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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抚养费纠纷实务要点的梳理与解析


Published:

2025-06-12

抚养费纠纷是婚姻家庭领域中最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父母离异或分居后,如何依法确定并履行子女抚养费义务,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抚养费纠纷的处理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准确把握抚养费纠纷的类型划分、法律构造以及审判思路,对于维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有效化解家庭矛盾至关重要。本文结合理论与司法实务,从抚养费纠纷的主要类型入手,梳理核心法律依据和实务要点,并通过案例解析裁判逻辑,以期为抚养费纠纷的处理提供一份全面的参考指引。

引言


 

抚养费纠纷是婚姻家庭领域中最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父母离异或分居后,如何依法确定并履行子女抚养费义务,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抚养费纠纷的处理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准确把握抚养费纠纷的类型划分、法律构造以及审判思路,对于维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有效化解家庭矛盾至关重要。本文结合理论与司法实务,从抚养费纠纷的主要类型入手,梳理核心法律依据和实务要点,并通过案例解析裁判逻辑,以期为抚养费纠纷的处理提供一份全面的参考指引。


 

目录

一、抚养费纠纷的类型划分

(一)离婚后抚养费纠纷

(二)变更抚养关系引发的纠纷

(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

(四)抚养费调整纠纷

(五)追索拖欠抚养费纠纷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纠纷

(七)抚养费支付方式纠纷

(八)近亲属代为抚养后追偿抚养费纠纷


 

二、核心请求权基础


 

三、抚养费纠纷实务要点梳理

(一)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

(三)抚养费协议和承诺的效力

(四)举证责任与证据问题

(五)诉讼主体资格

(六)抚养费的范围与特殊费用处理

(七)抚养费与探望权问题

(八)拖欠抚养费的利息问题


 

四、其他实务考量

(一)调解优先

(二)尊重子女意愿

(三)婚内抚养纠纷的处理


 

五、结语


 

一、抚养费纠纷的类型划分


 


 


 

根据司法实践,抚养费纠纷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每一类型所涉法律情形有所不同,但都以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为基础:


 

(一)离婚后抚养费纠纷


 

这种是最常见的类型,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承担抚养费义务。如果其未按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或对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产生争议,即引发纠纷。此类纠纷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关于离婚后抚养费负担的规定处理。例如,在(2023)琼02民终3334号案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曾约定支付抚养费方式,但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最终法院判定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判决其支付抚养费。


 

(二)变更抚养关系引发的纠纷


 

父母双方在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变更(例如子女改由另一方抚养)后,原先约定的抚养费义务需要调整。如果原抚养费义务人因抚养权变更停止支付,或新的抚养费标准未明确,也会产生纠纷。此类情形下,法院会根据变更后的抚养安排重新确定抚养费数额,原则上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确定新的义务分担,并考虑变更前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双方负担能力。例如,在(2022)鲁1722民初4673号案,抚养权变更的诉讼中,法院既处理了新的抚养费数额问题,也处理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


 

(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父或生母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依法应承担该子女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必须负担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实践中常见情形为,一方不承认非婚生子女或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或由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在(2024)黑01民终1839号案中,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后,法院判令生父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四)抚养费调整纠纷


 

随着子女成长及客观情况变化,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可能需要调整。当子女实际需要增加(例如因患病、教育费用提高)、抚养义务方经济能力显著增强或当地生活水平提高时,直接抚养方或子女可请求增加抚养费。反之,若支付方经济状况恶化、丧失收入来源,也可能请求减少抚养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请求,这为抚养费的调整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例如在(2015)甘民申字第119号案中,因物价上涨和子女成长需要,法院支持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支付方申请降低抚养费的情形,但申请降低的一方需证明自身经济发生重大变化,且仍需保证未成年子女利益。


 

(五)追索拖欠抚养费纠纷


 

这种类型具体为:支付义务一方长期未按时给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或子女起诉要求补齐拖欠的抚养费。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核算自判决或协议确定之日起累计未支付的抚养费总额,并要求义务人一次性清偿或限期分期清偿。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不同于一般债务,司法实践中通常不支持对拖欠抚养费计算利息。例如,在(2024)冀1128民初967号案中,法院判决支付方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并对探望权问题一并调解处理,但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抚养费利息的诉讼请求。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纠纷


