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刑事诉讼中 如果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能否出庭?
Published:
2025-11-14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求有时并非局限于追求物质损失的民事赔偿。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他们深切体会着犯罪行为带来的痛苦,亲身承担着犯罪后果对他们余生造成的不可挽回的影响,他们当然有权向法院表达对犯罪人的惩处诉求。在法律知识与庭审技能欠缺的情况下,委托专业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诉求,既保障了自身权利在法治轨道上依法主张,又方便了法院在专业框架内合理审理。但是,实践中,有些法院对于诉讼代理人能否出庭,认识不够深入,在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某些法院出于种种考虑,会禁止诉讼代理人在刑事审判中出庭。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求有时并非局限于追求物质损失的民事赔偿。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他们深切体会着犯罪行为带来的痛苦,亲身承担着犯罪后果对他们余生造成的不可挽回的影响,他们当然有权向法院表达对犯罪人的惩处诉求。在法律知识与庭审技能欠缺的情况下,委托专业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诉求,既保障了自身权利在法治轨道上依法主张,又方便了法院在专业框架内合理审理。但是,实践中,有些法院对于诉讼代理人能否出庭,认识不够深入,在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某些法院出于种种考虑,会禁止诉讼代理人在刑事审判中出庭。
然而,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近亲属的合法权利,更是被害人近亲属通过专业人士维护刑事诉讼中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出席庭审并发表法律意见,是诉讼代理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本文认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即便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然能在刑事公诉程序中出席庭审并发表意见。
一、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公诉程序
首先,被害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备独立的地位与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条明确,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其具备独立的权利可资主张,并不附随于被害人本人。即便被害人已经死亡,近亲属依然有独立的委托权,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其次,公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并非同一内涵。《刑事诉讼法》第46条同样明确区分了公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公诉;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其意在指出,诉讼代理人,不仅限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主张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还可以在公诉程序中,为被害人近亲属提出刑事上的诉求、维护刑事上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再度明确,“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该条强调,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其诉讼代理人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刑诉法中的诉讼代理人不是特指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
最后,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不是同一概念,二者是包含关系。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能不提起该诉讼,即便不提起该诉讼,也不影响其被害人的地位。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64条明确区分了被害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害人近亲属在公诉案件中,即便被害人近亲属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因造成物质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但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公诉程序,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发表法律意见。
二、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参与庭审,并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刑事案件的庭审,并且在质证、发问、辩论各个环节,均可以实质性参与,代理被害人近亲属发表法律意见。
第一,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诉讼代理人开庭日期。《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刑诉法解释第234条规定,开庭前应当查明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并请诉讼代理人入庭。
第二,庭审发问环节,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中第242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三,庭审质证环节,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法律意见。
1.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2.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均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3.诉讼代理人有权对物证、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进行质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第四,庭审辩论环节,诉讼代理人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281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五,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对量刑发表法律意见。刑诉法解释第28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六,庭审结束后,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法庭笔录。刑诉法解释第293条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第七,人民法院有义务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综上所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实质性参与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发问、辩论等各个环节,代表被害人发表法律意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明确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中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被害人没有委托律师,其近亲属经被害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81)法研字第6号〕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86)司发公字第19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时提问和回答问题,向法庭陈述被代理人的意见,参加辩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该批复虽然历时已久,但批复中的核心权利规定与现行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并无冲突,从法律稳定性和权威性角度看,遵循该批复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连贯性。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期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的规定,只要不与现行法律基本原则相悖,就应当继续发挥其规范作用。随意摒弃过去合理的批复内容,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当中的权威。
况且,批复中对于保障被害人权益的核心要旨,历经实践检验,仍能与现行法保持同步,更说明了批复内容的前瞻性与指导性,是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合理界定,对保障被害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更应当予以遵循。
四、结语
国徽之下的庄严法庭,本就应该是多元声音的共振场。被害人代理人的发问,能填补公诉讯问的盲区;质证时的细节追问,可织补证据链的疏漏;辩论中的陈词,更让冰冷的法条触摸到人间的温度。正是这种专业参与,让司法真正照见被害人的苦难。他们不是可有可无的配角,而是刑事诉讼生态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维权诉求,依法准许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既是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保障被害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更是充分尊重庭审实质化导向、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的必由之路。刑事诉讼的温度,不在于冰冷的法条堆砌,而在于让每个权利主体都能沐浴在法治温柔的光芒里。允许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不是对司法程序的恩赐,而是对法治初心的回归——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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