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短视频中使用“视频、歌曲片段”的侵权分析
Published:
2025-09-08
近段时间以来,笔者在多次赴企培训、座谈会或业务咨询中,尤其是在MCN公司或者企业的品宣部门业务同事经常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听说在短视频中使用3秒影视片段(标注片源)或一到两句(不能唱到第3句)他人歌曲就不侵权?这种方式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对于这种说法,一开始笔者毫无头绪,不知道这个问题从何说起,是谁提出了这样一种“合理使用”的理论?后来问的多了,才知道是很多综艺中都会出现类似的“名场面”,只唱1-2句或者只有一闪而过1-2秒的画面,然后就以没有授权等为由不再演唱或播放,从而使相关受众得到了这样一种结论。
近段时间以来,笔者在多次赴企培训、座谈会或业务咨询中,尤其是在MCN公司或者企业的品宣部门业务同事经常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听说在短视频中使用3秒影视片段(标注片源)或一到两句(不能唱到第3句)他人歌曲就不侵权?这种方式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对于这种说法,一开始笔者毫无头绪,不知道这个问题从何说起,是谁提出了这样一种“合理使用”的理论?后来问的多了,才知道是很多综艺中都会出现类似的“名场面”,只唱1-2句或者只有一闪而过1-2秒的画面,然后就以没有授权等为由不再演唱或播放,从而使相关受众得到了这样一种结论。
对此,笔者往往哭笑不得。对于此种方式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无法一概而论。若符合“非商业目的、使用非核心内容、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等条件,且标注来源,通常可认定为合理使用;若为商业目的、使用原作品核心内容、影响原作品市场价值,即使标注来源,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与核心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判断合理使用的核心标准。
二、3秒影视片段的合理使用认定
1. 关键考量因素
(1)使用目的:若为非商业目的(如个人学习、评论、欣赏),且标注片源,较易构成合理使用;若为商业目的(如广告、盈利性短视频、综艺晚会等),即使使用3秒,也可能因损害著作权人的许可费利益而不构成合理使用。
(2)使用内容的重要性:若3秒是原作品的核心内容(如经典镜头、关键情节、标志性画面,如《泰坦尼克号》的“我心永恒”镜头),即使时间短,也可能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如用户因该片段而不去观看原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若为非核心内容(如背景画面、无关情节),且标注片源,通常不影响原作品市场,可构成合理使用。
(3)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若短视频因3秒片段获得大量传播,导致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发行权受到损害(如用户不再购买原作品的正版授权),则不构成合理使用;若未影响原作品的市场需求(如用户因片段而更想去看原作品),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2. 案例参考
在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用户上传《名侦探柯南》的原声素材视频至公开网络空间传播,不属于“个人学习”或“适当引用”合理使用,因该行为影响了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方式),且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本应获得的授权费)。若3秒影视片段属于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范围,且上传至公开平台,即使标注片源,也可能因影响原作品市场而不构成合理使用。
三、一到两句歌曲的合理使用认定
1. 关键考量因素
(1)使用内容的核心性:若一到两句是歌曲的核心部分(如副歌、经典歌词,如《青花瓷》的“天青色等烟雨”),即使短,也可能构成对歌曲表演权或复制权的侵害;若为非核心部分(如普通歌词、过渡旋律),且标注来源,通常可构成合理使用。
(2)使用目的与市场影响:若为非商业目的(如个人翻唱、评论),且标注歌手与歌曲名称,较易构成合理使用;若为商业目的(如广告背景音乐),即使使用一到两句,也可能因损害著作权人的许可费利益而不构成合理使用。
2. 法律依据与实务观点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若短视频中使用一到两句歌曲是为了评论该歌曲(如“这首歌的副歌很经典,比如‘XX’”),且标注来源,通常可构成合理使用;若为了增强短视频的吸引力(如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BGM,经剪辑后反复播放),即使使用一到两句,也可能因不符合“介绍、评论”的目的而不构成合理使用。
四、标注片源的作用
标注片源(如“片源:《XXX》”或“歌曲:《XXX》 歌手:XXX”)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附随义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不是构成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标注片源可证明使用人无侵权主观故意,可能减轻责任(如减少赔偿数额),但不能直接导致合理使用的认定。若使用内容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核心标准(如影响原作品市场),即使标注片源,也可能构成侵权。
五、总结:合理使用的边界
短视频中使用3秒影视片段或一到两句歌曲,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综合以下标准:
1、目的合法:非商业目的(如学习、评论、欣赏);
2、内容适当:使用非核心内容,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3、市场无害: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未影响原作品的许可费或市场需求);
4、标注来源: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附随义务)。
若符合以上标准,通常可构成合理使用;若不符合(如商业目的、使用核心内容、影响原作品市场),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Tips:若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建议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或使用公有领域作品(如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以避免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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