 

即使父母尚未离婚或分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负有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若一方怠于履行义务,另一方(通常为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或未成年子女可依法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涵盖了婚内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例如在(2019)鲁06民终6467号案中,夫妻尚未离婚但父亲长期未承担子女开支,母亲代为垫付后诉请抚养费,法院最终支持了未成年子女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七)抚养费支付方式纠纷


 

在抚养费支付方式的问题上,父母双方可能就抚养费是定期按月支付、按年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存在分歧,从而引发纠纷。一般而言,实践中最常见的做法是定期给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持续生活需求,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允许一次性给付(如义务人经济能力充足、双方协商一致或涉外情形等),不过此类情形毕竟是少数。多数情况比如(2021)鲁01民终385号案中,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法院认为按月定期支付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而未予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八)近亲属代为抚养后追偿抚养费纠纷


 

当父母一方或双方因故未履行抚养义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等其他近亲属实际抚养了未成年人,代垫了抚养费用,随后这些近亲属向未成年人的父母主张补偿抚养费用的纠纷。在法律上,若父母有抚养能力却不履行义务,近亲属自愿承担抚养责任后,有权向父母追索合理的抚养费开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中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虽然该条文针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而由祖父母代为抚养的情况,法院往往基于公平原则和未成年人利益,允许祖父母作为原告向父母追偿必要的抚养费用。例如,在(2021)新01民终6112号案中,孙子由祖母实际抚养,祖母遂起诉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了祖母的诉求。


 

除上述类型涵盖的抚养费纠纷的主要情形外,在具体案件中,有时多种情形会交织出现,例如离婚多年后变更抚养关系并产生新的抚养费争议,或非婚生子女在确认亲子关系的同时主张抚养费等。无论何种类型,法院审理时均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并以法律规定的父母抚养义务为根本出发点。


 

二、核心请求权基础


 


 


 

抚养费纠纷的处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多项规定,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为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子女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本条明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所有抚养费纠纷的基础,无论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子女是否婚生,只要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都有权依法要求抚养费。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鉴于本文聚焦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故对此不作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条款。该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为非婚生子女向未履行义务的生父或生母主张抚养费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子女关系在离婚后的延续以及抚养权分配原则。该条首先强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保证了即使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依然存在,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此外,第1084条还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如双方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些抚养权规则也间接影响抚养费承担方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具体规定。本条确立的原则:“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抚养费金额和期限,先由父母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更重要的是,第1085条第二款规定:此前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为子女根据需要请求增加抚养费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意味着抚养费可以随着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此外,该条为探望权等问题在其他条款中作了衔接规定(见第1086条)。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对抚养费范围的定义。该条明确: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一解释明确了抚养费的构成项目,为法院认定哪些开支属于抚养费提供了依据。子女的衣食住行、教育培养以及必要的医疗支出均包含在抚养费范围内。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原则和比例参照标准。该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进一步细化: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这为法院裁量抚养费金额提供了统一标准,被广泛引用于各地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判决书都会提到20%~30%的一般比例标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条:关于抚养费支付方式的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这是对抚养费按月、按年支付或一次性结清问题的直接法律指引。一般情况下,定期给付是原则,但如果义务人有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或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次性给付且不违反子女利益,法院也可支持一次性给付的处理方式。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一条:关于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支付的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这为实践中一方长期失业、隐匿财产或失联时保障子女权益提供了途径。法院可依法查封、处置义务方名下财产,用于抵付所欠抚养费。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17条等: 相关条款对抚养费纠纷的其他方面亦有规定,例如: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上述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抚养费纠纷处理中“依法裁判”的基础框架,也为相关主体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下文将在这些法律依据的指导下,结合实务经验,对抚养费纠纷的实务要点进行梳理。


 

三、抚养费纠纷实务要点梳理


 


 


 

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围绕着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抚养费金额,保障抚养费顺利履行,并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与父母双方承受能力展开。以下对实务中常见的关键问题逐一进行梳理:


