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浅议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行政处罚后 是否还需承担民事赔偿?
Published:
2025-06-25
销售假冒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商品,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侵权人往往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售假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对商标权人提起的民事索赔诉讼不理解甚至抵触,侵权人是否还要再另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具体规范。
销售假冒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商品,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侵权人往往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售假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对商标权人提起的民事索赔诉讼不理解甚至抵触,侵权人是否还要再另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具体规范。
一、案情回顾
2021年9月27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甲经营场所查获假冒原告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多件。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商行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决定对被告甲做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4000元。
2023年9月,原告以甲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整。被告甲接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向法院答辩称其已经被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系重复追责,人民法院不应当再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甲抗辩其已接受行政处罚,原告属于重复诉讼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甲接受行政处罚并不当然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应依法不予采纳。关于停止侵害,案涉侵权商品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被告已不存在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现实可能性,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亦未证明其公司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故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注册商标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甲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二、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律分析
代理律师认为:同一个侵权行为既违反行政法或者刑事法律,又违反了民法,由此同时产生了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发生法律责任竞合,由于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竞合属于非冲突性竞合,因此可以同时适用。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对此认为:权利人在寻求行政保护之后,依然可以寻求民事保护,要求侵权人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人在承担行政责任之后,并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186号《民事判决书》对此也有相关认定: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是并行的保护模式,侵权人在承担行政责任之后,并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对侵权人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能替代民事赔偿,侵权人仍应赔偿商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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