殴打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的人员;违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财产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令强制措施等等。
2、达到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等。
(二)主观要件
拒执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也就是说,债务人明知自己有义务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并明知自己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却仍然故意地采取方式拒绝履行义务。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债务人明知自己有能力履行却明确拒绝履行或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积极的行为;间接故意是债务人对将导致拒不执行后果的行为持放任态度,或者对相关强制措施、执行警告不理睬,采取消极处理的方式,任由不利后果发生。
只有当主观故意与客观实施相结合,即债务人出于故意而实施了上述种种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客观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标准,才构成拒执罪。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债务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债权人构成犯罪。
三、典型拒执行为与案例分析
在实务中,拒执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下文将通过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债权人更好地理解认定与追责的过程:
案例一: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案例来源:(2025)豫1726刑初111号
案情简介:债务人甲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拖欠债权人乙数十万元借款。甲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执行部门调查发现,甲在法院执行期间,在另一案件(丙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中收到一笔刑事谅解费共计22.3万元,甲为了躲避执行,告知丙将该笔谅解费打入甲女儿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导致法院无法对甲进行足额执行。最终,甲因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被法院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甲明知自己应该履行债务,且转移财产等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目的在于逃避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反复督促其履行但无果,经查实甲确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遂将涉嫌拒执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认定甲构成拒执罪。
由此可知,针对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执行的债务人,债权人应通过收集公司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积极向法院执行部门或公安机关提供线索,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必要时申请调查令,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加速刑事追究的启动。
案例二:虚假申报财产
案例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4年,田某甲与前妻万某某协议离婚,儿子田某某由万某某抚养。此后多年,田某甲未按承诺支付儿子抚养费。后法院判决田某甲应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2万余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田某甲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在财产申报表上就各项财产情况均填写“无”。经新吴法院多次网络查控、线下调查、刊登悬赏公告等,除冻结其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软件公司股权外,仍未发现田某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执行人员在查看田某甲手机时,发现其使用的两个微信、一个支付宝中,数月内有大量资金往来流水。执行人员当即留存相关交易记录,并调取运营商提供的资金流水明细,同时调查田某甲与业务客户聊天记录。经梳理发现,田某甲在洽谈业务时有意要求客户将业务款项转账至其现任妻子谢某某名下,即使其微信、支付宝收到款项也会在第一时间转出,逃避法院查控其资金账户。
新吴法院以田某甲虚假申报财产将其拘留,并将田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新吴法院依法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分析: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与其向法院申报的财产情况截然相反,且其通过微信资金随到随转,故意逃避法院查控,隐匿财产收入,制造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妄图逃避义务的履行。然而在数字化、信息化全面普及的当下,被执行人无法做到资金往来、财产转移完全不留痕迹。执行法院通过交易流水中的蛛丝马迹找出了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破绽,并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如果债务人以“隐瞒收入”和“虚假申报”“转移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债权人应积极主动搜集其财产信息,如各类交易记录、股权、对外投资、工商登记、税务资料等。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以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或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暴力、威胁抗拒执行
案例来源:(2023)鄂0106刑初331号
案情简介: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甲腾退并返还房屋,但甲始终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债务人甲伙同乙,纠集10余人,并指使部分现场人员自行捆绑绷带,伪装成受伤人员,引发社会舆论,指使部分现场人员推搡、辱骂执法人员,制造混乱秩序,冲击执行现场;指使部分现场人员采取网络直播、拍照录像的方式,恶意制造、传播社会舆论,扰乱公共秩序。乙还前往上述地点大门口二楼楼顶,自行淋洒汽油并持打火机以自焚相威胁,抗拒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法律分析:此案例中,甲对法院的执行措施采取明显的暴力和威胁手段,主观恶性较为明显且情节恶劣。经执行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因其情节已超越了简单的行政处罚范畴,检察院最终指控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判决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由此可知,如果债务人利用暴力方式抗拒执行,法院或公安机关可立即介入,将此行为视为严重违法乃至犯罪处理。债权人和执行人员需注意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四、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在面对债务人拒执的情况下,债权人除了向执行法官申请强制执行以外,还需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到“主动出击”,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