 

(一)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法律和司法实践确立了确定抚养费数额的“三要素”,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三方面因素酌定具体的抚养费金额:


 

1、子女的实际需要


 

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支出,是确定抚养费的锚点,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子女(如身患疾病、就读特殊学校),还应考虑额外的合理费用需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要求抚养费至少覆盖子女的吃穿住行及义务教育费用。如果子女有较高的教育开支(如私立学校学费)或特殊培训费用,则需判断这些支出是否属于合理必要范畴。例如,在(2022)京民申195号案中,法院考虑了幼儿园及兴趣班费用以评估子女实际需要;另,(2019)鲁06民终5825号案中,因子女就读国际学校产生高额学费,故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将其作为特殊因素也加以考量,酌情提升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这通常通过父母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来衡量。有固定收入的父母,可参考其**月总收入的20%-30%为一名子女确定抚养费;需要负担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超过收入的50%。例如,在(2024)黑01民终1839号案中,法院根据被告收入酌定抚养费为1000元/月。对于无固定收入者,可依据其近期全年总收入或参考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折算。实践中,如果一方主张对方收入高于其申报值,需提供证据线索(如银行卡流水、纳税记录等)供法院调查;如果一方隐瞒真实收入且拒不配合,法院可能依据其生活水平推定收入。反之,义务方若主张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按标准承担较高数额,也需提交贫困证明、失业证明等证据,否则难以被采信。总之,负担能力既要保障子女应得利益,又要防止超过义务人承受能力而徒增履行难度。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子女抚养所需费用存在差异。法院在考虑前两项因素基础上,会参考案件所在地或子女实际生活地的一般生活费用水平。例如,参考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支出、教育支出等统计数据,或者区域内类似案件的普遍判赔标准。例如,在(2024)黑01民终5054号案中,法院基于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抚养费为900元/月。但同期北京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基于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的抚养费为2000元/月。可见,在一线城市和在欠发达地区,法院最终判令的抚养费额可能会有所差异。


 

综上,上述三要素共同作用于抚养费数额的裁量。在具体计算方法上,司法解释中列出的“20%~30%收入比例”是重要参考,但并非机械套用。例如,对于高收入父母,法院可能在20%以下酌定,以避免超出子女实际需要;对于收入偏低但子女有特殊需要的,也可能突破30%的上限酌情提高。总之,法院追求的是使子女得到符合其合理需要,且与父母能力相适应的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


 

1、支付方式


 

法律鼓励抚养费定期给付,通常按月支付最为常见。按月支付有利于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也符合大多数工资月发的收入模式。在大量案例中,法院判决抚养费皆为某金额“按月给付,按年支付”。例如,(2024)黑01民终5054号和(2021)鲁01民终385号等案件均确认按月支付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则是例外情况,通常在义务人具备充足财力能一次履行且双方对一次性给付协商一致时才会考虑。有时涉及涉外抚养或双方长居不同国家地区,为减少跨境支付纠纷,也可能判令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在(2021)鲁01民终385号案中,一方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法院认为对方经济条件并不足以一次性支付未来数年的抚养费,且一次性给付不利于保障子女长远利益,故未支持该请求。最高法司法解释也明确“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可见一次性支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除此之外,还有按季或按年支付的情形,但较少见,一般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或基于学费按学期支出的考虑等特殊情况。


 

2、抚养费支付期限


 

抚养费义务的持续时间一般截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即成年为止。这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是原则性的截止点——法院判决通常明确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十八岁生日当月止。例如,(2024)黑01民终5054号判决义务人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然而,法律亦考虑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子女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丧失劳动能力、未完全丧失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父母仍负有继续抚养的义务。换言之,高中未毕业的18岁青年、重度残疾无自理能力的成年子女,法律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抚养费请求权不因达到成年年龄而当然终止。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子女尚在学校就读高中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应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此外,如果子女未满十八岁但已结婚或参军、依法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抚养义务也可能相应终止,这属于法定例外。


 

