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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抚养权案件中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探析


Published:

2025-11-17

本文所指子女抚养权指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和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权,八周岁以上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签署并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文结合案例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系统梳理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法律依据与实践要点,并提出优化建议。

内容摘要:

本文所指子女抚养权指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和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权,八周岁以上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签署并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文结合案例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系统梳理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法律依据与实践要点,并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

抚养权案件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询问意愿


 

引言


 

随着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未成年人在抚养权纠纷中的主体地位逐渐凸显。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身对生活环境、父母关系的真实感受,其真实意愿表达对抚养权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如何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让其表达真实与合理,更好地平衡子女意愿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关系,成为离婚案件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因此,深入研究离婚案件中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操作,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的规定进程


 

(一)规定的演变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现已失效)中,将未成年人意愿的考量年龄设定为十周岁,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未成年子女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的法律地位。


 

2.《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判定抚养权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将未成年人意愿的年龄规定为八周岁,这一修订既契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中将八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起点的规定,也符合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自主意愿的充分尊重。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适用条件


 

根据该条的规定,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适用前提为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归属无法达成协议,需由法院判决确定。二是适用对象为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未满八周岁的,法律未强制要求征求意见,但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三是“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听取子女意见。“尊重意愿”的内涵不等于“完全采纳”,子女的意见仅为抚养权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唯一依据。法院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教育背景、亲子感情、生活环境稳定性等多重因素,综合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判决。


 

2.司法解释的补充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对抚养权判定的具体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已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的情形,包括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这些规定与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询问相互补充,形成了“法定情形优先考量 + 子女意愿重要参考 + 综合判断最有利”的裁判逻辑。


 

二、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适用原则与司法实践


 

(一)适用原则

1.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法院在询问子女、了解真实意愿、作出判决的全过程中,均应当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当子女的意愿与最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则发生冲突时,法院应优先选择更有利于子女长远发展的抚养方案。例如,若子女因短期情感冲动选择随经济条件极差、无固定住所的一方生活,或者子女受一方的威胁作出的意愿不是真实的,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不予采纳该意愿。


 

2.意愿真实性与独立性原则


 

法院询问子女的核心目的是获取其真实意愿,因此必须保障子女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想法。司法实践中,父母一方为了孩子抚养权往往会对子女诱导、胁迫、欺骗等迫使子女作出非真实选择。法院可以通过单独询问、非诱导性提问、专业评估等方式,最大限度确保子女意愿的真实性与独立性。


 

3.年龄差异化考量原则


 

八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法院在询问方式等方面应体现年龄差异。对于八至十周岁的子女,其认知能力仍有限,法院应采用更温和、通俗的询问方式;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其判断能力更强,意愿表达更具稳定性和合理性,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二)司法实践操作流程

1.询问的时间节点


 

法院会在案件审理阶段启动询问程序。具体时间为父母双方举证证明自身抚养条件优势后,若双方争议较大且子女已年满八周岁,承办法官会主动安排询问。对于抚养权变更案件,若子女已年满八周岁且存在原抚养关系不利于其成长的情形,法院也会主动征求子女意见。若父母双方已就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子女利益,法院可不再单独询问子女意见;若协议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法院也可主动询问子女意愿,并依法作出调整。


 

2.询问的场所与询问方式


 

有的法院会设有专门的调解室或心理疏导室,环境布置温馨舒适,有的还摆放玩具、绘本等物品,降低子女的紧张感。在场询问人员一般是承办法官、书记员或专业心理咨询师,避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场对子女造成心理压力。避免直接询问“你想跟爸爸还是妈妈”,而是通过“你平时喜欢和爸爸妈妈一起做什么”“你觉得谁更能照顾你的学习和生活”“你希望以后在哪里上学”等问题,引导子女自然流露真实想法。对于表达能力较弱或情绪波动较大的子女,法院可以通过绘画、角色扮演、沙盘游戏等方式,辅助其表达情感倾向和意愿。


