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下董事催缴失权责任的实务操作边界
Published:
2025-09-08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创设了系统的股东催缴失权制度,通过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构建了董事会的核查催缴义务、股东失权程序及董事责任承担三位一体的规则体系。这一制度变革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完全认缴制向有限认缴制的转型,强化了公司资本的充实保障机制。
导言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创设了系统的股东催缴失权制度,通过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构建了董事会的核查催缴义务、股东失权程序及董事责任承担三位一体的规则体系。这一制度变革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完全认缴制向有限认缴制的转型,强化了公司资本的充实保障机制。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1.组织架构差异下的主体适应性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将核查与催缴义务赋予“董事会”,但实践中需注意主体认定的灵活性。在未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可由一名董事行使,此时催缴义务自然由该执行董事承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十一条同样适用,董事会需履行同等义务。
2.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精细化区分
法条中“负有责任的董事”表述体现了责任承担的个案差异化特征:
责任豁免情形:对于合理信赖第三方专业报告,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且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董事,实践中存在免责空间。
责任分配规则:需综合考量董事参会情况、表决立场(反对/弃权/缺席)、岗位职权(如财务董事的特别注意义务)等因素,避免“一刀切”归责。
典型案例
案号:(2017)粤03民终14642号判决
法院裁判观点:关于董事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对于徐某、林某某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一审已作充分详尽的论述,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做重复。法院裁判观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董事承担“相应”责任,应有证据加以证明,并依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权责相应,而不能仅因其同时具有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推定其违反法定义务。本案某某投资公司债务的产生,是在(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61号案件中,就深圳某某实业公司对某银行深圳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进一步追究对某某投资公司增资不实的责任,其承担主体是其股东即登某某公司,再进一步,因董事杨某某具有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追究监管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本案债权人某某资产仅提供了初步证据,登某某公司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增资不实乃是法律上推定的事实,而该证据已经时隔二十多年,远远超过会计法规定的财务凭证最长保存时间,此种情况下,因公司无法举证而要求董事承担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对董事而言过于苛责。杨某某对登某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行为要件的认定标准
董事违反催缴义务的行为形态主要表现为持续性消极不作为,具体认定需遵循“行为+过错+因果关系”三元要件。
1.不作为行为的法定认定情形
未建立股东出资动态监测机制;
发现出资瑕疵后未启动催告程序;
催缴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2.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呈现主客观相结合的特点:
客观标准:以“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为基准,同类公司中一般管理者的注意水平;
主观标准:考量董事的专业知识、经验背景及任职岗位,对外部董事的要求通常低于内部董事。
3.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当董事持续性放任股东出资瑕疵状态,导致公司损失不断扩大时,适用共同因果关系理论,认定董事不作为与股东未出资行为构成复合因果关系。如(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法院认定股东某某公司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深圳某某公司的利益,胡某某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认定“董事不作为与股东欠缴行为共同导致损失发生”。
4.催缴义务的免责情形
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可主张免责抗辩,但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主要包括:
1.法定抗辩事由类型化
公司偿付能力抗辩: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30%且无重大债务纠纷;
股东客观履行不能抗辩:股东已进入破产程序或主要资产被强制执行;
商业判断规则保护:基于合理商业决策暂缓催缴。
2.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积极事实举证:董事需对已尽勤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董事须提交董事会决议、催缴文书、邮寄回执等直接证据;
消极事实反证:通过股东银行流水、资产查控记录等证明即使催缴亦无法避免损失。