(三)抚养费协议和承诺的效力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往往会对子女抚养费作出约定,或者在纠纷中一方曾作出书面承诺支付抚养费。这些协议或承诺的法律效力如何,实践中需要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来看:


 

1、对内效力(父母双方之间)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费协议,在他们彼此之间有效。例如约定每月支付多少抚养费、支付至何时,甚至约定一方免除另一方抚养费,原则上在双方之间产生合同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此为据向法院起诉违约要求履行。例如,在(2023)琼02民终3334号案中,法院认可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条款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如果协议约定内容过低(明显无法保障子女生活)或过高(超出义务人承受能力),法院可能视具体情况调整,但这是在执行层面的考量。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父母双方都应受其约束。


 

2、对外效力(对子女)


 

父母之间的任何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抗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如果离婚协议中父母约定某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或约定的数额低于实际需要,这种约定并不剥夺子女要求该方支付合理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其法定权利不受父母私下协议限制。例如,在(2024)黑01民终3861号案中,离婚协议约定刘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法院明确指出该约定不影响孩子向刘某主张法定抚养费,刘某仍负有抚养义务。因此,如果离婚协议免除了抚养费或金额过低,未成年子女日后可以自己(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要求父母任一方按照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据法律标准重新判定合理的抚养费数额,而不会因协议中曾有免除条款就拒绝支持。


 

3、单方承诺的效力


 

实践中,有时未经过司法程序,一方在离婚后主动写下承诺书,表示愿意每月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给孩子等。这类单方承诺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有可能被法院作为认定抚养义务的依据。也就是说,承诺方自愿承担比法律标准更高的抚养费,在无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法院往往尊重其意思表示,把承诺金额作为应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单方承诺涉及变更原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义务,则可能需要另一方同意才能生效。同样,在上述(2024)黑01民终3861号案中,母亲刘某曾向祖母出具承诺书同意承担一定费用,但因该承诺未征得孩子父亲(抚养权人在变更前)的同意,且内容与原离婚协议不符,法院最终认为对刘某不具法律约束力。此案例较为特殊,一般情况下对自己不利的真实承诺应视为有效,但涉及协议变更的情形下需双方同意才能修改原协议。因此,实务中要注意区分承诺的性质:对于独立的给付承诺(如承诺额外支付教育费),可视为债务加入而有效;对于改变原抚养费协议的承诺,则需另一方确认或通过协议变更程序。


 

(四)举证责任与证据问题


 

在抚养费纠纷中,明确举证责任对于顺利查明事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非常重要。通常来说:


 

1、请求抚养费的一方(原告)负有初步举证责任


 

请求抚养费的一方需要就抚养费请求的依据和必要性提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子女实际生活开支情况、教育培训费用(学费、辅导班发票)、医疗康复费用单据等,以证明子女的合理需要;对方收入状况的线索或证据,以证明对方有支付能力或收入较高;当地生活水平的佐证材料。例如在(2022)京民申195号案中,原告提供了幼儿园费用收据,但因收据有瑕疵影响了证明力,结果部分费用未获支持。故,请求抚养费的一方应确保所提交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充分证明抚养子女的花费。


 

2、负有抚养义务一方(被告)承担相应的抗辩举证责任


 

典型的抗辩事由有:①己方已实际履行了部分或全部抚养义务。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直接支付了部分费用等,需要提供照片、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例如,在(2023)琼02民终3334号案中,被告提交了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照片,证明自己在一定期间已承担抚养职责,法院据此认定该期间抚养费不应重复主张。②己方无支付能力或支付有困难。需要提供失业证明、低保证明、重大疾病诊断等材料,证明收入中断或巨额支出导致无力负担原定抚养费。如果不提交证据,仅口头声称经济困难,法院一般不予采信。③对方抚养不当(例如拿抚养费不用于子女),这类抗辩较少见,也难以成为拒付理由,但一方若主张对方滥用抚养费,应提供证据如子女生活状况照片、消费记录等。不过,就算证明抚养费使用不当,法院通常通过更改抚养权或加强监督来解决,而不会免除抚养费义务。


 

3、收入证明与调查取证


 