(一)充分利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手段
对于债权人而言,执行中可以主动采取的手段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督促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等。申请强制执行主要是指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尽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尽量避免拖延,因为时间拖延越久,债务人可能有更多机会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若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或执行保全。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银行账户等。督促法院使用执行措施包括如查询户籍信息、财产线索,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手段。
(二)配合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财产调查
除“主动出击”外,债权人还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财产调查。积极提交财产线索,应积极收集、整理对方的财产线索,如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信息、工商登记记录等,并及时向法院执行法官提交。另,债权人发现拒执罪线索时还应及时举报,具体而言,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明显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或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且情节已涉嫌犯罪时,立即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促使其将案件移送审查,不断与执行法官、检察官保持沟通,确保案件紧密衔接、顺利推进。通过这些手段,对债务人施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申请提起刑事自诉或推动公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若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已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可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但,拒执罪更多情况下是由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主导的公诉案件,因此债权人可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一旦满足刑事立案条件,公权力机关将启动侦查与公诉程序,届时,债权人可以占据相对主动的地位,在协商履行中可以有更多的谈判空间。
五、债权人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的程序与要点
(一)移送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侦查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可能构成拒执罪的线索,有义务及时将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便会立案并进行侦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则可以退回法院或要求补充证据。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会提起公诉;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审判程序
在法院审理阶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仍有可能达成和解。若债务人最终愿意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或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主动补偿损失,则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从实务角度看,即便债务人此时履行判决,也并不必然免于刑事追责,只是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加以考虑。
(三)注意事项
1、注意刑事追诉时效
拒执罪属于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其刑事追诉时效通常为十年。但在追诉时效内,若债务人再次实施类似逃避执行行为,会发生时效中断或延长的情况。
2. 注意证据保全
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拒不执行的行为,就应尽早固定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房产过户记录、聊天记录、现场影像资料等,以避免债务人销毁、篡改证据,使得后续追诉难度增大。
六、拒执罪追责过程中常见问题与对策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追究拒执罪并非一蹴而就,往往会面临各种难题:
(一)执行难与证据不足
部分债务人手段隐蔽,或采用多层股权、离岸公司等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境外,导致法院执行部门难以查询完整的资产信息;债权人收集到的证据也往往碎片化,缺乏足够说服力。由于拒执罪的立案门槛较高,公安机关若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不予立案。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深入研判债务人的资产布局与资金流向;通过工商查询、税务稽核、金融调查等多渠道收集证据,并充分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对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以及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或保全措施,为后续可能的刑事移送保留完整的资料链,等方式,处理相关问题。
(二)执行程序和刑事程序衔接不畅
有时法院执行部门虽已掌握到债务人拒执的线索,却未能及时向公安或检察机关移送;或公安、检察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材料后,因业务协调、人员经验不足等原因,推进缓慢或效果不佳。此时,债权人应积极跟进执行程序,密切关注执行工作的进展,并主动与执行法官、公安、检察院沟通,对接案件办理;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提高办案效率;此外,对于执行人员确因渎职等原因造成的执行不力,债权人也可考虑采取投诉、控告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债务人在刑事调查时的反制手段
当债务人意识到可能面临拒执罪追究时,往往会采取进一步的财产转移、虚假破产,甚至恶意报警反咬债权人“非法讨债”等方式干扰侦查。此时,建议债权人妥善保留与债务人之间的往来记录、合同文本,以及依法催收的过程凭证,避免因对方恶意举报导致“罗织罪名”;另,在发现对方有再次逃匿或毁灭证据迹象时,应立即向办案机关报告。
七、结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立既是打击“老赖”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刑法保障,也在捍卫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债权人在面对拒执时仍需全面、主动地应用执行程序和刑事追责路径,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积极向办案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并随时关注并配合执行与侦查程序进展。只有在司法机关与债权人的多方努力下,才能使债务人的各类逃避行为无所遁形,切实维护债权人的胜诉权益,进而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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