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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以判决金额为定罪量刑依据


Published:

2025-06-2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目前刑事领域的高发轻罪,旨在化解“执行难”的司法顽疾、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权威。但是,司法实践中,因本罪往往是因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引发,故对本罪存在一种误解,部分法律从业者在审查本罪时,常常将本罪的量刑与判决确定的义务金额直接挂钩,认为判决的义务金额越多,拒执罪的情节就越严重。但事实上,该观点是对本罪的一种误解,在这种误解的影响下,容易在审查处理本罪时结果畸重。在辩护人新近辩护一起拒执案中,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超过千万,数额巨大,在当事人已经被批捕的情况下,检察官最初给出了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但是案经辩护,澄清误区,最终依然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本文即以该案为例,分析拒执罪可能广泛存在的这一误解,以及其获得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目前刑事领域的高发轻罪,旨在化解“执行难”的司法顽疾、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权威。但是,司法实践中,因本罪往往是因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引发,故对本罪存在一种误解,部分法律从业者在审查本罪时,常常将本罪的量刑与判决确定的义务金额直接挂钩,认为判决的义务金额越多,拒执罪的情节就越严重。但事实上,该观点是对本罪的一种误解,在这种误解的影响下,容易在审查处理本罪时结果畸重。在辩护人新近辩护一起拒执案中,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超过千万,数额巨大,在当事人已经被批捕的情况下,检察官最初给出了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但是案经辩护,澄清误区,最终依然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本文即以该案为例,分析拒执罪可能广泛存在的这一误解,以及其获得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一、拒执罪不以判决金额为定罪量刑依据


 


 


 

(一)法益

首先,以法益视角审查,本罪保护的法益,当然包括私法主体实现债权的利益,但是,本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当中,同伪证罪、虚假诉讼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并列,从立法体系的角度解释,其保护法益也应当包括司法裁判的顺利执行。


 

(二)行为类型

其次,从拒执罪的行为类型上讲,拒执罪也不单纯是以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唯一构成要件的,判例中拒不履行的判决义务多种多样,除了常见的金钱给付之外,还包括了儿女探视、搬离房屋等等,将拒执罪简单等同于拒不支付金钱,是过于偏仄的观点。


 

(三)法条规定

又次,从法条规定上来看,拒执罪处罚的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系不作为犯,而判决确定的义务数额,有可能已经超出了当事人的偿还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在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至少不具备足额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下,不应当以判决确定的数额作为拒执罪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量刑规范性文件

最后,从最高法、最高检及各省高院、省检的量刑指导意见来看,影响拒执罪的量刑情形,也不包括判决确定的金额。比如,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六条明确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在两高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高院、省检察院颁布的实施细则中,部分省份对拒执罪的量刑情节有明确规定。虽然我省目前拒执罪没有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但参照其他省份的量刑指导意见,本罪均不以判决确定的义务金额作为量刑情节。


 

如福建省两院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影响拒执罪量刑的因素包括:“每增加一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执行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每达到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影响量刑的情节,不包括判决确定的义务金额。


 

再如江苏省两院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有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影响拒执罪量刑的因素包括:“每增加一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暴力抗拒执行,造成人员伤害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暴力抗拒执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执行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每达到 2000 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致使债权人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每增加10 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影响量刑的情节,不包括判决确定的义务金额。


 

概言之,在全国范围内,拒执罪的量刑,最主要参考依据是被执行人在抗拒执行过程中,触犯的拒不执行情形的数量,以及在抗拒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机关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作为轻罪,仅有一种拒执情形的拒执罪量刑,通常最高不超过九个月,且不因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数额较高而加重处罚。


 

二、酌定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关于拒执罪的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应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该指导意见虽然已经有近十年时间,且该文件颁行后,两高关于拒执罪的司法解释已经修订,但总的来说,该指导意见的规定同两高司法解释并无冲突,在山东省内处理拒执案件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小结


 


 


 

本罪核心特质,是“民事纠纷刑事化”,即通过刑事手段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解决民事纠纷。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基础上,刑事手段就可以适当从宽甚至不再使用。如果刑辩律师能够对本罪本质有准确把握,对本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有深入了解,辩护得当,民事方面通过谈判化解纠纷,刑事方面通过辩护阐明法理争取从宽,往往可以取得良好的处理结果。


 

在辩护人承办的某拒执案中,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超过千万,数额巨大,并且当事人已经被批捕,检察官最初给出了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并且明确告知辩护人目前作不起诉处理比较困难。一方面,辩护人通过同申请执行人反复谈判,达成执行和解、部分履行判决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另一方面,辩护人向检察官阐明该罪通常属于一年以下轻罪,且当事人的拒执量刑,不应当以法院判决的义务数额为依据。同时,向检察官呈递了全国范围内,隐藏转移相似数额获得不起诉的案例检索。最终,检察官重新上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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