典型案例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法院裁判观点:一审法院依据(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50号执行裁定,强制执行了某某公司财产后,某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深圳某某公司被债权人某某电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见,股东某某公司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深圳某某公司的利益,胡某某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某某公司欠缴的出资即为深圳某某公司遭受的损失,某某公司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胡某某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胡某某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深圳某某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认为胡某某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与深圳某某公司所受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系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四、失权程序的操作边界与触发条件
1.程序启动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
失权程序的启动须同时满足实体与程序双重要件。
实体要件方面,股东存在未依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出资期限届满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及抽逃出资三种典型形态。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价额显著高于实际价值的争议情形,实务中倾向于参照适用未足额出资规则,但须结合专业评估报告及股东会决议对作价结果的确认情况综合判定。
程序要件方面,公司须严格履行前置催告义务,以书面形式向瑕疵出资股东发出载明具体出资义务及法律后果的催缴通知。
2.程序操作的规范要求
失权程序的操作需严格遵循法定步骤和形式要求,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失权通知无效:
第一步:书面催缴
由公司(董事会执行)向瑕疵出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明确记载欠缴出资的种类、金额及宽限期(不少于60日),并提示逾期不缴纳将导致失权的风险。催缴书需有效送达,建议采用多种送达方式(邮寄、电子邮件、公告等)并保存送达证据。
第二步:董事会决议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的,公司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发出失权通知。决议时,被催缴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以保证程序公正。
第三步:发出失权通知
失权通知需以书面形式发出,自发出之日即生效,无需股东签收或确认。通知中应明确股东丧失的股权比例及对应出资额。
第四步:股权处置
丧失的股权应在六个月内通过转让或减资注销方式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异议权是程序公正的关键保障。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影响失权效力,但股东可申请行为保全暂停股权处置。
五、董事责任风险及抗辩路径
1.责任归责原则与赔偿范围
董事责任认定采取差异化归责原则。对公司责任适用一般过错原则,依《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且造成公司损失即构成赔偿责任,不要求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债权人责任适用过错限定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债权人损失承担责任。通过对董事责任认定采取差异化归责,实现了公司人格独立与董事个人责任的平衡。
赔偿范围采用直接损失为主、间接损失为例外的认定标准。直接损失以股东未缴出资本息为限,如(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法院认为六名董事因未催缴出资被判处连带赔偿491万美元;间接损失需严格证明因果关系,不得将正常商业风险简单归咎于董事勤勉义务违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不作为的直接关联性。如(2017)粤03民终14642号案,法院认为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风险,不能把所有的经营不利后果都归结于董事未尽勤勉义务。
2.责任限制的正当路径
董事可通过以下路径主张责任减免:
因果关系抗辩:证明催缴行为与损失发生无必然联系,如提供股东资信证明、拒绝履行书面证据等,证实即使及时催缴仍无法实现出资缴纳。该抗辩需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股东履约能力等要素综合判断。
共同责任分摊机制:董事承担责任后可向过错股东追偿。此规则在斯曼特案中经最高法确认,实现了责任分配的二次矫正。
商业判断规则保护:董事基于合理商业判断作出的决策,若能证明符合:善意、充分信息基础、为公司最佳利益考量,可主张责任豁免。
章程自治条款:依据《公司法》授权通过公司章程合理限定责任,但不得完全排除勤勉义务。限制条款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结语
董事催缴失权责任从纸面规则走向实务操作,其核心难点与治理精义在于:如何在确保公司资本制度基石——资本充实原则得以刚性捍卫的前提下,同步构建一套有效机制,为善意、勤勉履职的董事提供充分的责任豁免或风险缓冲空间。这要求深入考量并精细设计催缴程序的正当性、失权认定的客观标准、董事主观状态的证明责任、责任豁免的法定与约定情形等关键要素。本质上,这是一场关乎公司资本信用基础稳固与董事治理积极性保护的“精妙平衡术”,是现代公司治理中一项极具挑战性的精细工程。
关键词: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新闻
荣誉|众成清泰济南所2名律师获聘第三届济南市济阳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
2025-09-10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与山东东盟人才产业研究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025-09-08
荣誉 | 众成清泰济南所6名律师获聘第四届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2025-09-05
动态 | 众成清泰成功举办“新规背景下拒执罪实务研究”研讨会
2025-09-02
党建 | 众成清泰济南所走进大智 参与“党建引领聚合力 法务赋能促发展”参访交流活动
2025-09-02
党建|众成清泰济南所开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学习研讨会
2025-08-28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成功举办第三期“我和大咖有饭局”分享交流会
2025-08-20
动态 | 阿里资产到访众成清泰济南所参观交流 共商资产处置提效新路径
2025-08-19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