承前所述,抚养费纠纷中,被告的收入常是争议焦点。如果原告提出较高的抚养费要求但拿不出被告高收入的证据,法院有时按被告自报收入或当地平均收入来判,导致数额偏低。因此,原告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向税务、社保等部门调取被告的相关信息,以辅助查明原告的收入情况。例如,在(2021)鲁01民终385号案中,法院就参考了被告公积金缴存基数这一证据来认定其收入。


 

(五)诉讼主体资格


 

抚养费纠纷中的诉讼主体涉及原告(权利主张方)和被告(义务方)两类,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1、权利主体


 

未成年子女是抚养费请求权的真正权利人。抚养费的给付法律上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诉讼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实践中,大多数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原告一栏会写明“某某(未成年),由其法定代理人某某提起诉讼”。如果直接抚养的一方父或母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严格说来主体有误,应当纠正为以子女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在(2021)皖18民终2410号案中,母亲最初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案由和主体错误,应该以孩子为原告、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这一更正也体现出对诉讼主体规范性的要求。


 

2、原告


 

通常情况下,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替未成年子女提起诉讼。对于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纠纷,若一方怠于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监护人的身份替子女起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直接抚养方下落不明或无诉讼能力,另一监护人或其他监护安排人也可代为起诉。


 

3、被告


 

抚养费纠纷的被告一般是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一方。有时父母双方可能均被列为被告(例如祖父母代养情况下,把父亲和母亲都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但大多数案件中,被告是一个人——通常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且被主张支付费用的一方。


 

4、特殊主体情形


 

在某些情形下,其他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主张抚养费。典型如前述祖父母代养孙子女的情况。如果祖父母实际承担了抚养责任,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未尽义务的父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偿付已垫支费用。例如,(2021)新01民终6112号案中,祖母作为原告起诉孩子的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获支持。再如,兄姐抚养未成年弟妹的,可以兄姐为原告向弟妹的父母主张抚养费。这些情形在法律上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即祖父母、兄姐有抚养义务的限定情况。总的原则是:谁实际承担并垫付了本应由法定抚养义务人承担的费用,谁就有权作为原告向真正义务人追偿。当然,这类诉请有时也可以由未成年人子女作为原告、由实际抚养的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两种方式在程序上略有不同但实质效果相似。


 

(六)抚养费的范围与特殊费用处理


 

如前所述,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抚养费涵盖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基本费用。但现实中,一些费用是否属于必要抚养开支,常引发争议:


 

1、基本构成项目


 

抚养费的基本组成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指日常饮食起居花销,如食品、衣物、居住、水电等分摊费用;教育费包括学杂费、文具书本费、必要的补习培训费;医疗费指生病就医的合理费用。只要是真实发生且与子女生活学习直接相关的开支,一般都可算作抚养费范畴。


 

2、超出必要范围的费用


 

对于一些超出基本需求的高额费用,法院认定的态度相对谨慎。例如:昂贵的兴趣班、才艺培训费用,留学或就读国际学校的高额费用,超出普通标准的生活享受性开支等。这类费用是否计入抚养费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父母事先有约定或义务方明确同意承担,法院会支持;否则,法院会从家庭整体经济状况和支出必要性进行判断。例如,在(2022)京民申195号案中,孩子参加的兴趣班费用被视为个性化支出,法院没有全额支持这部分费用,仅仅酌情支付了一小部分。又如(2020)闽民申815号案,原告主张学前教育培训费,但法院认为该支出不属于必要生活支出范围,未予支持。由此可见,法院通常将抚养费限定在保障基本生活与教育的合理范围,对于超高标准的额外开支,除非有特别理由,一般不会判令义务方负担。


 

3、医疗费用


 

子女因疾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可以作为抚养费的一部分,但实践中往往单独列项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孩子生病住院花费较大,直接抚养方可选择另案起诉或在同案中单独主张医疗费,由父母按责任分担,而不把它简单平均摊入日常抚养费。许多法院更倾向于将大病医疗费等特殊费用从常规抚养费中剥离出来处理。一方面是因为医疗费数额一次性支出较大,不宜通过月度抚养费慢慢给付;另一方面,可能需要结合保险理赔等因素单独审查。但若医疗费用不巨大且持续发生,也可计入抚养费。总体而言,常规医疗(如每年正常疫苗、普通小病医疗)应计入抚养费,而重大医疗开支通常由父母额外分担。有条件的家庭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大额医疗费的分担比例,以减少纠纷。