 

3.采纳子女的意愿需满足“真实性”“合理性”“稳定性”三个标准


 

对于意愿的真实性,可以通过结合学校老师证言、同学证言、心理评估报告、日常亲子互动记录等证据,判断子女的意愿是否受到外界干预。若发现一方对子女存在诱导、胁迫等行为,子女意愿将不予采纳。


 

对于意愿的合理性,法院要审查子女的选择是否符合其自身利益,是否具备现实可行性。例如,子女自己选择的抚养人须具备基本的抚养能力,能够保障其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


 

对于稳定性,法院要关注子女意愿是否为长期稳定的想法,而非一时冲动。若子女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表达的意愿不一致,法院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其真实倾向。


 

司法实践中,若子女的意愿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且与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不存在明显冲突,法院通常会予以采纳。若子女意愿与最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则相悖,或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法院会在判决中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并结合其他因素作出裁判。


 

(三)三个典型案例听取了年满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1.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二:父母离婚,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听取年满八周岁子女意见


 

邓某红与李某华离婚诉讼中,邓某红请求将小明判给自己抚养,在开庭当天向法官转交了小明亲手书写的《情况说明》。梅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小明手写的《情况说明》中,描述了他观察到家庭矛盾及家庭暴力情形,同时表达了其对于父母婚姻的态度及随母亲生活的意愿。法院在认真核实小明(年满八周岁)真实意愿后,依法判决小明由邓某红抚养,李某华每月负担小明抚养费至其18周岁止。


 

2.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联合发布2022年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五:诸某与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顾某与诸某变更抚养权案件中,顾某主张诸某抚养对子女成长不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子女由其抚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诸某减少了顾某的探望时间、增加了探望成本等,判决子女由顾某抚养,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诸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小勤已满8周岁,法院依据新出台《民法典》征询子女本人意见。法官在云端法庭与子女充分沟通,了解其真实意愿。子女明确表示自己学习生活很愉快,愿意随其父在外埠生活。法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以共同抚养、共尽义务、共担探望成本、递进抚养费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全面保护的调解协议。


 

3.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离婚抚养权归属应当尊重年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意愿——大俊与大美离婚纠纷案


 

2023年,大美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承办法官表示要倾听子女内心的意见。承办法官于开庭后到小朋友就读学校,在老师陪同下征询了小朋友的意见,小朋友表示母亲常年在外务工,其一直跟随父亲和祖母生活,如果父母离婚,希望随同父亲生活。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大美与大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抚养权归大俊所有。


 

三、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现实困境与问题


 

(一)意愿真实性的区分难度较大

实践中,部分父母为争夺抚养权,通过诱导、胁迫、欺骗等方式影响子女的意愿表达,给法院区分带来较大困难。例如,一方通过物质奖励、情感施压等方式让子女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选择;部分子女因害怕父母关系恶化,或想讨好父母,可能作出迎合性表达。此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认知能力仍有限,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其意愿可能存在反复性,进一步增加了甄别难度。

由于缺乏统一的区分标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子女意愿真实性的判断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需要提高询问程序的规范化

虽然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询问流程,但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操作规范,导致询问程序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1.询问方式不统一


 

部分法官仍采用直接性提问,容易诱导子女作出特定回答,不能真正探寻到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2.场所条件有限


 

一些基层法院缺乏专门的心理疏导室,询问环境简陋,甚至有的直接在法庭询问,会对子女造成紧张情绪,不利于真实意愿的表达。


 

3.参与人员专业不足


 

多数询问由法官或书记员进行,缺乏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参与,难以准确把握子女的心理状态,无法有效引导子女表达真实意愿。


 

