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法律视角|合法施工产出矿石后擅自出售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Published:
2025-06-26
案例: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刑终336号
擅自销售合法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料,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例: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刑终336号
案情简介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经营范围:模架、模板、脚手架、钢结构、电动爬架、液压爬架制造、销售;模架领域内的技术研发、设计;金属材料、五金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建筑劳务分包。该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范围为风荷路(原成峰路)南侧、贺兰路北侧、云月大街东侧,于2023年5月3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河北**基地项目。2022年9月,被告人李某雷在明知约定的外排土石方实际就是开采砂资源对外销售,且没有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作为乙方与甲方刘*签订了《厂区土地平整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平整土地,平整中多余土石方由乙方自行外排,外排土石方每车(半挂车以35吨计算)(空白);结算方式为乙方提前支付甲方10000元预付款,具体按实际发生费用每天进行一次结算;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厂区内正常施工作业,乙方在施工期间负责处理好各部门及外围社会关系。2022年9月,侯*东、李某雷作为甲方、王*方作为乙方签订了《厂区土地平整协议》,内容与刘*和李某雷签订的协议基本一致,只不过在“外排土石方每车(半挂车以35吨计算)”后面加上了“支付甲方350元机械等费用”。王*方找到杜*军等人,杜*军、杜*峰组织人员在某某公司院内开挖砂土,雇佣钩机开采,期间经李某雷同意在某某公司院内放置两台筛沙机,去除杂质后雇佣货车将砂运送到存砂点,再对外出售,直至2023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杜*军负责采砂点财务,收取卖砂款612148元。王*方按每车砂350元支付给侯*东款项,侯*东自留70元,将280元转给李某雷,李某雷留下一部分,将余款转给刘*,共计转给刘*183300元(已退缴至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已缴至永年区非税收入账户)。经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开采砂成分检测,为中砂。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某乙公司在其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其建设施工需外排土石方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被告人李某雷不具备非法采矿罪的客观要件。经审理认为,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本案某甲公司虽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其项目既不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开采的砂也非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而是对外销售,不符合前述通知中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形。而且根据前述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某雷的行为属于以土地平整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某雷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非法采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相关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规定“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2、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规定“一、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在“四、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办理。”
律师分析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开采、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但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将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因此,在合法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私自将施工过程中获取的矿产品出售,投入流通领域,属于改变矿产品的用途,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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