 

(七)抚养费与探望权问题


 

抚养费支付义务与探望权行使是父母在离婚后涉及子女的两项基本权利义务安排。二者虽都关系未成年子女,但法律上相互独立,不得互相牵连作为履行条件:一方不得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阻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反之,也不能因为探望权受阻而停止支付抚养费。在(2023)豫17民终4707号和(2020)粤19民终3112号等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探望权和抚养费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相互制约。任何一方擅自将探望与抚养费“挂钩”,例如“你不付钱我就不让你见孩子”或者“你不让我见孩子我就不付钱”,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若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对方应通过法院执行或另行起诉追索,而不能阻止其探望;若一方阻挠探望,对方也应依照探望权纠纷程序请求司法强制执行或变更抚养安排,而不应以停付抚养费来抗衡。


 

(八)拖欠抚养费的利息问题


 

当一方拖欠抚养费较长时间后,另一方往往会要求其不仅支付所欠的抚养费本金,还应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司法实践普遍不支持对拖欠的抚养费计付利息。


 

这是因为抚养费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关系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法律赋予其不同于普通金钱债务的地位。抚养费的给付更多体现的是父母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而非一般商业或民事借贷债务。要求支付利息从某种程度上将抚养费拖欠视同金钱债务违约处理,这不符合抚养费制度设立的初衷。另外,考虑到抚养费纠纷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计息可能加剧矛盾,不利于亲情的维护。


 

基于上述考量,多数法院判决时对于原告提出的逾期利息请求都会驳回。例如,在(2023)琼02民终3334号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抚养费的利息达10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抚养费非普通债务,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当然,也有个别特殊情形下法院酌情支持部分利息或补偿的情况,例如义务人长期拖欠、导致子女生活严重困难,经多次督促仍拒不履行,法官可能考虑以利息作为迟延履行的民事制裁手段。但这属于个案裁量,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


 

四、其他实务考量


 


 


 

(一)调解优先 


 

抚养费纠纷涉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亲人,法院往往在庭前、庭审中积极组织调解,促使父母双方协商出一个兼顾子女权益和双方承受能力的方案。通过调解达成一致,不仅有利于及时止纷,也有助于缓和紧张的家庭关系,更好地保障子女身心健康。


 

(二)尊重子女意愿


 

虽然抚养费纠纷本身不直接裁决抚养权归属,但其背后往往伴随着抚养权变更或探望安排的问题。因此,法官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也会关注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想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是决定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如果子女强烈表示愿意跟随目前直接抚养方生活,那么抚养费判决将相应保障该方的权益;相反,如果子女表达出对未支付抚养费一方的不满或疏离,法官也可能在裁量抚养费时倾向于保护子女的心理感受。但需强调,子女意愿一般影响的是抚养权和探望安排,对于抚养费数额本身的确定,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前述“三要素”,不会因为孩子喜欢或不喜欢某一方而随意增减。


 

(三)婚内抚养纠纷的处理


 

前文已提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同样可以起诉请求抚养费。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和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但从情理和社会效果出发,法院处理婚内抚养费案件会格外慎重,会审查夫妻间是否确已分居、长期分割财产生活,各自独立承担子女费用。如果一方确实长期不管不问子女且拒不提供费用,法院会依法支持子女一方的诉请,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例如在(2019)鲁06民终6467号案中,法院即判令婚内怠于履职的父亲支付抚养费。


 

五、结语


 


 


 

通过对抚养费纠纷的全景式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份抚养费判决的背后,既有法律的刚性约束,也体现出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柔性的关爱和保护。无论如何,处理抚养费纠纷的案件都应当以儿童利益为出发点,依法依规妥善应对各种争议点,如此,绝大多数抚养费纠纷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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