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视角|简析子女成年后追索抚养费的依据
Published:
2025-06-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比如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残疾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否还可以追要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或成年后不能独立生活期间的抚养费?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比如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残疾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否还可以追要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或成年后不能独立生活期间的抚养费?
关键词:成年子女 抚养费 诉讼时效
一、成年子女可否追要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成年子女可以追要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通常情况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是权利人无法独立生活,通常义务人只需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可见成年子女可以追要其未成年期间的生活费。
(二)成年子女追要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故,抚养费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理论界观点
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抚养费的请求权虽与身份关系有一定联系,但在性质上仍属财产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设定诉讼时效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追索抚养费的一方为未成年人,不能强求其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并积极行使权利。如果因监护人疏忽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影响,将会影响其健康成长。因此,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一般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3、司法实践中,法院亦支持成年子女追讨未成年期间抚养费
案件(2024)新2901民初7237号中,法院认为:被告未对其诉讼时效提出异议,本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故,原告张某1在其成年后向其父亲主张未成年期间(2016年至2021年)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
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需满足特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成年子女无权主张抚养费,但可追索未成年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且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若成年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如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丧失劳动能力等),则可主张抚养费。
二、成年子女能否主张其高中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
(一)对于大学期间的费用无权主张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定义。然后结合案例,如(2022)苏08民终907号案件,说明大学教育费用不被支持。
(二)已成年的子女不能主张接受的是高中及以上的大学教育费用
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时,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关于抚养费请求给付的时间为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时,现已成年的子女主张接受的是高中以上的大学教育费用的,不属上述“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三、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
(二)抚养费的功能限制:抚养费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成年后该功能已消灭,抚养费请求权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成年后身份变化导致权利丧失,但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有权利主张。
(三)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认定需从严把握。实践中,诸多生效案例认为,成年子女接受大学教育不属法定抚养范围。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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