(三)最有利于原则与子女真实意愿难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与未成年人意愿原则,是法官面临的核心难题。一方面,法律要求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体现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认可;另一方面,当子女的意愿与最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则冲突时,法院需优先保障子女的长远利益。例如,部分子女可能因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感情深厚,选择随经济条件较差的父母一方生活;或因一时叛逆,选择随对其教育方式宽松但缺乏引导的一方生活。此时,法官需要在尊重子女意愿与保障其成长利益之间作出权衡,而这种权衡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质疑。


 

(四)第三方专业支持机制不健全

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需要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支持,但目前我国多数法院缺乏专业的未成年人心理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子女情绪波动较大、意愿表达模糊或父母双方对子女意愿存在重大争议时,法院难以获得专业的心理评估报告作为参考,只能依靠法官的经验判断,影响了裁判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此外,部分法院虽引入了心理咨询师参与询问,但缺乏统一的资质认定标准和工作规范,心理咨询师的意见对裁判的影响程度不明确,导致专业支持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四、完善路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询问操作规范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明确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具体操作规范。


 

1.统一询问标准


 

明确询问的启动条件、时机、场所要求,规定必须采用开放式、非诱导性提问,禁止直接询问子女选择意向。


 

2.规范参与人员


 

要求询问需由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有条件的法院应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全程参与,为子女提供心理支持和引导。


 

3.明确询问笔录要求


 

询问笔录需详细记录询问过程、子女的表达方式、情绪状态等内容,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确保询问过程的可追溯性。


 

(二)建立科学的意愿甄别机制

1.多元证据综合审查


 

法院应结合学校记录、亲子互动证据、邻里证言、心理评估报告等多重证据,综合判断子女意愿的真实性。重点审查子女的意愿是否与其日常行为表现一致,是否受到父母一方的不当干预。


 

2.建立意愿稳定性考察机制


 

对于子女意愿表达不一致的,法院可安排多次询问,考察其意愿的稳定性。必要时可委托学校或社区工作人员观察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亲子互动情况,为甄别意愿提供参考。


 

3.明确干预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父母一方存在诱导、胁迫、欺骗等干预子女意愿表达的行为,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并可作为不利于其获得抚养权的因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细化意愿与最有利于原则的统一标准

1.明确子女意愿的权重分配


 

根据子女的年龄、认知能力、表达能力等因素,确定其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的权重。对于十周岁以上、认知能力较强、意愿稳定的子女,可适当提高其意愿的权重;对于八至十周岁、认知能力有限的子女,应侧重结合抚养条件综合判断。


 

2.明确冲突情形的处理规则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子女意愿与最有利于原则冲突的情形,如子女选择随经济条件较差一方生活、随缺乏教育能力一方生活等,明确具体的处理规则,为法官提供明确指引。


 

3.强化裁判说理


 

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子女意愿的理由,明确考量的因素和平衡的过程,增强裁判结果的说服力。


 

(四)健全第三方专业支持体系

1.建立专业评估机构


 

建议在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评估机构,或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离婚案件中八周岁以上子女提供专业的心理评估服务。


 

2.规范专业人员资质


 

明确参与询问的心理咨询师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和评估标准,确保心理评估报告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3.明确专业意见的法律效力


 

将心理评估报告作为认定子女意愿真实性、判断亲子关系亲密程度的重要证据,明确其在裁判中的参考价值,充分发挥专业支持的作用。


 

(五)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配套措施

1.完善法律援助机制


 

为抚养权案件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指派熟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表子女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2.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对于判决后的抚养权执行情况,法院可联合社区、学校等机构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状态,若发现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及时启动抚养权变更程序。


 

3.加强法官专业培训


 

定期对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进行未成年人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法官询问子女、甄别意愿、平衡利益的专业能力。


 

 五、结论


 

抚养权案件中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权益保护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询问年龄规定为八周岁,契合了未成年人认知发展规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因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统一操作规范、建立科学甄别机制、健全专业支持体系、完善配套措施等路径加以完善,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健全,离婚案件中询问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法律适用将更加规范,能够更好地平衡父母双方权益与未成年人利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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